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政策法规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2010年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内政办发电〔2010〕27号  2010年4月3日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各旗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各有关委、办、厅、局,各有关企业、事业单位: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自治区财政厅、农牧业厅组织制定的《内蒙古自治区2010年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2010年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实施方案

(自治区财政厅   自治区农牧业厅   二○一○年四月)

    一、总体思路及基本原则
    根据中央和自治区党委一号文件精神,积极扩大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的品种和区域覆盖范围,鼓励各地对特色农业等保险进行保费补贴,建立财政支持的巨灾风险分散机制,健全农业再保险体系,提高我区农牧民灾后恢复生产的能力,促进我区农牧业生产持续健康稳定发展。
    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工作要继续坚持“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自主自愿、协同推进”的基本原则。
    二、保费补贴有关政策
    自治区2010年农业保险保费补贴政策具体如下:
    (一)保费补贴品种
    种植业保险保费补贴品种是:玉米、小麦、大豆、油菜、葵花、马铃薯六种农作物;养殖业保险保费补贴品种是:能繁母猪、奶牛。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财力状况,自主选择具有当地特色农业品种进行农业保险,所产生费用由当地财政自行解决。
    (二)保险责任范围
    1.种植业补贴险种的保险责任为人力无法抗拒的自然灾害,包括暴雨、洪涝、风灾、雹灾、旱灾、冻灾以及病虫鼠害对投保农作物种植成本造成的损失。病虫鼠害特指具有突发性、暴发性特征的草地螟、蝗虫、粘虫、晚疫病、菌核病、锈病、鼠害等灾害。
    2.养殖业补贴险种的保险责任为重大病害、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所导致的投保个体直接死亡。
    (1)重大病害。能繁母猪:猪丹毒、猪肺疫、猪水泡病、猪链球菌、猪乙型脑炎、附红细胞体病、伪狂犬病、猪细小病毒、猪传染性萎缩性鼻炎、猪支原体肺炎、旋毛虫病、猪囊尾蚴病、猪副伤寒、猪圆环病毒病、猪传染性胃肠炎、猪魏氏梭菌病,口蹄疫、猪瘟、高致病性蓝耳病及其强制免疫副反应;奶牛:口蹄疫、布鲁氏菌病、牛结核病、牛焦虫病、炭疽、伪狂犬病、副结核病、牛传染性鼻气管炎、牛出血性败血病、日本血吸虫病。
    (2)自然灾害。主要包括:暴雨、洪水(政府行·蓄洪区除外)、风灾、雷击、地震、冰雹、冻灾。
    (3)意外事故。主要包括:泥石流、山体滑坡、火灾、爆炸、建筑物倒塌、空中运行物体坠落。
    (三)保障水平
    2010年全区农业保险补贴依然以“低保障、广覆盖”为原则确定保障水平。种植业保险补贴险种的保障金额原则上为保险标的生长期内所发生的直接物化成本,分旱地和水浇地,包括种子、化肥、农药、灌溉、机耕和地膜等成本。具体保额:水地玉米、水地小麦、马铃薯每亩各400元,葵花每亩250元,旱地玉米和旱地小麦每亩220元,大豆每亩200元,油菜每亩170元。
    养殖业保险补贴险种的保险金额参照投保个体的生理价值(包括购买价格和饲养成本)确定,其中能繁母猪每头1000元;奶牛按不同品种、年龄、产奶量和市场价格差异,区别投保,每头奶牛保险金额分为4000元、5000元和6000元三个档次,具体由奶牛养殖户和保险经办机构协商确定,但保险金额不得超过该品种奶牛市场价格的70%。
    (四)保险费率
    补贴险种种植业保险的保险费率为:玉米为9%,小麦为7%,大豆、油菜、葵花为7.5%,马铃薯为6%。补贴险种养殖业保险的保险费率为:能繁母猪6%,奶牛8%。
    (五)保费补贴比例
    从2010年开始,对玉米、小麦、大豆、油菜、葵花种植保险和奶牛保险,根据财政状况和种养业规模,将盟市划分为三个档次,分别承担一定比例的保费补贴,其中呼和浩特市、包头市、鄂尔多斯市及所属旗县承担15%,呼伦贝尔市、通辽市、巴彦淖尔市、锡林郭勒盟、乌海市、阿拉善盟及所属旗县承担10%,兴安盟、乌兰察布市、赤峰市及所属旗县承担5%。
    种植业保险。对玉米、小麦、大豆、油菜籽、葵花籽种植保险保费国家财政补贴40%,盟市旗县承担相应比例,农牧户或者农牧户与龙头企业等共同承担10%的保费,其余部分由自治区级财政负担。
    对马铃薯保险保费自治区财政补贴60%,盟市和旗县财政补贴30%,其余10%保费由农牧户或农牧户与龙头企业共同承担。如马铃薯保险列入国家财政补贴范围,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养殖业保险。能繁母猪保险保费中央财政补贴50%,自治区本级财政补贴20%,盟市、旗县级财政各补贴10%,其余10%保费由农牧户承担,或者由农牧户与养殖企业共同承担。
    奶牛保险保费中央财政补贴30%,盟市旗县承担相应比例,农牧户或者农牧户与龙头企业等共同承担15%的保费,其余部分由自治区财政负担。
    投保农牧户或种养企业、专业经济合作组织必须按照应该承担的比例缴纳保费。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旗县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单位不得代替投保农牧户、种养企业、专业经济合作组织等交纳其应当承担的保费部分,农业保险经办机构不得减免投保农牧户、种养企业、专业经济合作组织等应当交纳的保费部分。海拉尔、大兴安岭等地区的农(牧)场管理局及自治区直属单位下属农(牧)场,符合条件的种养业可以列入补贴范围,但需要向自治区农业保险保费补贴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申请,涉及盟市旗县财政承担的补贴费用由申请单位承担或商盟市、旗县解决。
    (六)农业保险经办机构的选定及业务区域划分
    为了便于农业保险经办机构与盟市、旗县协调配合、健全机构、积累经验,2010年各家保险机构在全区开办种植业保险业务的区域不变。
    从2010年起,对奶牛和能繁母猪保险业务本着责任明确、促进发展、业绩优先、种养尽可能结合的原则,以旗县为单位进行区域划分,明确落实到一家农业保险机构负责办理,以增强各农业保险机构推进奶牛、能繁母猪保险的责任意识。在划分奶牛、能繁母猪保险业务区域后,有关保险公司要处理好新老保单和新老公司业务的相互衔接问题,维护好市场正常秩序,保障投保农牧户的合法权益(奶牛和能繁母猪保险业务区域具体划分结果见附件3)。
    (七)农业保险理赔
农业保险经营机构在承保区域出险后,按照程序及时进行勘查定损,在国家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第一批资金到位后开始进行理赔。如果到位补贴资金不足,无法全部赔付,可以按照到位资金金额先行赔付部分损失,等下一批资金到位后再赔剩余部分。保险公司不得惜赔,更不得以补贴资金未全部到位为由拒绝赔付。各保险公司经营核算以自治区分公司为单位,不得以盟市或旗县为单位核算,在出现大灾超赔时惜赔甚至拒赔。在发生重大自然灾害,应赔款金额超过经办保险机构的全区种植业保险保费收入时,该保险机构要继续赔付,直至赔款金额达到该公司全区种植业总保费收入的200%。参加保险的奶牛如果出现布鲁氏菌病、牛结核病疫情,政府实施了捕杀,保险公司可理赔国家补贴之外的差额部分(今年只在部分旗县试点)。
    三、保障措施
    农业保险保费补贴是一项关系到我区农牧户切身利益、关系到全区农村金融体系建设、关系到我区农牧业健康稳定快速发展的创新性重大支农惠农政策,也是自治区人民政府提出的2010年为农牧民办的实事之一,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必须高度认识,加强领导,采取积极有效措施,推动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工作的顺利开展。
    (一)加强组织领导,保证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工作顺利开展
    自治区党委、政府有关部门要把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工作列入对盟市、旗县民生工程实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各旗县人民政府要根据自治区党委、政府的要求,抓紧、抓好、抓实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工作,确保当地种植业承保面积稳中有增,确保奶牛、能繁母猪保险头数有明显增加。要建立健全以政府分管领导牵头的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工作领导小组,并在农牧业部门设立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具体落实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各项工作。要根据国家和自治区相关政策,结合各地实际,抓紧研究制定本地区2010年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实施方案,并尽快组织实施。各盟市成立领导小组的情况以及制定的2010年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实施方案要报自治区农业保险保费补贴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旗县(市、区)领导小组要组织成立由种植业、畜牧业、水利、气象、保险等方面专家参与的查勘定损专家工作组,负责本地农业保险的查勘定损工作。盟市领导小组也要组织成立相应专家指导组,重点做好查勘定损的指导、协调和调解仲裁工作。对于盟市查勘定损专家指导组仲裁结果不服的,可提请自治区查勘定损专家指导组最终仲裁。盟市、旗县(市、区)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农业保险进度日常调度统计工作,实行属地管理。5月1日到6月31日参保进度5日一报,7月1日到12月31日勘灾定损理赔等进度10日一报,进度数据作为资金拨付的依据。各级领导小组要正确处理相关部门和保险机构在农业保险中的关系,领导小组负责协调各方面的关系,不直接参与具体保险业务。保险机构是农业保险工作的主体,旗县农业技术推广等部门是农业保险主要参与者。
