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织卖淫罪;强迫卖淫罪;协助组织卖淫罪】《刑法修正案(九)》学习新得之二十九  

            原创    李勇智律师

《刑法修正案(九)》第四十二条将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修改后:取消了组织卖淫罪、强迫卖淫罪的死刑;将五项判处10年以上刑罚的加重情形,统一修改为“情节严重的”;新增对组织、强迫未成年人卖淫的,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

新旧对照:
    
新的:
四十二、将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修改为:组织、强迫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组织、强迫未成年人卖淫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犯前两款罪,并有杀害、伤害、强奸、绑架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为组织卖淫的人招募、运送人员或者有其他协助组织他人卖淫行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旧的:

    第三百五十八条 【组织卖淫罪;强迫卖淫罪;协助组织卖淫罪】组织他人卖淫或者强迫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组织他人卖淫,情节严重的;
 
 (二)强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的;
 
 (三)强迫多人卖淫或者多次强迫他人卖淫的;
 
 (四)强奸后迫使卖淫的;
 
 (五)造成被强迫卖淫的人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为组织卖淫的人招募、运送人员或者有其他协助组织他人卖淫行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