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以下简称高校毕业生)是宝贵的人力资源。当前,受国际金融危机影响,用人单位吸纳高校毕业生能力减弱,社会对高校毕业生的需求减少,高校毕业生就业形势十分严峻。为进一步加强我区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努力促进高校毕业生最大限度就业,根据《国务院关于做好当前经济形势下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9〕4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9〕3号)和全国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电视电话会议、自治区政府2009年第三次常务会议精神,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并结合我区实际,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进一步加强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重要性 2009年我区共有区内高校毕业生78700人,比2008年增加近3000人。高校毕业生就业事关高校毕业生和千家万户的切身利益、事关高等教育事业持续健康发展、事关改革发展与社会和谐稳定大局。进一步加强高校毕业生就业这项关系全局的重要工作,是深入实施科教兴区战略和人才强区战略、建设人才流入区的客观要求,是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利益问题的迫切需要,是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的重要职责。为此,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各高等学校要充分认识加强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重要性和迫切性,切实增强政治责任感,把高校毕业生就业摆在当前就业工作的首位,加强组织领导,采取有效措施,千方百计拓宽高校毕业生就业渠道,扎实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的各项工作,努力稳定高校毕业生就业局势。 二、进一步加强人才储备工作 (一)进一步完善鼓励和引导高校毕业生到城乡基层就业的有关政策。鼓励高校毕业生积极参加社会主义新农村新牧区建设、城市社区建设和应征入伍。围绕基层面向群众的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生产服务、生活服务、救助服务等领域,大力开发适合高校毕业生就业的基层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岗位,重点开发农牧业生产技术指导、农村牧区生态环保和动植物防疫、农村牧区集体资产管理岗位,法律援助、就业援助、社会保障协理、文化科技服务、养老服务、残疾人居家服务、廉租房配套服务等社区服务岗位,引导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就业。对到农村牧区基层单位和城市社区从事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工作的高校毕业生,符合公益性岗位就业条件并在公益性岗位就业的,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现行促进就业政策的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和公益性岗位补贴,所需资金从就业专项资金列支;对到农村牧区基层单位和城市社区其他社会管理、公共服务岗位就业的,给予薪酬或生活补贴,同时按规定参加有关社会保险,所需资金按现行渠道解决。对到旗县以下农村牧区基层单位就业、并履行一定服务期限的高校毕业生,以及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高校毕业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施相应的学费和助学贷款代偿。对具有基层工作经历和参加基层服务项目期满的高校毕业生,根据自治区有关规定在公务员考录、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和研究生招录时应优先录(聘)用。 (二)继续实施和完善招募高校毕业生到基层服务计划,扩大计划范围。相关计划由各有关部门继续加强组织领导。2009年继续组织实施选聘高校毕业生到嘎查村任职、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计划、“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其中,选聘3000名左右高校毕业生到嘎查村任职,招募1500名左右“三支一扶”大学生,招募800名左右西部志愿者。2009年开始实施“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和“高校毕业生充实城镇基层民生工作特设岗位计划”,其中,选拔1000名左右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特设岗位教师,招募2000名左右城镇基层民生工作志愿者。各地也要因地制宜开展地方项目,鼓励和引导更多的高校毕业生报名参加。鼓励高校毕业生在基层服务期满后留在当地就业。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高校毕业生服务的事业单位今后相对应的自然减员空编全部聘用服务期满的高校毕业生,旗县也可在本地区事业单位中调整聘用服务期满的高校毕业生。对参加项目的高校毕业生给予生活补贴,所需资金按现行资金渠道解决。同时,尽快研究到基层服务的高校毕业生参加有关社会保险的相关政策。 (三)鼓励高校毕业生到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就业。各类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经济组织是高校毕业生就业的主要渠道。