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扰乱法庭秩序罪】《刑法修正案(九)》学习新得之二十四

 原创(欢迎转载) 李勇智律师

  ·      【扰乱法庭秩序罪】类似于香港、日本等地区的“藐视法庭罪” 将“闹庭”、“死磕”等扰乱法庭正常秩序的行为列入刑事处罚范围。主要有四种情形

(一)聚众哄闹、冲击法庭的;  

(二)殴打司法工作人员或者诉讼参与人的;  

(三)侮辱、诽谤、威胁司法工作人员或者诉讼参与人,不听法庭制止,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  

(四)有毁坏法庭设施,抢夺、损毁诉讼文书、证据等扰乱法庭秩序行为,情节严重的。

 

    新条文:

 

《刑法修正案(九)》第三十七条:将刑法第三百零九条修改为:有下列扰乱法庭秩序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一)聚众哄闹、冲击法庭的;  

(二)殴打司法工作人员或者诉讼参与人的;  (三)侮辱、诽谤、威胁司法工作人员或者诉讼参与人,不听法庭制止,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  

(四)有毁坏法庭设施,抢夺、损毁诉讼文书、证据等扰乱法庭秩序行为,情节严重的。

    旧法条:

第三百零九条 聚众哄闹、冲击法庭,或者殴打司法工作人员,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