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与郑某、某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
——车主能否以交通事故导致车辆价值贬损主张赔偿?
基本案情
2018年3月5日,郑某驾驶其轿车追尾至王某驾驶的轿车尾部,造成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经交警部门认定,郑某负事故全部责任,王某无责任。事后,王某单方委托鉴定机构对其车辆贬损价值进行评估,经评估确定车辆贬损价值为3.1万元 王某将郑某及其投保的某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二被告赔偿车辆修理费2.4万元、交通费800元,并赔偿车辆贬损价值3.1万元及评估费。
意见分歧
关于车辆贬损价值应否支持,存在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应当支持。理由为车辆被修复后,即便可以继续使用,但其使用价值会受到影响,往往会出现诸如故障率升高等问题,舒适性、安全性、耐用性均有一定程度的下降;并且,评估机构亦能对贬损价值进行鉴定,故贬损价值是可以确定的;当然,若郑某对评估结论有异议,可以向法院申请重新鉴定,法院最终结合车辆使用情况及重新鉴定的结论确定车辆的贬损价值。 第二种意见认为不应当支持。理由为被损坏的车辆在被得到修理的情况下,就已经是对被害人的财产损害进行了补偿,且王某并未因该次交通事故遭受其他的损失,因此王某主张的车辆贬损价值属于间接损失,间接损失不属于赔偿范围;同时该种贬损价值只有在交易时才会产生,若不进行交易,就不存在有损失。
法官评析
笔者同意第一种意见,理由为: 第一,该次交通事故导致车辆价值贬损客观存在且价值贬损数额可以确定。一般来讲,机动车在发生一定程度的撞击后,其使用性能会受到影响,虽然被撞击部分能得到修复并能正常驾驶,但与发生事故前的性能相比,其使用等方面会存在一定的差距;同时,从在交易市场上的交易情况看,发生交通事故的车辆,其交易价格要比同样状况但无事故的车辆要低,该种情形是车辆本身固有价值的减少;因此车辆价值贬损在发生交通事故后就客观存在;当然若仅是轻微的碰撞并没有造成一定程度的损坏不在此列。另外,对于车辆贬损价值,相关评估机构可以作出相应鉴定,因此在评估机构对事故车辆贬损价值可以作出鉴定的情况下,其贬损价值数额是可以量化的。 第二,王某主张赔偿损失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侵占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返还财产,不能返还财产的,应当折价赔偿。损坏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侵害人并应当赔偿损失。《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同时第十五条对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进行了一一列明,其中包括了恢复原状和赔偿损失等多种方式,该多种方式可以合并使用;第十九条对财产损失计算作了进一步说明,规定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方式计算;该条虽未区分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但从其内容看,只要是实际发生的且可以量化的损失均可以主张。比照上述法律规定可以得出,本案中王某车辆被郑某车辆撞击后,在评估机构对其车辆贬损价值作出鉴定的情况下,其可以在向郑某主张车辆修理费、误工费的同时,还可以主张车辆贬损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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