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刑法修正案(九)》学习心得之八
原创(欢迎转载)李勇智律师
一、新罪名: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
《刑法修正案(九)》十九、在刑法第二百六十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六十条之一:“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患病的人、残疾人等负有监护、看护职责的人虐待被监护、看护的人,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第一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十八、将刑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三款修改为:“第一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被害人没有能力告诉,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无法告诉的除外。”
二、侵害对象
1、未成年人: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员;
2、老年人:六十周岁以上的人员;
3、患病的人:因病处于监护、看护的人员;
4、残疾人等。
三、客观表现为虐待
监护、看护的人员经常虐待受害人,对受害人的身体、精神进行摧残折磨;如采用冻饿、打骂凌辱等方式,致使受害人的身体、精神受到重创。身体、精神方面摧残、折磨。
四、虐待情节恶劣的才构成本罪
虐待情节恶劣是构成本罪的必要条件。
五、新旧法条对比
新的:
《刑法修正案(九)》十九、在刑法第二百六十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六十条之一:“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患病的人、残疾人等负有监护、看护职责的人虐待被监护、看护的人,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第一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十八、将刑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三款修改为:“第一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被害人没有能力告诉,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无法告诉的除外。”(虐待罪)
旧的:第二百六十条 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款罪,告诉的才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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