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织考试作弊罪】【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代替考试罪】《刑法修正案(九)》学习心得之十四

          原创(欢迎转载)李勇智律师

 

一、【组织考试作弊罪】

《刑法修正案(九)》第二十五条:在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其中,第一款、第二款: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二、【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
  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的第三款: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三、【代替考试罪】

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的第四款: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原条文:第二百八十四条 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