    (二)密切协调配合,支持农业保险经营机构开展业务
    自治区农牧业、财政、金融办、保监、气象、统计等部门是自治区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按照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推进全区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工作稳步健康发展。农业保险经营机构在领导小组的指导下开展农业保险各项工作。各级农牧业部门要发挥好领导小组办事机构的作用,协调农业保险经办机构和农业技术推广部门合力开展具体业务,配合农业保险经营机构开展防灾防损工作。农业技术推广部门应当充分发挥基层网络健全、覆盖面广、熟悉当地情况、联系农村千家万户的优势,积极承担农牧业保险代办业务,服务广大农牧户和种养企业。气象部门要积极主动向相关成员单位免费及时提供气象资料,配合农牧业部门、农业保险经营机构建立农业生产预警机制和开展防灾防损工作,加强灾害评估、定损工作支持。统计部门要提供农业保险经营机构开办业务所需的必要的统计数据。保监部门要加强对保险机构开展农业保险业务的监管和指导,及时通报保险机构工作情况,促进农业保险在我区健康有序发展。各级农业保险保费补贴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定期组织有关部门召开联席会议,研究和通报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工作情况。
    (三)积极安排落实财政保费补贴资金,确保应补尽补
    各级财政要积极安排落实保费补贴资金,为全区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工作提供有力保障。自治区本级财政对于2010年应由本级财政承担的种植业和养殖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通过专项资金予以安排。各盟市、旗县财政部门要根据当地补贴负担比例,种植业、养殖业规模、预计参保数量、保额、费率、保费补贴有关规定,认真测算本地保费补贴资金需求,足额安排盟市旗县级财政应承担的保费补贴支出预算。各级财政确保补贴资金及时足额拨付到位,对于不按要求足额安排农业保险保费补贴支出预算,补贴资金没有及时足额拨付到位的盟市、旗县,自治区财政在下年度将扣减该盟市、旗县相应数额的专项补助。在年度执行中,当实际需要的保费补贴资金超过自治区本级预算安排的数额时,盟市、旗县财政要承担起临时筹集垫付补贴资金的责任,并及时同自治区清算。各盟市、旗县要积极组织动员龙头企业、养殖企业等社会力量,为农牧民种养业投保提供保费补贴,对财政保费补贴发挥必要的补充作用。盟市财政要对农业保险保费补贴领导小组办公室及成员单位提供必要的经费支持,保证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工作需要。
    (四)加大宣传动员工作力度,积极组织农牧户投保
    各级保险保费补贴领导小组、农业保险经营机构要组织力量,编制通俗易懂的宣传材料,充分利用报纸、广播、电视和网络等媒体向广大农牧民宣传普及保险知识和国家出台的农业保险保费补贴优惠政策,提高农牧民保险意识和投保积极性。在自主自愿的基础上大力组织农牧户联户投保、集体投保、整村投保,有条件的地区可以将农业保险与惠农政策综合使用,充分发挥政策的叠加效应,更好地为农牧民增收服务。要鼓励、支持种植业龙头企业、养殖企业、农牧民专业经济合作组织组织农牧户投保。要鼓励、支持整村投保,引导组织以嘎查村、自然村为单位,将种养户符合条件的种粮地块、牲畜全部加入保险,提高本地区种植业和养殖业的投保面,降低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的道德风险。各级政府要督促农业保险经办机构扎实做好农业保险各项基础工作。保险凭证、理赔款项应落实到农牧户,保险凭证上要载明投保地块的详细坐落地点、保单号、投保面积、常年产量、保险责任、保险金额等信息,载明中央、自治区、盟市、旗县财政部门和农牧户、养殖企业、龙头企业、经济合作组织等有关各方承担的保费比例和具体金额。
    (五)强化管理,建立奖惩、考核评价和退出机制
    自治区2009年制定下发的《内蒙古自治区种植业保险保费补贴工作考评管理办法(试行)》(见内农牧种植发〔2009〕175号文件),对促进农业保险经营机构增强工作责任心,不断改进经营管理,提高服务质量,保证我区农业保险市场充满活力起到了积极作用。2010年自治区要及时修订《内蒙古自治区种植业保险保费补贴工作考评管理办法(试行)》,并建立以盟市为单位、对考评结果处于末位的旗县级农业保险经办机构予以警告或要求退出市场的制度,充分发挥考评管理办法的积极作用。各盟市要进一步做好考评管理办法的实施工作。要建立有利于规范农业保险理赔行为的奖惩制度,增强农业保险理赔工作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可信度,促进农业保险可持续发展。对不按保险合同条款理赔的农业保险经办机构给予相应的处罚,问题严重的实行“一票否决”退出市场制度。对违规操作、搞平均主义、导致农业保险经办机构不按保险合同条款理赔的地区,在下年度提高其承担保费补贴的比例直至取消享受中央和自治区保费补贴的资格。
    (六)努力提高服务质量,做好农业保险市场的培育和开拓工作
    农业保险经营机构要根据农业保险产品的特点,量身订做生动活泼的展业宣传材料和通俗易懂的保单,深入苏木乡镇、嘎查村特别是农牧户中去,宣传推销农牧业保险产品。要严格落实保险单或保险告知单到户的要求,在承保过程中,各农业保险经办机构要分户与农牧户签订保单,分户签订保单确有困难的,可以以嘎查村或自然村为单位签订保单并附分户明细。同时必须给每一农牧户发放保险告知单,保障全体参保种养户的参与权和知情权,把农业保险办成“阳光保险”。各农业保险经营机构不得以旗县或苏木乡镇为单位签订保单,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代替农牧民投保,防止把农业保险变为救济式扶贫。实行农业保险嘎查村级公示制,在承保后和理赔前及时公示承保和理赔情况。内容要包括参保农牧户、参保品种、参保地块及面积、受灾情况、赔付标准、赔付金额等,公示时间不得少于7天,并得到农牧户认可。进一步规范农业保险出单程序,农业保险经办机构应在农牧户缴齐保费后再出具保险凭证(见费出单),并据此申请财政保费补贴资金。各级农业保险经办机构设立农业保险监督电话,并在当地媒体予以公布,接受群众监督。要积极利用旗县农业技术推广部门的网络和力量,开拓农业保险市场。农业保险经营机构要同旗县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工作领导小组签订责任明确的协议,规定双方在农业保险工作中的责任与义务。对于基层农业部门协助农业保险经办机构开展的承保展业、查勘定损、防灾防损、技术服务等工作所需要的经费,属于农业保险日常经营费用,原则上由农业保险经办机构支付,各级农业保险经办机构支付的代办费用总额按照总保费收入的5%安排,盟市级使用的代办费不得超过总保费收入的0.5%,代办费用要重点向苏木乡镇、嘎查村组倾斜,苏木乡镇、嘎查村的工作人员要和旗县工作人员享受同样的补助。具体补助标准由旗县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工作领导小组和农业保险经办机构协商确定。各级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工作领导小组及其有关部门不得直接向保险公司收取农业保险工作费用,所发生的工作费用只能在农业保险经办机构报账和列支,不得报销与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工作无关的费用。要按照保险条款和查勘、理赔办法规定,科学、准确、合理查勘定损,原则上按照保险标的和条款,及时向具备理赔条件的受灾农牧户发放保险赔款,切实保障投保农牧户的合法权益,树立良好的行业形象。要积极利用财政部门“一卡通”系统发放保险赔款,减少现金流通环节,提高理赔工作的效率,防止理赔资金被截留、挤占、挪用。要加大对基层服务网络建设投入,加强基层服务人员培训和队伍建设,为农业保险业务开展提供必要的物力和人力保障。各农业保险经办机构还要发挥自身特长,从我区实际出发,积极开发新的农业保险产品,通过试点积累经验后大力推广,为我区农业保险注入新的发展活力。农业保险新产品、新业务的开发情况将作为评价农业保险经办机构的重要指标。
    (七)严格监督检查,保障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工作健康发展
    各级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定期组织有关部门,对当地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工作情况进行调研和督查,通过实地走访基层干部和农牧户,认真了解农业保险面积落实、保单签订、赔付资金发放等重点情况,及时纠正和解决农业保险实施过程中出现的各种问题,确保农业保险保费补贴政策不走样,农牧民实惠不减少。要自觉接受群众的民主监督和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将理赔结果及时向参保农牧户公布。各级行政监察机关要加强对农业保险工作的行政监督。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管理有关办法规定,认真做好保费补贴资金监督管理工作,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保费补贴资金安全运行。保监部门要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强对农业保险经营机构的监督管理。农业保险经营机构要聘请中介机构,对每个旗县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进行专项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同时要加强内部监督检查和管理,每年定期对所属分支机构深入苏木乡镇、嘎查村、种养户中宣传展业、签订保单、查勘定损理赔等环节工作进行专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并督促其做好基础工作,合法合规开展业务。
本方案由自治区财政厅、农牧业厅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内蒙古自治区2010年种植业保险条款
      2.内蒙古自治区财政补贴种植业保险查勘定损理赔工作规定
      3.内蒙古自治区养殖业保险业务区域划分表(略)
      4.内蒙古自治区2010年奶牛养殖保险条款
      5.内蒙古自治区2010年能繁母猪养殖保险条款

