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消了九个罪名的死刑
    刑法修正案(九)学习心得之三
      原创(欢迎转载)  李勇智律师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取消了1、【走私武器、弹药罪】,2、【走私核材料罪】,3、【走私伪造货币罪】,4、【伪造货币罪】,5、【集资诈骗罪】,6、【组织卖淫罪】,7、【强迫卖淫罪】,8、【阻碍执行军事职务罪】,9【战时造谣惑众罪】的死刑。
   一、取消【走私武器、弹药罪】【走私核材料罪】【走私伪造货币罪】的死刑。
九、将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修改为:“走私武器、弹药、核材料或者伪造的货币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取消【伪造货币罪】的死刑。
   十一、将刑法第一百七十条修改为:“伪造货币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伪造货币集团的首要分子;

  “(二)伪造货币数额特别巨大的;

  “(三)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三、取消【集资诈骗罪】的死刑。
    十二、删去刑法第一百九十九条。
   《刑法》第一百九十九条 【部分金融诈骗罪的死刑规定】犯本节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之罪,数额特别巨大并且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四、取消、【组织卖淫罪】【强迫卖淫罪】的死刑。
    四十二、将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修改为:“组织、强迫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组织、强迫未成年人卖淫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犯前两款罪,并有杀害、伤害、强奸、绑架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为组织卖淫的人招募、运送人员或者有其他协助组织他人卖淫行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五、取消【阻碍执行军事职务罪】的死刑。
   五十、将刑法第四百二十六条修改为:“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指挥人员或者值班、值勤人员执行职务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战时从重处罚。”
   六、取消【战时造谣惑众罪】的死刑。
  五十一、将刑法第四百三十三条修改为:“战时造谣惑众,动摇军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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