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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江苏高院
基本案情
在练习舞蹈过程中,年仅5岁的学员小季为了帮助同学小丁起身,不慎使对方后背着地,胸腰部脊髓损伤导致截瘫,构成一级伤残。这位好心办坏事的孩子,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呢?近日,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终审判决,判决小季对于小丁的损害依法不承担赔偿责任。
2018年12月,同为5岁的小丁与小季在某舞蹈中心上课。当天课上共有19名平均年龄为5周岁的学员,老师认为除3名学员(含小季)没有达到下腰基本功,可以不练习下腰外,要求其他16名学员练习下腰动作。当老师要求学员下腰起身时,包括小丁在内的部分学员未能及时起身,站在旁边的小季发现后,走到小丁身前,将其撑在地上的双臂拉起,致小丁后背着地,跌坐在地上。而此时,教室内唯一一名老师正在前排帮助其他未能及时起身的学员,背对着两人,并未及时察觉上述情况。
当晚,小丁感觉下肢疼痛,家长立即送其至当地医院进行检查,次日至南京市儿童医院住院治疗,诊断为胸腰部脊髓损伤。后经江苏大学司法鉴定所法医学鉴定,小丁因外伤致胸腰部脊髓损伤导致截瘫,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构成人体损伤一级伤残,需长期护理。一审法院作出小季及其监护人需要承担部分责任的判决后,小季及其监护人不服,上诉至泰州中院。
泰州中院经审理查明,某舞蹈中心系经依法注册的青少年舞蹈培训机构,在其一审提交的“新生入学告知书”中载明“除公开课外,上课期间未经老师许可,家长不得进入教室,以免使学员分心影响教学效果”的规定,使得所有未成年学员家长在上课期间的监护责任无法实际履行。
小季和小丁同在某舞蹈中心处接受舞蹈技能培训,两人均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因此,某舞蹈中心对上课期间的两人应负有完全的监督、管理、保护职责。事发当天,某舞蹈中心对于19名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学员仅配备了一名专业舞蹈老师,在小丁进行下腰这一危险舞蹈动作训练时,舞蹈老师未提供护腰保护,小季上前拉起小丁双臂的行为亦未能及时被发现、制止。因此,某舞蹈中心在本起事故中未能尽到教育、管理和保护职责,依法应对小丁的人身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最终,泰州中院依法判决,某舞蹈中心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小季对于小丁的损害依法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对于一审法院认定小季及其监护人承担部分赔偿责任予以纠正。小季的监护人出于对小丁受伤的深切同情,自愿补偿50000元,法院予以认可。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小季、小丁均处于某舞蹈中心的监督管理之下,小季作为小丁舞蹈班的同学,在小丁下腰起身困难时,出于帮助同学的善意,自发前去帮助,该行为不具有违法性。作为年仅5岁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小季主观上也没有伤害小丁的故意,客观上也不具备能够预见其行为可能导致小丁损害的认知能力,故小季对于小丁的损害依法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官提醒,舞蹈训练本身具有一定的危险性,不是每个孩子都适合学习舞蹈,家长要充分考虑孩子自身的喜好和特长。同时舞蹈培训机构要有充分的安全意识,在练习难度较大的舞蹈动作时,一方面要提前做好安全提醒,另一方面要有专门的老师负责安全工作。对于年龄较小的学员,训练时最好能邀请家长在一旁陪同。
助人为乐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法律应当保护和鼓励这一善举。5岁的小季出于帮助同学的目的,虽然造成了严重的后果,但是仍应当鼓励支持孩子帮助他人的举动,不能因为个别意外事件,而寒了孩子乐于助人之心。从“扶不扶、追不追、救不救”再到“帮不帮”,法律应当旗帜鲜明的为好人撑腰,对做好事多一份宽容,解决他们的后顾之忧,让好人有好报,善行被鼓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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