附件1

内蒙古自治区2010年种植业保险条款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更好地促进农业生产发展,使我区农业企业或农户在遭受本保险合同列明的自然灾害损失时,能够及时得到经济补偿,尽快恢复生产,特开办种植业保费补贴险种保险。
    第二条   本保险条款与投保单、保险单以及批单及其附件(包括保险凭证或通知单等)组成保险合同。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三条   凡生产经营正常的农业专业合作组织或企业、集体、个人、承包者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二、保险标的
    第四条   凡符合当地标准化种植技术操作规程,生长正常的农作物(《内蒙古自治区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实施方案》规定的参保作物小麦、玉米、大豆、葵花、油菜、马铃薯),均可成为本保险项下的保险标的。与保险农作物间种或套种的作物,种植在房前屋后、零星土地里的作物均不属于本保险项下的保险标的。
    第五条   投保人应将符合投保条件的保险标的全部投保,不得选择性投保。
    三、保险责任
    第六条   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标的直接物质损坏或灭失(以下简称“损失”),且损失程度达到20%、冰(霜)冻和旱灾与病虫鼠害损失达到30%以上时,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区分水、旱地在保额内负责赔偿。水地:具备保证灌溉条件、能灌能排;旱地:无任何灌溉条件。
    (一)暴雨;
    (二)洪水(政府行蓄洪区除外);
    (三)内涝;
    (四)风灾;
    (五)雹灾;
    (六)冰(霜)冻;
    (七)旱灾;
   (八)病虫鼠害。
    四、责任免除
    第七条   因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或其雇用人员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
    (二)保险标的因种植于河滩地、警戒水位线以下地区及行洪、滞洪区域内导致的损失;
    (三)地震、地陷;
    (四)政府行政行为或执法行为;
    (五)战争、敌对行动、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恐怖主义活动;
    (六)核辐射、核爆炸、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大气污染、土地污染、水污染及其他各种环境污染,但因保险事故造成保险标的的污染不在此限。
    第八条   下列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因人为因素、技术水准与标准化操作技术规程不符及管理不善导致的损失;
    (二)因种子、化肥、农药等质量问题导致的损失;
    (三)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被保险人自行毁掉或放弃保险作物种植或改种其它作物的;
    (四)其它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
    五、保险金额、保险费率与保险费
    第九条   保险金额的确定标准为农作物生长期内所发生的直接物化成本,包括:种子、化肥、农药、灌溉、机耕和地膜等成本。依此标准确定的农作物种植保险的具体保险金额见附表一。
    六、保险期间
    第十条   保险期间根据农作物的生长期(从出苗起至成熟收获期止)确定,具体保险期间以保险单载明的时间为准。
    七、保险人义务
    第十一条   保险人在承保时,应向投保人详细说明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明确说明条款中关于“保险责任”、“责任免除”、“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义务”等内容。
    第十二条   保险人应及时受理被保险人的事故报案,应在3个工作日内进行查勘。
    第十三条   保险人在收到被保险人按照第十九条约定提供的相关证明和资料后,应及时做出核定。
    对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责任终止,保险人应在与被保险人达成有关赔付协议、各级财政补贴资金到位后20个工作日内,履行赔款义务;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人应向被保险人发出拒赔通知书。
    八、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四条   投保人、被保险人应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如实回答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的询问,并如实填写投保单。
    第十五条   投保人应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一次性支付保险费,保险费交付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指保险费未到保险公司帐户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保险合同一经成立,投保人不得中途退保。
    第十六条   在保险期间内,如出现被保险人名称变更、保险标的权属变更、耕种品种变更、耕种面积变更,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继续承保或是否更改保险条件的,被保险人应及时书面通知保险人。
    因上述保险合同重要事项发生变更,被保险人未及时履行通知义务的,发生保险事故后,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七条   被保险人应按当地标准化种植操作技术规程,积极做好田间管理、建立田间档案,并应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做好防灾、抗灾、防损工作。
    保险人可以对农作物生长状况周边环境等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提出防灾防损的合理书面建议,被保险人应在自身能力范围内认真付诸实施。
    对于因被保险人未遵守上述约定而导致损失扩大的,保险人对扩大部分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八条   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被保险人应当做到:
    (一)在自身能力范围内尽力采取必要、合理的措施,防止或减少损失。否则,对因此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在事故发生后的48小时内通知保险人,并说明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和损失情况;对因未及时通知导致保险人无法认定事故原因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对因未及时通知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三)保护事故现场,允许并且协助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对于拒绝或者妨碍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导致无法认定事故原因或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四)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后三个月内应及时提供全部索赔材料。
    九、赔偿处理
    第十九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请求保险人赔偿时,应提交如下书面索赔材料:
    (一)保险单正本和分户清单;
    (二)农业技术部门出具的灾情证明书或气象部门出具的损失鉴定书;
    (三)索赔申请书和损失清单;
    (四)保险人要求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第二十条   保险标的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灾害造成损失,保险人按照下列方式赔偿:
    (一)每次保险事故的绝对免赔率为10%。
    (二)全部损失。全部损失按不同生长期确定赔偿金额,发生全部损失经一次性赔付后,保险责任自行终止(见附表二)。
    赔款金额=单位保险金额×绝收面积×不同生长期赔偿比例×(1-10%)
    (三)部分损失。在发生部分损失时,保险人在现场查勘后进行核定损失并登记;若农作物连续受损,保险人按照最后一次受损的现场查勘确定损失成数。在保险责任终止后进行赔付。
    按照承保旗县前五年农作物单位平均产量确定标准产量。
    保险赔付按照国家计灾标准起赔,暴雨、洪水(政府行蓄洪区除外)、内涝、风灾、雹灾损失程度在20%以下(含20%)的和旱灾、冰(霜)冻30%以下(含30%)的保险人不予赔偿。损失程度在20%以上或30%以上至100%的,损失按以下公式进行赔偿:
    赔款金额=单位保险金额×损失程度×受灾面积×(1-10%)
    第二十一条   不论发生全部损失还是部分损失,当保险面积小于实际播种面积时,按保险面积与实际播种面积的比例计算赔偿金额。当保险面积大于实际播种面积时,按实际损失面积计算赔偿金额。
    第二十二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伪造、变造有关证明、资料或者其它证据,编造虚假的事故原因或夸大损失程度的,保险人对其虚报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三条   被保险人在未发生保险事故的情况下,谎称发生了保险事故,向保险人提出赔偿请求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并不退还保险费。被保险人欺诈行为给保险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四条   被保险人对保险人请求赔偿的权利,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二年内不行使而消灭。
    十、争议处理
    第二十五条   在履行本保险合同时发生查勘定损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盟市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工作领导小组下设的专家指导组仲裁;自治区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工作领导小组下设的专家组负责查勘定损争议的最终仲裁。
    第二十六条   本保险合同的争议处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港澳台地区除外)法律。
    十一、释义
    第二十七条   本保险合同涉及下列术语时,适用下列释义:
    (一)暴雨:指每小时降雨量达16毫米以上,或连续12小时降雨量达30毫米以上,或连续24小时降雨量达50毫米以上的降雨。
    (二)洪水:指山洪暴发、江河泛滥、潮水上岸及倒灌。
    (三)内涝:指由于强降水或连续性降水超过土壤排水能力致使土地产生积水灾害的现象。
    (四)风灾:指风力达8级、风速在17.2米/秒以上的自然风。
    (五)雹灾:指从强烈对流的积雨云中降落到地面的冰块或冰球,造成农作物机械性损伤的灾害。
    (六)冰(霜)冻:指春末秋初,由于冷空气的入侵,使土壤表面、植物表面以及近地面空气层的温度骤降到0℃以下,使植物原生质受到破坏,导致植株受害或者死亡的一种短时间低温灾害。
    (七)旱灾:指因某一具体时段降水量比多年平均水平显著偏少而发生的土壤水与农作物蓄水不平衡,造成植株异常水分短缺,从而直接导致农作物减产损失的灾害。
  (八)病虫鼠害:特指具有突发性、暴发性特征的草地螟、蝗虫、粘虫、晚疫病、菌核病、锈病、鼠害。
    (九)地震:地壳发生的震动。地陷:地壳自然变异、地层收缩引起地面突然下陷下沉。
    (十)故意行为:指投保人、被保险人预见到或明知自己的行为将会导致保险标的的损失,但仍希望其发生或听任其发生的行为。
    (十一)重大过失行为:指行为人不但没有遵守法律规范对其较高要求,甚至连人们都应当注意并能注意的一般标准也未达到的行为。
    (十二)政府行政行为、执法行为:指各级政府部门、执法机关或依法履行公共管理、社会管理职能的机构下令破坏、征用、罚没保险标的的行为。

附表一

保险金额、保险费率与保险费

农作物名称 保险金额(元/亩) 保险费率(%) 保险费(元) 备注
玉米 水地 400 9 36  
旱地 220 9 19.8  
小麦 水地 400 7 28  
旱地 220 7 15.4  
大豆 200 7.5 15  
葵花 250 7.5 18.8  
马铃薯 400 6 24  
油菜 170 7.5 12.8  

附表二

玉米不同生长期赔偿比例

日 期 生育期 赔偿比例
月 日 ——月 日 出苗—拔节 40%
月 日 ——月 日 拔节—抽雄 50%
月 日 ——月 日 抽雄—吐丝 80%
月 日 ——月 日 吐丝—成熟 90%
月 日 ——月 日 成熟—收获 100%

 

小麦不同生长期赔偿比例

日 期 生育期 赔偿比例
月 日 ——月 日 出苗—分蘖 40%
月 日 ——月 日 分蘖—拔节 50%
月 日 ——月 日 拔节—抽穗 70%
月 日 ——月 日 抽穗—灌浆 80%
月 日 ——月 日 灌浆—成熟 90%
月 日 ——月 日 成熟—收获 100%

 

大豆不同生长期赔偿比例

日 期 生育期 赔偿比例
月 日 ——月 日 出苗—分枝 40%
月 日 ——月 日 分枝—开花 50%
月 日 ——月 日 开花—结荚 70%
月 日 ——月 日 结荚—成熟 90%
月 日 ——月 日 成熟—收获 100%

 

葵花不同生长期赔偿比例

日 期 生育期 赔偿比例
月 日 ——月 日 出苗—现蕾 40%
月 日 ——月 日 现蕾—开花 50%
月 日 ——月 日 开花—成熟 80%
月 日 ——月 日 成熟—收获 100%

 

油菜不同生长期赔偿比例

日 期 生育期 赔偿比例
月 日 ——月 日 出苗—现蕾 40%
月 日 ——月 日 现蕾—开花 50%
月 日 ——月 日 开花—成熟 80%
月 日 ——月 日 成熟—收获 100%

 

马铃薯不同生长期赔偿比例

日 期 生育期 赔偿比例
月 日 ——月 日 萌发—出苗 60%
月 日 ——月 日 出苗—现蕾 70%
月 日 ——月 日 现蕾—盛花 80%
月 日 ——月 日 盛花—茎叶衰老 90%
月 日 ——月 日 茎叶衰老—成熟 100%

附件2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补贴种植业保险
                                                  查勘定损理赔工作规定


