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男人“耍流氓"也能构成强制猥亵罪—
刑法修正案(九)学习心得之四
原创(欢迎转载) 李勇智律师
一、明确了对14岁以上男性的保护。
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的渊源是1979年《刑法》第160条的流氓罪,1997年《刑法》第237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妇女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本次修正将“猥亵妇女”改为“猥亵他人”。
本次修正取消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罪名,改为:强制猥亵、侮辱罪。
二、猥亵儿童的、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三、新旧法条对比
旧的:第二百三十七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妇女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猥亵儿童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十三、将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修改为:“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猥亵儿童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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