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湖北武汉一癌症晚期患者反映:考虑生命无多,自己打算卖房后将遗产捐给动物协会,却在咨询律师时,10天时间被律师“骗”走20万元“咨询费”。该事件在网络上引发热议。
武昌区司法局3月21日发布通报称:武昌区司法局高度重视,已依法受理,将尽快完成案件调查,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决不姑息违法违规行为,处理结果将及时向社会公布。

此事引发关注的焦点在于
“20万咨询费是否合理”
如此收费是否合规?
上海法治报记者就此事件采访了
上海七方律师事务所副主任
高级合伙人傅建平律师
癌症患者欲捐遗产被收20万咨询费
据澎湃新闻报道,今年42岁的艾女士,是癌症晚期患者,考虑生命无多,打算卖房后捐给动物协会。艾女士通过网络搜索,找到了湖北某律师事务所的范某良“律师”。并在2020年底正式碰面。
没想到,范某良在10天的两次咨询中,先后索要艾女士20万元费用,还催促她把80万元捐款也尽快汇过去。艾女士意识到事情不对劲后,就到律师协会打听,发现范某良根本不是律师,而是该律所的老板。

她随后要求取消合同,对方称只能退还5万,他们是“依法办事”,“不是黑心的人”。
而对于20万的咨询费,范某良解释说:“因为我们的服务,不是一两天给她做完的,我们后期还给她做服务。”面对艾女士的投诉,范某良表示:“既然你把我投诉了,那我们就依法走法律程序。”
此事被曝光后
引发网友热议



范某良的行为恐有违规之嫌
上海七方律师事务所副主任、高级合伙人傅建平律师认为,根据报道内容,范某良的行为有违规之嫌。
傅律师表示,目前对于诉讼案件,全国各省市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和物价水平的差异,一般会制定省内的政府指导标准,但对于非诉讼法律服务,则没有明确的规定。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执业行为规范》第34条的规定,律师事务所只要未违反律师服务收费管理规定或者收费协议约定,就是合法的。
“从报道内容来看,该律师事务所与艾女士签订了委托协议,收取的费用也出具了相应的发票,如确实也提供了相应的法律服务,单从形式上看,该律师事务所并不存在违规问题。”
但他同时指出,“不具有律师执业证的人不得以律师名义从事诉讼代理业务或辩护业务,且不得以律师名义提供法律服务。”
《律师法》第14条规定,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的人员,不得以律师名义执业,不得为牟取经济利益从事诉讼代理业务或辩护业务。
《律师执业行为规范》第94条规定,律师事务所不得指派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或处于停止执业处罚期间的律师以律师名义提供法律服务。
“而从目前报道的内容来看,范某良本人并不具有律师执业证,是以其他律师名义与艾女士签订法律服务合同,但其以律师名义实际为艾女士提供法律服务,就有违规之嫌。”
律师收费应考虑公序良俗等因素
傅律师表示,一般而言,律师事务所收费主要依据各省市的律师收费管理办法与委托人协商一致,但不能高于指导收费标准。“具体考虑承办律师的专业能力、服务时间、案件工作量、案件复杂程度等在收费管理办法的范围内收取相应的律师服务费用,同时应综合考量社会的公平正义、公序良俗、委托人自身经济状况适度减少收费。”
从目前事件批露情况来看,傅律师认为本案委托人艾女士在身患绝症、经济困难下仍决定通过卖房的形式向社会公益提供捐助,而该律师事务所在仅提供法律咨询、代表选定捐助机构两项法律服务的情况下,工作量应该不会太大,委托事项并不复杂,专业要求度不高,同时结合湖北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代理事项的公益性质等因素,该事务所收取20万元的律师咨询费,是否存在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的问题值得探讨。
最后,傅律师指出,根据中华律师协会印发的《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第11条、第14条规定,如果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存在违反律师服务收费管理规定或者收费协议约定,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或者索取规定、约定之外的费用的,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设区的市律师协会给予训诫、通报批评、公开谴责。
据新京报评论,法律学者柳宇霆表示,律师收费天经地义,但应取之有道。“10天被律所收20万咨询费”究竟合不合理,关系收费价格公平,关系律所和律师声誉,也关系当事人切身利益。
就此去看,有关职能部门需以客观公正调查,回答收费“高”与“不高”、“合规”与“不合规”等公众关切,进一步规范律师收费服务,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整理 | 王菁
部分综合自新京报评论、北京日报
编辑 | 谢钱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