    为推动我区财政补贴种植业保险持续健康发展,保证查勘、定损、理赔工作制度化、规范化运行,科学、准确、合理地核定种植业保险灾害损失,提高查勘、定损、理赔工作质量,特制定本规定。
    一、指导思想
    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自主自愿、协同推进”的农业保险经营原则,完善种植业保险查勘、定损、理赔运行机制,构建市场化的农业生产灾后补偿和服务体系,增强农业生产的抗风险能力,促进农业保险工作可持续发展。
    二、基本原则
    开展种植业保险查勘、定损、理赔工作应贯彻“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保障农民权益,促进农村和谐。要坚持“科学、准确、合理”的保险理赔方针,切实提高参保农作物的灾后恢复生产能力。要充分调动广大农民的积极性、主动性,加强农村防灾减灾能力建设。
    三、组织领导
    做好种植业保险查勘、定损、理赔工作是一项复杂而繁重的任务,涉及面广,操作难度大,技术要求高,必须在各级政府和各级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农业保险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由各相关部门及农业保险经营机构相互协调,通力合作完成。在发生自然灾害,尤其是大面积灾害时,各级政府和农业保险领导小组及农业、财政、气象、统计等部门和嘎查村委会,要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实施方案》的要求,加强组织领导,积极采取措施,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做好受灾农户的稳定和安抚工作,杜绝群体事件、上访问题的发生,配合农业保险经营机构迅速开展查勘、定损、理赔工作。
农业保险经营机构要建立健全组织机构,配备人员和必要的查勘、定损、理赔工具,按照工作程序积极开展工作,努力提高服务质量,并根据灾害情况和工作进度,及时向各级政府和各级农业保险领导小组及相关部门通报查勘、定损、理赔工作进展情况,提出合理化建议,推动此项工作顺利开展。
    四、查勘、定损、理赔流程
    各级农业保险领导小组和相关部门及农业保险经营机构应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一)提高重视程度,充分认识查勘、定损、理赔服务的重要性。
    (二)建立健全科学合理的查勘、定损、理赔制度与操作流程,查勘、定损、理赔要做到有章可循,根据种植业保险的特点和条款的规定,准确履行保险合同的约定。
    (三)构建完整有效的查勘、定损、理赔组织框架体系,针对种植业保险技术性强、确认损失程度复杂等特点,组成由各方参与的种植业保险专家组和仲裁委员会,解决查勘、理赔、定损工作的疑难问题,科学、准确、合理地核定损失面积和损失程度,化解查勘、定损、理赔纠纷,更好地服务农户。
                                 

 

 


    五、出险报案
    (一)各地参保农作物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灾害损失后,投保人、被保险人应在损失发生后48小时之内,通过拨打各承办保险公司向社会公布的专线服务电话进行集中报案。情况特殊时,也可直接拨打各承办保险公司委托代办业务的驻村协保员、村委会、基层农技部门相关责任人电话,由其代转报案。
    (二)各承办保险公司要使用规范的《出险报案登记簿》,在收到出险报案电话后,应及时受理报案、询问案情、查询相关承保信息并将关键信息在《出险报案登记簿》中进行登记。
    (三)对重大或疑难灾害事故,农业保险经营机构在收到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报案电话后,应及时向本级农业保险领导小组通报灾害信息及工作预案。各级农业保险领导小组要积极指派农业、气象等专业人员参与理赔工作,及时出具相关灾害证明。同时提供完整的受损标的清单,损失清单应详细填写到村或户,且有明确的坐落地点(包括小地名)、受损标的名称、受损农户的花名及数量、损失程度等。
    六、现场查勘
    现场查勘的目的在于核实事故的真实性,初步判定保险责任、损失面积、损失程度,协助施救。现场查勘是理赔的关键环节,查勘工作质量的好坏,对及时、准确、合理地处理赔案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对于大范围的种植业损失,一般采用抽样法或等距抽样方式来确定损失程度,抽样时应尽量使各样本段在总体中分布均匀,确定损失面积的抽样比例原则上应不低于受灾面积的30%,同时还应考虑不同损失程度在总体中所占的比例。
    对虚报、瞒报、随意夸大损失面积和损失程度或阻碍农业保险经营机构进行现场查勘的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各级政府和农业保险领导小组要做好说服教育工作,情节严重的应取消其理赔资格。对大面积虚报、瞒报、随意夸大损失面积和损失程度的,自治区农业保险领导小组将取消其下一年度的参保资格,农业保险经营机构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相关规定处理。
    (一)查勘准备
    1.承保资料准备:如保单抄件、投保明细表、批单抄件、相关气象资料、保费缴纳情况等。
    2.查勘设备准备:如准备好相应的照像、摄像设备和GPS定位仪、卷尺等。
    3.查勘方案准备:根据灾害事故的损失程度分别制定不同的查勘方案,对于疑难重大的灾害事故,当地农业保险领导小组必须积极参与,承担相应的职责,做好受灾农户的思想工作。
    4.对大面积自然灾害,按照嘎查村组自报-苏木乡镇核实-旗县级核查-农业保险经办机构和盟市农业保险领导小组核定的原则进行。
    (二)现场查勘
    1.绝收损失。对于绝收地块要尽快开展现场查勘,尤其对于苗期因灾造成绝收的,要立即开展现场查勘工作,准确掌握实际灾害发生情况,以利于抢早补种。
    2.部分损失。对于部分损失的地块,待灾害稳定后5-7天开始查勘。
    3.查勘规定。指在查勘时必须明确记录以下内容:
    (1)查勘时间。一般情况下,出险后,承保公司要在第一时间到出险地块记录灾情,并进行拍照或摄像,并保存好第一现场资料。灾害发生一次,要记录一次。
