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生产、买卖、运输制毒物品、走私制毒物品罪】《刑法修正案(九)》学习新得之二十八
原创(欢迎转载) 李勇智律师
《刑法修正案(九)》第四十一条将刑法第三百五十条的罪名由【走私制毒物品罪;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修改为【非法生产、买卖、运输制毒物品、走私制毒物品罪】。
一、【非法生产、买卖、运输制毒物品、走私制毒物品罪】
1、犯罪行为:非法生产、买卖、运输醋酸酐、乙醚、三氯甲烷或者其他用于制造毒品的原料、配剂,或者携带上述物品进出境;
2、犯罪构成标准:情节较重的的构成本罪;
3、分三档量刑:
情节较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二、新旧对照: 新的:
【非法生产、买卖、运输制毒物品、走私制毒物品罪】
四十一、将刑法第三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二款修改为:“违反国家规定,非法生产、买卖、运输醋酸酐、乙醚、三氯甲烷或者其他用于制造毒品的原料、配剂,或者携带上述物品进出境,情节较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明知他人制造毒品而为其生产、买卖、运输前款规定的物品的,以制造毒品罪的共犯论处。” 旧的:
第三百五十条 【走私制毒物品罪;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违反国家规定,非法运输、携带醋酸酐、乙醚、三氯甲烷或者其他用于制造毒品的原料或者配剂进出境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在境内非法买卖上述物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数量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明知他人制造毒品而为其提供前款规定的物品的,以制造毒品罪的共犯论处。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