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绝提供间谍犯罪、恐怖主义犯罪、极端主义犯罪证据罪】《刑法修正案(九)》学习新得之二十五
原创(欢迎转载)李勇智律师
《刑法修正案(九)》第三十八条将刑法第三百一十一条修改为【拒绝提供间谍犯罪、恐怖主义犯罪、极端主义犯罪证据罪】,取消【拒绝提供间谍犯罪证据罪】罪名。
一、【拒绝提供间谍犯罪、恐怖主义犯罪、极端主义犯罪证据罪】
《刑法修正案(九)》第三十八条将刑法第三百一十一条修改为:“明知他人有间谍犯罪或者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犯罪行为,在司法机关向其调查有关情况、收集有关证据时,拒绝提供,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1、对应案件由“间谍犯罪”,修改为三种罪:“间谍犯罪”、“恐怖主义犯罪”、“极端主义犯罪”;
2、办案机关由“国家安全机关”,扩大为“司法机关”;
3、以“拒绝提供,情节严重的”为定罪标准;
4、刑罚: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二、新旧对照: 新的:【拒绝提供间谍犯罪、恐怖主义犯罪、极端主义犯罪证据罪】第三百一十一条 明知他人有间谍犯罪或者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犯罪行为,在司法机关向其调查有关情况、收集有关证据时,拒绝提供,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旧的:
第三百一十一条 【拒绝提供间谍犯罪证据罪】明知他人有间谍犯罪行为,在国家安全机关向其调查有关情况、收集有关证据时,拒绝提供,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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