    (2)确认受灾作物是否属于保险标的。依据《投保明细表》记录信息,并通过现场调查确认受灾作物是否属于保险标的。
    (3)确认是否属于保险责任。一是现场确定当前灾害发生种类,同时确定在该灾害发生前后或同时有无其他灾害发生;二是严格区分保险责任内损失与非保险责任损失,如保险责任内灾害与病虫害、药害,种子、化肥、农药等质量问题及生产者管理不善等造成的损失。
    (4)确定生长期。根据灾害发生时间及农作物长势确定受灾作物的生长期。
    (5)确定受损面积。通过目测、实地丈量或GPS定位的办法,根据不同灾害分品种进行测量,确定受灾面积。
    (6)现场受灾作物的影像资料。拍摄的现场不但要有反映现场的全景全貌的情况,而且要有反映保险事故发生部位和局部损失的情况,附文字说明,有条件的还要进行摄像。
    (7)调查种植面积与播种面积、是否重复投保。主要是投保农户是否有不足额投保情况或将同一保险标的多次投保,防止道德风险的发生。
    (8)估计损失金额。由于估损工作直接关系到灾害事故的性质,因此,承办公司和各级农业保险领导小组确定参与查勘的人员,必须实事求是地对灾害事故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做好记载并签字确认。
    (9)填写现场查勘报告并确认查勘结果。对现场查勘中所确定的内容,要填写《现场查勘记录》。对出险标的基本情况、灾害种类、灾害发生情况及初步估损情况都要详细记录。同时必须由承办公司和各级农业保险领导小组指派的查勘人员、农经人员、查勘专家、村干部等现场签字确认,妥善保存。
    (10)提出施救建议。查勘人员、农经人员、查勘专家等对灾后的生产自救工作,应提出合理化建议,进一步减少灾害带来的损失。
    七、定损
   (一)全部损失
    经现场查勘认定为绝收的,当即定损,同时填写《损失确认清单》,并由承办公司定损人员、农业保险领导小组指派的定损专家、农经人员和嘎查村负责人、被保险人签字或加盖公章确认。
    (二)部分损失
    因植物体在部分损失后一般有自我恢复能力,因此不宜现场确定损失金额,但灾后查勘一定要进行,并做好详细记录。农作物部分损失的定损一般应在收获前测产计算,但考虑实际的可操作性,部分损失时采取以下定损方法:
    1.协议定损。针对损失金额较小、灾害损失程度容易确定、社会影响面小的案件,承办公司和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可通过签订协议确定损失。
    2.专家组定损。针对损失金额较大、灾害损失程度不易确定、社会影响面大的案件,必须由承办公司和当地农业保险领导小组共同组成专家组确定损失。
    3.气象指数定损。对全局性灾害和较重的局部性灾害造成的部分损失地块,依据气象部门提供的气象灾害指数等有关资料,最终确定损失。
    4.测产修正定损。无论是局部性还是全局性灾害造成的部分损失,承办公司和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灾后损失达不成一致意见时,要在作物成熟收获前通过测产,并结合原有的查勘定损情况,对实际损失进行修正。测产时,抽样应本着科学合理的原则,确保所抽样本具有代表性。
    5.测产和气象指数相结合定损。对于特别重大的灾害事故,现有的条件不能确定损失时,采取测产和气象指数相结合的定损方式。
    (三)其它注意事项
    1.广泛接受社会的监督。社会各界均可对损失鉴定结果进行监督,避免在同一地区出现受灾严重索赔与粮食增产丰收的现象发生。
    2.资料保存。经定损人员、查勘专家、农经人员和村负责人签字确认并加盖公章确认的定损清单,必须保存完整。
    3.争议处理。出现参保农户或地方政府与承办保险公司发生理赔争议的情形时,首先,应由争议双方进行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盟市农业保险领导小组进行仲裁;争议双方对仲裁结果不满意的,可申请向自治区农业保险领导小组进行终裁,对终载结果争议双方应无条件执行。
    八、赔案处理
    当各承办保险公司在全区范围内统算不超赔时,承办公司可根据《报损清单》、《现场查勘记录》、《定损清单》及相关气象资料等,按出单单位计算赔款,并制作《赔款发放明细表》。
当各承办保险公司在全区范围内统算超赔时,启动大灾风险金,实行有条件的封顶赔付。
   (一)赔案理算依据
    1.根据《内蒙古自治区2009年种植业保险条款》规定的不同参保作物的保险金额、不同灾害损失的起赔点、不同作物不同生长期所对应的“损失赔偿比例表”和绝对免赔率规定计算赔偿。
    2.被保险人投保面积低于种植面积的,保险人按照投保面积与实际种植面积的比例计算赔偿金额。
   (二)赔款计算公式
    1.全部损失。全部损失按不同生长期确定赔偿金额,发生全部损失经一次性赔付后,保险责任自行终止。赔款计算公式如下:
    赔款金额=单位保险金额×成灾面积×不同生长期赔偿比例×(1-10%)
    2.部分损失。发生部分损失时,保险人在现场查勘后进行核定损失并登记;若农作物连续受损,保险人按照最后一次受损的现场查勘确定损失成数,在保险责任终止、各项补贴资金完全到帐后进行赔付。
    按照承保地区所在旗县前五年农作物单位平均产量确定规定产量,并按参保年度实际单位产量与规定产量的比值确定损失程度。
    保险赔付按照条款规定的起赔点进行赔付,部分损失赔款计算公式如下:
    赔款金额=单位保险金额×损失程度×成灾面积×(1-10%)
  (三)缮制理赔计算书
    理算完毕,理赔人员应立即缮制理赔计算书。
  (四)赔款发放
    赔案制作完毕后,各农业保险经营机构应根据赔款资金需求和各级保费补贴资金的到帐情况,积极进行赔款发放工作。原则上,只有当所有保费补贴资金全部到帐后,承办保险公司方可根据具体赔付方案,将赔款发放清单在赔款发放地先行公示无异议后,在30个工作日内向各参保受损农户发放赔款,受损农户凭保险凭证领取赔款。
  (五)赔案管理
    财政补贴种植业保险赔案单证主要包括:报案记录;出险通知书/索赔申请书;保单或批单抄件;现场查勘报告;事故照片(事故现场,受损标的);农业技术部门出具的真实合法的灾情证明、气象证明等相关证明材料;损失确认书;赔款计算书等。
    理赔案卷必须一案一卷整理、装订、登记、保管。赔款案卷要做到单证齐全,编排有序,目录清楚,装订整齐,照片以及原始单据一律粘贴整齐并附说明。

