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增罪名【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刑法修正案(九)》学习新得之十九

原创(欢迎转载) 李勇智律师

通过网络、微信等媒体编造、或转发涉及险情、疫情、灾情、警情的“四情”信息时要慎重!不小心会触犯【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

《刑法修正案(九)》第三十二条新增罪名【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的犯罪行为:

1有编造险情、疫情、灾情、警情的行为;

2在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的行为;

3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的行为。

   二、两档刑罚

   1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2加重处罚条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修正案(九)》第三十二条:在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原条文: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聚众扰乱车站、码头、民用航空站、商场、公园、影剧院、展览会、运动场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聚众堵塞交通或者破坏交通秩序,抗拒、阻碍国家治安管理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情节严重的,对首要分子,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编造爆炸威胁、生化威胁、放射威胁等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