要进一步清理影响高校毕业生就业的制度性障碍和限制,为高校毕业生提供档案管理、人事代理、社会保险办理和接续、职称评定以及权益保障等方面的服务,形成有利于高校毕业生到企业就业的社会环境。对企业招用非本地户籍的普通高校专科以上毕业生,各地应取消落户限制。健全完善各级人才交流中心、劳动力市场集体户,对高校毕业生到中小企业、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就业或自主创业,其就业单位不具备落户条件的,可将户口落到当地人才交流中心、劳动力市场集体户。各级中小企业管理部门要将落实企业扶持政策与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紧密结合起来,重点支持知识密集型、劳动密集型和社会服务型等就业潜力大的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发展,鼓励企业在新增就业岗位时优先聘用高校毕业生。企业招用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可按规定享受相关就业扶持政策。劳动密集型小企业招用登记失业高校毕业生等城镇登记失业人员达到规定比例的,可按规定享受最高为200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扶持。要加大力度监督落实企业用工和劳动保障制度,加强对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在签订劳动合同、支付劳动报酬和缴纳社会保险等方面的监督检查,切实保护高校毕业生的合法权益。2009年全区计划储备3000名高校毕业生到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储备期为2年。储备人才享有所在企业同类人员的工资保险福利待遇,并由自治区本级财政和企业税收入库的地方财政按照3∶2的比例给予每名毕业生每月500元的补贴,工资保险福利待遇不足部分由用人单位补齐,补贴期限为2年。 三、鼓励机关事业单位、国有大中型企业和科研项目单位积极吸纳和稳定高校毕业生就业 (一)鼓励机关事业单位在有空编的情况下,主要面向高校毕业生(包括在基层就业和服务期满的高校毕业生)考试录用公务员或公开招聘工作人员。2009年计划组织三次公务员考试录用工作,计划录用5489人,分别是上半年组织的自治区、盟市、旗县和苏木乡镇四级公务员联考,计划录用1489人;下半年组织的四级联考,计划录用1500人;下半年组织的全区政法机关公务员考试录用工作,计划录用2500人。2009年全区事业单位计划公开招聘10000名高校毕业生,其中自治区本级3000名,盟市及以下6600名,自治区垂直管理单位400名。各地区、各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开展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各级人事部门要加强对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确保招聘工作的公开、公正和公平。 (二)鼓励国有大中型企业特别是创新型企业创造条件,更多地吸纳有技术专长的高校毕业生就业。充分发挥政府投资和重大项目带动就业的作用,在落实中央扩大内需重大决策,安排政府投资和重大建设项目时,要把就业岗位增加和人力资源配置作为重要内容。项目实施方案中,要明确扩大就业的具体安排,新增就业岗位应主要用于吸纳高校毕业生。充分发挥高新技术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和高科技企业集中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的作用,加强人才培养使用和储备。各地区在实施支持困难企业稳定员工队伍的工作中,要引导企业不裁员或少裁员,更多地保留高校毕业生技术骨干。对符合条件并承诺年度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困难企业,可按规定在2009年内给予6个月以内的社会保险补贴或岗位补贴,由失业保险基金支付;开展在岗培训的,所需经费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不足部分可在严格标准和程序的前提下,由就业专项资金给予适当的资金补助。 (三)承担国家和地方重大科研项目的单位要积极聘用优秀高校毕业生参与研究,其劳务性费用和有关社会保险费补助按规定从项目经费中列支。高校毕业生参与项目研究期间,其户口、档案可存放在项目单位所在地或入学前家庭所在地人才交流中心。聘用期满,根据工作需要可以续聘或到其他岗位就业,就业后工龄与参与项目研究期间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社会保险缴费年限连续计算。 四、鼓励和支持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 (一)实施鼓励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的扶持政策。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等部门关于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8〕111号)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全民创业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的意见》(内政发〔2008〕120号)精神,进一步研究制订具体政策措施,创造宽松的高校毕业生创业环境,完善落实市场准入、场地安排、税费减免、小额担保贷款、免费就业服务和职业培训补贴等扶持政策。对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符合条件的,免收行政事业性收费。在当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的自主创业高校毕业生,自筹资金不足的,可申请不超过5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对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可按规定适当扩大贷款规模;从事当地政府规定微利项目的,可按规定享受贴息扶持。