附件4

    内蒙古自治区2010年奶牛养殖保险条款

                                                         总    则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保险单、批单、投保单及其附件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保险标的

    第二条   在本保险合同中列明并符合下列条件的奶牛,可以作为保险标的(以下称保险奶牛):
    (一)投保的奶牛品种必须在当地饲养1年以上(含)。
    (二)投保时奶牛在1周岁以上(含)7周岁以下(含)。
    (三)奶牛存栏量50头以上(含)、不够50头的以村委会、奶站、养殖小区的形式参加奶牛养殖保险。
    (四)管理制度健全、饲养圈舍卫生,能够保证饲养质量。
    (五)饲养场所在当地洪水水位线以上的非蓄洪、行洪区。
    蓄洪区:当河道洪水流量超过河道设计安全泄量时,必须将部分洪水,分蓄到规定的湖泊洼地,以削减洪峰,洪水位下降后再陆续排出,此蓄水区称蓄洪区。
    行洪区:主河槽与两岸主要堤防之间的洼地,历史上是洪水走廊,现有低标准堤防保护的区域。遇较大洪水时,必须按规定的地点和宽度开口门或按规定漫堤作为泄洪通道,此区域称行洪区。
    (六)奶牛经畜牧兽医部门验明无伤残,无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疾病,营养良好,饲养管理正常,能按所在地县级畜牧防疫部门审定的免疫程序接种并有记录,且奶牛必须具有能识别身份的统一标识。
    (七)投保人应将被保险人符合投保条件的奶牛全部投保。
                                         
                                                   保险责任

    第三条   在保险期限内,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奶牛死亡,保险人负赔偿责任:
    (一)重大病害。口蹄疫、布鲁氏菌病、牛结核病、牛焦虫病、炭疽、伪狂犬病、副结核病、牛传染性鼻气管炎、牛出血性败血病、日本血吸虫病。
    (二)自然灾害。暴雨、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风灾、雷击、地震、冰雹、冻灾。
    (三)意外事故。泥石流、山体滑坡、火灾、爆炸、建筑物倒塌、空中运行物体坠落。
    (四)当发生高传染性疫病政府实施强制扑杀时,经办机构应对投保农牧户进行赔偿,并可从赔偿金额中相应扣减国家扑杀专项补贴金额。其中奶牛布鲁氏菌病、结核病年内只在部分旗县试行。
                                         
                                                    责任免除

    第四条   下列原因造成的保险奶牛死亡,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投保人及其家庭成员、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饲养人员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管理不善;
    他人的恶意破坏行为由于下列原因造成的保险奶牛死亡,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其他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原因造成的保险奶牛死亡,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保险金额及保险费

    第五条   投保奶牛的保险金额按照不同品种、年龄、产奶量和市场价格差异,区别投保,每头奶牛保险金额分为4000、5000和6000元三个档次,具体由奶牛养殖户和保险经办机构协商确定,但保险金额不得超过该品种奶牛市场价格的70%。
    保险费按自治区2009年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实施方案确定的奶牛费率计收。
    保费计算:保险费=保险金额×费率8%
                                         
