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刑法修正案(九)》学习心得之七
原创(欢迎转载)李勇智律师
一、对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买方一律惩处。
1、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本次修正将刑法第241条第6款由“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改为“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原法条规定下,一般不对买方惩处,但买方市场的存在,是本罪屡禁不止的重要原因,本次修正对买方一律惩处。
2、“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从轻处罚”,买方对收买的儿童在“无虐待+不阻碍”的双重条件下,才可以从轻处罚,加强对儿童的保护力度。
3、“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对收买妇女的,不阻碍返回,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二、新旧法条对照:
新的:十五、将刑法第二百四十一条第六款修改为:“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从轻处罚;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旧的:
第二百四十一条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非法剥夺、限制其人身自由或者有伤害、侮辱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定罪处罚。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并有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又出卖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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