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物品罪]
           《刑法修正案(九)》学习心得之一
               
      原创(欢迎转载)            李勇智律师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自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本次修正案对于恐怖型犯罪修改了刑法第一百二十条之一、新增一百二十条之二、第一百二十条之三、第一百二十条之四、第一百二十条之五、第一百二十条之六,需要引起关注的第一百二十条之六,大家看看手机、电脑、移动硬盘等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图书、音频视频资料或者其他物品的及时删除、销毁,不小心会犯罪。

    第一百二十条之六 明知是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图书、音频视频资料或者其他物品而非法持有,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罪名: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物品罪

犯罪构成:

1、主观故意: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物品而非法持有;

2、客观:非法持有的行为,行为人对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图书、音频视频资料或者其他物品的占有、控制、支配的状态;如发现随身携带、居住房屋、车辆上发现相关物品,均可认定为持有。

3、本条的其他物品是指:含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内容的储存介质、电子阅读器等,如网络存储器、电脑、手机、移动硬盘等,也可构成本罪。

4、情节严重:根据持有的数量、内容的危害程度、认识的态度等因素确定;因为好奇心、偶然非持有,发现后及时删除、销毁的不作为犯罪追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恐怖类犯罪节选:


六、将刑法第一百二十条之一修改为:“资助恐怖活动组织、实施恐怖活动的个人的,或者资助恐怖活动培训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为恐怖活动组织、实施恐怖活动或者恐怖活动培训招募、运送人员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七、在刑法第一百二十条之一后增加五条,作为第一百二十条之二、第一百二十条之三、第一百二十条之四、第一百二十条之五、第一百二十条之六:

  “第一百二十条之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
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为实施恐怖活动准备凶器、危险物品或者其他工具的;

  “(二)组织恐怖活动培训或者积极参加恐怖活动培训的;

  “(三)为实施恐怖活动与境外恐怖活动组织或者人员联络的;

  “(四)为实施恐怖活动进行策划或者其他准备的。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一百二十条之三以制作、散发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图书、音频视频资料或者其他物品,或者通过讲授、发布信息等方式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或者煽动实施恐怖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一百二十条之四利用极端主义煽动、胁迫群众破坏国家法律确立的婚姻、司法、教育、社会管理等制度实施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一百二十条之五以暴力、胁迫等方式强制他人在公共场所穿着、佩戴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服饰、标志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第一百二十条之六 明知是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图书、音频视频资料或者其他物品而非法持有,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