                                                  保险期限

    第六条   保险期限为一年,自保险单生效之日零时起至期满日二十四时止。
    第七条   本保险设疾病观察期20天,自保险单生效之日零时起至第二十日二十四时止。检验合格的奶牛,续保时不设观察期。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八条   投保人应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如实回答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的询问,并如实填写投保单。
    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或者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保险人有权解除本保险合同,本保险合同自保险人的解约通知书到达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时解除。
    第九条   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在本保险合同成立时一次性交清全部保险费。保险费交清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条   被保险人应当遵守国家及地方有关部门奶牛饲养管理的规定,搞好饲养管理,建立、健全和执行防疫、治疗的各项规章制度,接受畜牧兽医部门和保险人的防疫防灾检查及合理建议,切实做好防疫、治疗及安全防灾工作。
    第十一条   保险合同有效期内,若保险奶牛部分或全部的饲养地点发生变化、数量发生变化、危险程度增加或耳号标识丢失缺损以及被保险人名称变更等,被保险人应当事先书面通知保险人,并根据保险人的有关规定办理批改手续。
    第十二条   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被保险人应该:
    (一)尽力采取必要、合理的措施,防止或减少损失,否则,对因此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立即通知保险人,并书面说明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和损失情况;对因未立即通知导致保险人无法认定事故原因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对因未立即通知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三)保护事故现场,允许并且协助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对于拒绝或者妨碍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导致无法认定事故原因或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三条   被保险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时,应提交保险单正本、损失清单、政府畜牧防疫监督管理机构出具的死亡原因证明和防疫记录等证明材料以及保险人合理要求的有效的、作为请求赔偿依据的其他证明材料。
    投保人、被保险人拒不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的,保险人有权根据自己查明的损失情况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十四条   被保险人在请求赔偿时应当如实向保险人说明与受损标的有关的其他保险合同的情况。对未如实说明导致保险人多支付保险金的,保险人有权向被保险人追回多支付的部分。
    第十五条   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由有关责任方负责赔偿的,被保险人应行使或者保留向该责任方请求赔偿的权利。
    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未履行赔偿义务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在保险人向有关责任方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时,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其所知道的有关情况。
    由于被保险人的过错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相应扣减赔偿金额。
    第十六条   投保人、被保险人如不履行第十条至第十五条规定的各项义务,保险人有权拒绝赔偿,或自解约通知书送达起终止本保险合同。
                                           
                                                  赔偿处理

    第十七条
    (一)因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死亡的奶牛在保险金额内应扣减不低于20%的残值后给予赔偿。
    赔偿金额=保险金额-残值
    残值=保险金额×残值率(不低于20%)
    (二)因疫病死亡的奶牛按保险金额给予赔偿。
    赔偿金额=死亡数量×保险金额/头
    (三)因疫病强制扑杀造成保险奶牛的死亡,给予强制扑杀后的差额赔偿。
    赔偿金额=死亡数量×(保险金额/头-国家扑杀专项补贴金额/头)
    第十八条   出险时实际饲养的奶牛数量多于投保数量时,保险人按投保数量与实际饲养中符合投保条件的奶牛数量的比例计算赔款金额。
    第十九条   部分保险奶牛发生死亡,经保险人赔偿后保险合同继续有效,但保险标的数量、保险金额相应减少,并由保险人出具批单批注。
    第二十条   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申请赔偿时,应当提供保险单正本、损失清单、耳号标识、防疫记录、苏木乡镇级以上(含)畜牧部门出具的死亡证明或县级以上气象、消防部门出具的灾害证明及其他有关的证明材料。
    第二十一条   因第三者造成保险事故导致保险奶牛死亡,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由于被保险人放弃对第三方的请求赔偿的权利或过错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追偿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或相应扣减保险赔偿金。
    第二十二条   被保险人欺诈行为给保险人造成损失的,被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其他事项

    第二十三条   本保险合同生效后,投保人及被保险人不得中途退保。
    第二十四条   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争议的,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单载明的仲裁委员会仲裁。保险单未载明仲裁委员会的,可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港澳台地区除外)人民法院起诉。
    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港澳台地区除外)法律。
    第二十五条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采用书面形式。
                                    
                                                    释    义

    本保险合同涉及下列术语时,适用下列释义:
    (一)火灾:指在时间或空间上失去控制的燃烧所造成的灾害。它必须具备三个条件:
    1.有燃烧现象,即有热有光有火焰;
    2.偶然、意外发生的燃烧;
    3.燃烧失去控制并有蔓延扩大的趋势。
    (二)爆炸:包括物理性爆炸和化学性爆炸。
    物理性爆炸指由于液体、固体变为蒸汽或其他膨胀,压力急剧增加并超过容器所能承受的极限压力而发生的爆炸。
    化学性爆炸指物体在瞬间分解或燃烧时放出大量的热和气体,并以很大的压力向四周扩散的现象。
    (三)雷电:指积雨云中、云间或云地之间产生的放电现象,其破坏形式分为直接雷击和感应雷击两种。
    (四)暴雨:指每小时降雨量达16毫米以上,或连续12小时降雨量达30毫米以上,或连续24小时降雨量达50毫米以上的降雨。
    (五)洪水:指山洪暴发、江河泛滥、潮水上岸及倒灌。
    (六)风灾:包括暴风、龙卷风、台风等风力8级以上,风力在17.2米/秒以上的自然风。
    (七)冰雹:从强烈对流的积雨云中降落到地面的冰块或冰球,是直径大于5毫米,核心坚硬的固体降水。
    (八)山体滑坡:山体上不稳的岩土体在重力作用下突然整体向下滑动的现象。
    (九)泥石流:由于雨水、冰雪融化等水源激发的、含有大量泥沙石块的特殊洪流。
    (十)地震:地壳发生的震动。
    (十一)空中运行物体坠落:指空中飞行器、人造卫星、陨石坠落,吊车、行车在运行时发生的物体坠落,人工开凿或爆炸而致石方、石块、土方飞射、塌下,建筑物倒塌、倒落、倾倒,以及其他空中运行物体坠落。
    (十二)奶牛:专门用于产奶的牛。


附件5

内蒙古自治区2010年能繁母猪养殖保险条款

                                                        总    则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保险单、批单、投保单及其附件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保险标的

    第二条   在本保险合同中列明并符合下列条件的能繁母猪,可以作为保险标的(以下称保险母猪):
    (一)投保的能繁母猪品种必须在当地饲养1年以上(含)。
    (二)投保时能繁母猪在8月龄以上(含)4周岁以下(不含)。
    (三)能繁母猪存栏量30头以上(含);不够30头按村委会形式统一办理投保手续。
    (四)管理制度健全、饲养圈舍卫生,能够保证饲养质量。
    (五)饲养场所在当地洪水水位线以上的非蓄洪、行洪区。
    蓄洪区:当河道洪水流量超过河道设计安全泄量时,必须将部分洪水,分蓄到规定的湖泊洼地,以削减洪峰,洪水位下降后再陆续排出,此蓄水区称蓄洪区。
    行洪区:主河槽与两岸主要堤防之间的洼地,历史上是洪水走廊,现有低标准堤防保护的区域。遇较大洪水时,必须按规定的地点和宽度开口门或按规定漫堤作为泄洪通道,此区域称行洪区。
    (六)猪只经畜牧兽医部门验明无伤残,无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疾病,营养良好,饲养管理正常,能按所在地县级畜牧防疫部门审定的免疫程序接种并有记录,且猪只必须具有能识别身份的统一标识。
    (七)投保人应将被保险人符合投保条件的能繁母猪全部投保。
                                        
