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 云和法院、浙江天平

“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
这不仅仅是一句宣传语
更是一种责任
可很多人并不知道的是
机动车的范畴不仅包括汽车
还包含超标电动车(不含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公告(2018年第7号)》
文件实施前上蓝牌、白牌的部分电动车)
醉酒驾驶超标电动车也属于违法行为
事实上超标电动车酒驾问题
已经成为了一种新的交通乱象
所酿成的各种事故也是层出不穷
……
近日,云和县人民法院就审结了一起
醉酒驾驶轻便二轮摩托车案

也就是俗称的超标电动车案
法院审理查明:2021年2月17日23时许,被告人吴某某饮酒后驾驶轻便二轮摩托车,从云和县某餐饮店回其住处。车辆行驶至其住处附近停车时,翻倒并压伤吴某某的腿部。附近邻居听见呼救声后,前来将其扶起。吴某某主动要求报警,遂邻居帮忙拨打110报警电话。后救护车将吴某某送至云和县人民医院急救,民警前往医院采集血液样本。经鉴定,吴某某血液样本中乙醇含量为267mg/100ml。
法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吴某某具有自首、自愿认罪认罚等情节。云和法院综合考虑相关情节后,判决吴某某犯危险驾驶罪,被判处拘役二个月十日,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
法官说法:酒驾带来的危害早已成为社会的共识,然而比起酒后禁开汽车的“常识”,酒后驾驶超标电动车却似乎成了不少人安全意识中的“盲区”,变成了无关紧要的小事。
本案提醒我们,醉酒驾驶超标电动车不是小事,不可存有侥幸心理。很多公众认为超标电动车不像汽车管理严格,不会被抓、被罚,其实只要属于机动车范畴,就像醉酒驾驶汽车一样,可能会受到刑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延伸阅读▼ 超标电动车就是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生产的电动车。2011年5月,公安部、工信部、国家工商总局、国家质检总局四部委下发的一道通知,要求限期淘汰在用“超标”电动自行车。
国标电动车必须满足:
? 整车质量不大于55kg;
? 车体宽度不大于0.45m;
? 前后轮中心距不大于1.25m;
? 最高车速不大于25km/h;
? 车速达到15km/h时发出提示音;
? 鞍座长度不大于0.35m;
? 蓄电池标称电压不大于48V;
? 电机功率必须不高于400W。
此外,必须具有脚踏骑行功能。而只要有一项规定不满足,都属于超标电动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