绑架罪---《刑法修正案(九)》学习心得之五
原创(欢迎转载)李勇智律师
一、原条文规定只要发生“被绑架人死亡的结果”,就直接判处“死刑”,修改为“无期徒刑或死刑”。
绑架罪,俗称“绑票”,杀害被绑架人,俗称“撕票”。本次修正,对本罪的加重处罚情形作了修改,原条文第239条第二款:“ 犯前款罪,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或者杀害被绑架人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原条文规定只要发生“被绑架人死亡的结果”,就直接判处“死刑”;现修改为:“犯前款罪,杀害被绑架人的,或者故意伤害被绑架人,致人重伤、死亡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新条文对“被绑架人的死亡原因的不同,判决结果会有不同”,即:犯罪人的故意杀害、伤害被绑架人的行为,与被绑架人死亡、重伤的加重后果具有直接“因果关系”;如犯罪人的故意杀害、伤害被绑架人的行为,是引发了被绑架人逃跑、或自杀等行为导致的死亡、重伤的加重结果,属于“间接因果”,不应当处“死刑”。
二、本条的修改是对造成加重结果的原因作为量刑的核心,对原条文“不问因果,一律判死刑”一刀切的规定,是符合罪行相适的原则,同上对被绑架人也是有利的。
犯罪人没有故意杀害、伤害被绑架人的主观故意时,因犯罪人的过失、或因被绑架人的自救、自杀等行为,导致的严重后果出现时,新修改的条款有利于犯罪人的向“积极救治被绑架人”的方向发展。
三、新旧法条对比。
新的:十四、将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二款修改为:“犯前款罪,杀害被绑架人的,或者故意伤害被绑架人,致人重伤、死亡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旧的: 第二百三十九条 【绑架罪】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犯前款罪,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或者杀害被绑架人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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