                                                 保险责任

     第三条   在保险期间内,由于重大病害、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所导致的投保个体直接死亡。
    (一)重大病害。猪丹毒、猪肺疫、猪水泡病、猪链球菌、猪乙型脑炎、附红细胞体病、伪狂犬病、猪细小病毒、猪传染性萎缩性鼻炎、猪支原体肺炎、旋毛虫病、猪囊尾蚴病、猪副伤寒、猪圆环病毒病、猪传染性胃肠炎、猪魏氏梭菌病,口蹄疫、猪瘟、高致病性蓝耳病及其强制免疫副反应。
    (二)自然灾害。暴雨、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风灾、雷击、地震、冰雹、冻灾。
    (三)意外事故。泥石流、山体滑坡、火灾、爆炸、建筑物倒塌、空中运行物体坠落。
    (四)当发生高传染性疫病政府实施强制扑杀时,经办机构应对投保农牧户进行赔偿,并可从赔偿金额中相应扣减政府扑杀专项补贴金额。
                                       
                                                     责任免除

    第四条   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母猪的死亡,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投保人及其家庭成员、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饲养人员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管理不善。
    他人的恶意破坏行为。
    其他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原因造成保险奶牛的死亡,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保险金额

    第五条   每头保险母猪的保险金额1000元,费率6%。
                                     
                                              保险期间与观察期

    第六条   保险期间为一年,以本保险合同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第七条   从保险期间开始之日起20日为保险母猪的疾病观察期。保险母猪在疾病观察期内因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疾病导致死亡的,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保险期间届满续保的母猪,免除观察期。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八条   投保人应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如实回答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的询问,并如实填写投保单。
    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或者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本保险合同,本保险合同自保险人的解约通知书到达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时解除。
    第九条   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在本保险合同成立时一次性交清全部保险费。保险费交清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条   被保险人应当遵守国家及地方有关部门生猪饲养管理的规定,搞好饲养管理,建立、健全和执行防疫、治疗的各项规章制度,接受畜牧兽医部门和保险人的防疫防灾检查及合理建议,切实做好防疫、治疗及安全防灾工作。
    第十一条   保险合同有效期内,若保险能繁母猪部分或全部的饲养地点发生变化、数量发生变化、危险程度增加或耳号标识丢失缺损以及被保险人名称变更等,被保险人应当事先书面通知保险人,并根据保险人的有关规定办理批改手续。
    第十二条   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被保险人应该:
    (一)尽力采取必要、合理的措施,防止或减少损失,否则,对因此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立即通知保险人,并书面说明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和损失情况;对因未立即通知导致保险人无法认定事故原因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对因未立即通知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三)保护事故现场,允许并且协助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对于拒绝或者妨碍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导致无法认定事故原因或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三条   被保险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时,应提交保险单正本、损失清单、政府畜牧防疫监督管理机构出具的真实、死亡原因证明和防疫记录等证明材料以及保险人合理要求的有效的、作为请求赔偿依据的其他证明材料。
    投保人、被保险人拒不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的,保险人有权根据自己查明的损失情况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十四条   被保险人在请求赔偿时应当如实向保险人说明与受损标的有关的其他保险合同的情况。对未如实说明导致保险人多支付保险金的,保险人有权向被保险人追回多支付的部分。
    第十五条   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由有关责任方负责赔偿的,被保险人应行使或者保留向该责任方请求赔偿的权利。
    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未履行赔偿义务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在保险人向有关责任方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时,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其所知道的有关情况。
    由于被保险人的过错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相应扣减赔偿金额。
                                      
                                               赔偿处理

    第十六条   保险母猪死亡后,如果有残余价值,应由双方协商确定其金额,并在核定实际损失时作相应扣除。
    第十七条   保险母猪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死亡,保险人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
    (一)发生保险事故时,若每头保险母猪保险金额低于或等于出险时的市场价格,则按每头保险母猪的保险金额计算赔偿;若每头保险母猪保险金额高于出险时的市场价格,则按每头保险母猪的市场价格计算赔偿。
    (二)以饲养场为单位投保的,如能繁母猪投保数量低于实际存栏数量的,保险人按照投保数量与实际存栏数量的比例计算赔偿金额。
    第十八条   保险事故发生时,如果存在重复保险,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相应保险金额与所有有关保险合同的相应保险金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其他保险人应承担的赔偿金额,本保险人不负责垫付。
    第十九条   当发生高传染性疾病政府实施强制扑杀时,保险公司只承担政府强制扑杀补贴后的差额部分(具体标准以财农办〔2001〕77号文件为准)。
    第二十条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请求后,应当及时做出核定,并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有关赔偿金额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义务。
    第二十一条   部分保险母猪死亡,保险人履行赔偿义务后,本保险合同承保的母猪数量及保险金额相应减少,保险人不退还保险金额减少部分的保险费。
    第二十二条   被保险人对保险人请求赔偿的权利,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二年不行使而消灭。
                                        
                                                   其他事项

    第二十三条   本保险合同生效后,投保人及被保险人不得中途退保。
    第二十四条   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争议的,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单载明的仲裁委员会仲裁。保险单未载明仲裁委员会的,可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港澳台地区除外)人民法院起诉。
    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港澳台地区除外)法律。
    第二十五条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采用书面形式。
                                          
                                             释    义

    本保险合同涉及下列术语时,适用下列释义:
    (一)火灾:指在时间或空间上失去控制的燃烧所造成的灾害。它必须具备三个条件:
    1.有燃烧现象,即有热有光有火焰;
    2.偶然、意外发生的燃烧;
    3.燃烧失去控制并有蔓延扩大的趋势。
    (二)爆炸:包括物理性爆炸和化学性爆炸。
    物理性爆炸指由于液体、固体变为蒸汽或其他膨胀,压力急剧增加并超过容器所能承受的极限压力而发生的爆炸。
    化学性爆炸指物体在瞬间分解或燃烧时放出大量的热和气体,并以很大的压力向四周扩散的现象。
    (三)雷电:指积雨云中、云间或云地之间产生的放电现象,其破坏形式分为直接雷击和感应雷击两种。
    (四)暴雨:指每小时降雨量达16毫米以上,或连续12小时降雨量达30毫米以上,或连续24小时降雨量达50毫米以上的降雨。
    (五)洪水:指山洪暴发、江河泛滥、潮水上岸及倒灌。
    (六)风灾:包括暴风、龙卷风、台风等风力8级以上,风力在17.2米/秒以上的自然风。
    (七)冰雹:从强烈对流的积雨云中降落到地面的冰块或冰球,是直径大于5毫米,核心坚硬的固体降水。
    (八)山体滑坡:山体上不稳的岩土体在重力作用下突然整体向下滑动的现象。
    (九)泥石流:由于雨水、冰雪融化等水源激发的、含有大量泥沙石块的特殊洪流。
    (十)地震:地壳发生的震动。
    (十一)空中运行物体坠落:指空中飞行器、人造卫星、陨石坠落,吊车、行车在运行时发生的物体坠落,人工开凿或爆炸而致石方、石块、土方飞射、塌下,建筑物倒塌、倒落、倾倒,以及其他空中运行物体坠落。
    (十二)能繁母猪:指具有繁殖能力的母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