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偷越国(边)境罪】《刑法修正案(九)》学习新得之二十七
原创(欢迎转载)李勇智律师
《刑法修正案(九)》第四十条将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修改的主要内容:对以“恐怖活动”为偷越目的,处一年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偷越国(边)境罪】 1、情节严重的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国(边)境管理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12年8月20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53次会议、2012年11月19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第82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12月20日起施行。) 第五条 偷越国(边)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在境外实施损害国家利益行为的; (二)偷越国(边)境三次以上或者三人以上结伙偷越国(边)境的; (三)拉拢、引诱他人一起偷越国(边)境的; (四)勾结境外组织、人员偷越国(边)境的; (五)因偷越国(边)境被行政处罚后一年内又偷越国(边)境的; (六)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2、以“恐怖活动”为偷越目的,加重处罚。
本次修正将“为参加恐怖活动组织、接受恐怖活动培训或者实施恐怖活动”三种犯罪目的列为加重处罚的情形。
刑罚由“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调整为“处一年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新旧对照: 新的:
【偷越国(边)境罪】四十、将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修改为:
第三百二十二条 违反国(边)境管理法规,偷越国(边)境,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为参加恐怖活动组织、接受恐怖活动培训或者实施恐怖活动,偷越国(边)境的,处一年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旧的:
第三百二十二条 【偷越国(边)境罪】违反国(边)境管理法规,偷越国(边)境,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