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男人“耍流氓"也能构成强制猥亵罪

刑法修正案(九)学习心得之四

原创(欢迎转载)  李勇智律师

一、明确了对14岁以上男性的保护。

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的渊源是1979年《刑法》第160条的流氓罪,1997年《刑法》第237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妇女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本次修正将“猥亵妇女”改为“猥亵他人”。

本次修正取消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罪名,改为:强制猥亵、侮辱罪。

二、猥亵儿童的、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三、新旧法条对比

旧的:第二百三十七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妇女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猥亵儿童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十三、将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修改为:“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猥亵儿童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