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驾驶罪-刑法修正案(九)学习心得之二
原创(欢迎转载) 李勇智律师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本修正案自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
八、将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修改为: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危险驾驶罪的四种犯罪行为:
一、飙车:
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情节是否恶劣是入罪的必要条件,结合路况、危险程度及造成的后果综合认定;
二、醉驾: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驾驶员100ml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等于80mg构成醉驾(酒驾的酒精含量是20mg/100ml以上-80mg/100ml以下)。
有关专家根据标准大体估算了一下:20mg/100ml大致相当于一杯啤酒;80mg/100ml,则相当于3两40度白酒或者2瓶啤酒。
三、校车、客运严重超员、超速: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分值》“一、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12分:
(三)驾驶营运客车(不包括公共汽车)、校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20%以上的;
(九)驾驶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校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20%以上或者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以及驾驶其他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的;”
参照上述之规定,严重超员、超速的认定标准:超过核定人数20%以上的;超过规定时速20%以上。
四、运输危险化学品:
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可以构成危险驾驶罪的共同犯罪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学习心得:不飙车 不喝酒 不超载 不超速 不违法 做中国好司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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