鼓励支持高校毕业生通过多种形式灵活就业,并保障其合法权益,符合规定的,可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政策。 (二)鼓励高校积极开展创业教育和实践活动,加大高校毕业生创业培训力度。各类普通高等学校应开设创业教育和创业指导课程,提升在校大学生的创业意识和创业能力。各地要创新培训模式,全面实施创业培训项目,积极开展创业实训活动。有创业意愿的高校毕业生参加创业培训的,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2009年自治区本级和各盟市分别组织实施“百人创业培训计划”,总计全区培训2000名高校毕业生。加强创业培训师资队伍建设,建立自治区高校毕业生创业培训师资库和创业指导专家委员会,鼓励成功创业的中小企业家参与指导高校毕业生创业的公益事业,实现全区创业师资资源共享。加强高校毕业生创业培训基地建设,充分调动高等院校的积极性,在功能齐全、师资力量强的高等学校特别是高等职业院校建立高校毕业生创业培训基地。强化高校毕业生创业指导服务,提供政策咨询、项目开发、创业培训、创业孵化、小额贷款、开业指导、跟踪辅导的“一条龙”服务。 (三)建立健全高校毕业生创业服务体系和孵化体系。各地要抓紧建设完善一批投资小、见效快的高校毕业生创业园和创业孵化基地,并给予相关政策扶持。2009年每个盟市至少创建1个高校毕业生创业示范园或创业孵化基地,各类工业开发区(园区)、科技园区和高新技术开发区要积极争取建设高校毕业生科技创业基地。整合和优化科技创业资源,鼓励现有科技孵化器专业技术服务平台,面向高校毕业生科技创业企业提供技术支撑服务。鼓励和支持高校充分利用自身资源优势,积极创建毕业生创业孵化基地。要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调动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的力量,推动创业项目开发、创业培训、开业指导、创业奖励、创业孵化基地建设等工作顺利开展。 五、强化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和就业指导 (一)充分发挥人力资源市场配置资源的作用,强化公共就业服务的功能。各级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教育等部门及高校要加强协作,采取网络招聘、专场招聘、供求洽谈会和用人单位进校园等多种方式,大力开展面向高校毕业生的就业服务系列活动,为应届高校毕业生提供更多、更快、更好的免费就业信息和各类就业服务。各级人事部门所属人才中介服务机构要免费为高校毕业生提供人事代理服务,财政部门给予补助;建立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常设场所或专门的服务窗口,主动与企业和高校毕业生联系,掌握企业用人需求和高校毕业生求职意向,推行专门化的就业服务;根据企业人才需求为各类企业特别是大中型企业提供人才派遣服务,今年全区计划派遣4000名高校毕业生,其中自治区人才交流中心派遣800名,盟市及以下人事部门所属人才中介服务机构派遣3200名。各级人力资源市场要加强人才招聘网络建设,加大网络人才招聘力度,无偿向各类企业提供网络人才寻聘服务。各级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人力资源市场管理,严厉打击虚假招聘等违法违规行为,加强招聘活动安全保障,维护高校毕业生就业权益。今年全区计划通过人力资源市场实现32000名高校毕业生就业,其中自治区人才市场10000名,盟市及以下人才市场22000名。 (二)加强高校毕业生就业信息化建设。加快实现区域间、高校间和校企间招聘求职信息共享。各级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教育部门和人才中介服务机构、职业介绍机构、各高校要统一就业信息数据标准,实现高校毕业生就业信息共享,提高就业信息服务水平。建立和完善高校毕业生市场信息分析发布制度,积极构建高校毕业生需求信息监测和就业预警系统,搭建便捷顺畅的高校毕业生就业公共服务立体化平台。 (三)高校要强化对在校大学生的就业指导,开设就业指导课并作为必修课程,重点帮助其了解就业政策,提高求职技巧,合理调整就业预期。加强高校就业指导服务机构建设,落实人员、场地和经费。加强职业发展与就业指导课教师的培养力度,建设一支综合素质高、业务能力强的专业化的就业指导师资队伍;高校年度就业工作专项经费要达到当年学校学费收入的1%。鼓励有条件的高校建立就业创业教学研究机构。 六、提升高校毕业生就业能力 (一)大力组织以促进就业为目的的实习实践,确保高校毕业生在离校前都能参加实习实践活动。把社会实践和教学实践纳入人才培养方案,探索建立培养学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长效机制。加强大学生实践教学基地建设,通过与企业、行业部门合作,积极探索互利互惠、共同发展的新型校企合作机制。把高校开展大学生参加社会实践和教学实践情况作为办学质量和水平评估考核的重要指标,纳入高等教育教学工作评估体系。 (二)完善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见习制度,鼓励见习单位优先录用见习高校毕业生。坚持以“订单实训、政府资助、促进就业”为原则,按照“政府搭台,企事业单位主导,专业机构服务”的模式,进一步加大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工作力度。从2009年起,用3年时间组织3万名左右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参加见习。拓展一批社会责任感强、管理规范的用人单位作为高校毕业生实习见习基地。2009年计划建立10家以上自治区级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盟市建立110家左右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计划组织8000名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开展就业见习培训,其中自治区本级组织2000名,盟市组织6000名。根据见习基地需要,选拔高校毕业生到见习基地进行为期6个月的见习培训和岗位训练。见习期间,由各级财政向在本级就业见习基地见习的毕业生提供基本生活补助,标准为每人每月500元。 (三)加强高等职业院校学生的技能培训,实施毕业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双证书”制度,努力使相关专业符合条件的应届毕业生通过职业技能鉴定获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根据高校毕业生需要,提供专场或其他形式的职业技能鉴定服务,教育部门及高校要给予积极配合。对符合就业困难人员条件的高校毕业生,按规定给予鉴定补贴。 七、强化对困难高校毕业生的就业援助 (一)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把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的就业援助工作纳入政府援助困难群体就业政策体系;各高校要对困难家庭毕业生就业给予重点关注、重点服务和重点推荐,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的求职补贴等帮扶服务。毕业后未找到工作岗位并有就业愿望的高校毕业生可回到其原户籍所在地,由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发给《就业失业登记证》,符合就业困难条件的应当在登记证上予以注明,凭证享受规定的税费减免、社保补贴、岗位补贴、小额担保贷款、免费职业介绍和职业培训等优惠扶持政策。高校毕业生因短期无法就业或就业后生活仍有困难的,户籍迁入地民政部门要及时按照有关规定为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提供最低生活保障或临时救助。 (二)各地区要制定特困家庭高校毕业生就业援助办法,对离校后回原籍的城镇特困职工家庭、低保家庭、零就业家庭以及农村低保家庭和零转移贫困家庭的未就业高校毕业生进行逐户逐人登记,实施一对一职业指导、向用人单位重点推荐、公益性岗位安置等帮扶措施,按规定落实社会保险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等就业援助政策。建立健全零就业家庭动态清零长效机制,确保零就业家庭高校毕业生实现稳定就业。 (三)各级机关考录公务员、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时,免收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的报名费和体检费。对离校后回到原籍的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各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摸清底数,免费提供政策咨询、职业指导、职业介绍和人事档案托管等服务,并组织他们参加就业见习、职业技能培训等促进就业的活动。 八、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切实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 (一)各地区要切实加强对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组织领导,将高校毕业生就业纳入当地就业总体规划,统筹安排,确定目标任务,实行目标责任制,加强工作考核和督查。2009年自治区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计划各项任务分解给各地区(见附件),鼓励各地区结合实际增加人才储备、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创业培训、就业见习、人才派遣、人才市场就业等计划数量,拓宽高校毕业生就业渠道,吸纳更多高校毕业生就业。 (二)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发挥职能,落实工作责任。各级人事部门要会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牵头制定、实施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并做好高校毕业生离校后的就业指导和就业服务工作。教育部门要指导高校大力加强在校生的就业指导和服务工作,并继续深化高等教育改革。财政部门要根据高校毕业生就业形势和实际需要,加大投入,将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统筹安排资金用于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其他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协调配合,共同推动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各高校要把毕业生就业工作作为学校工作的重中之重,进一步明确各有关部门的责任,加强人员配备和条件保障。要大力开展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宣传,引导高校毕业生树立正确的就业观和成才观,形成全社会共同促进高校毕业生多渠道就业的良好舆论环境。 (三)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照本通知要求,结合实际,抓好各项政策的贯彻落实。2009年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实行季报制度,各地区、各高校要在每个季度最后一个月月底将本地区、本校毕业生基本情况、用人需求情况、招聘情况、签约情况、面临的主要问题、就业情况预测和分析等报送自治区人事厅和教育厅。从2009年开始,自治区人民政府将对各盟市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和就业工作计划落实情况以及回生源地高校毕业生就业情况进行督查,对各普通高校近年来的毕业生就业工作进行评估,督查和评估结果列入年度实绩考核的重要内容。 附件:2009年内蒙古自治区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工 作计划(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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