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假诉讼罪】《刑法修正案(九)》学习新得之二十二
原创(欢迎转载)李勇智律师
《刑法修正案(九)》第三十五条新增【虚假诉讼罪】,作为【第三百零七条之一】。
一、【虚假诉讼罪】
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二、两档刑罚:
1、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2、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三、有单位犯罪
四、从重处罚的情形:
1、情节严重的;
2、非法占有他人财产或者逃避合法债务;
3、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与他人共同实施前三款行为的。
五、新旧法条对照:
新的:
《刑法修正案(九)》三十五:在刑法第三百零七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三百零七条之一】:“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第一款行为,非法占有他人财产或者逃避合法债务,又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与他人共同实施前三款行为的,从重处罚;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旧的:
《刑法》第三百零七条 【妨害作证罪;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以暴力、威胁、贿买等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司法工作人员犯前两款罪的,从重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