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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尽到警示义务,已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不应当承担责任。
法院审理
发电公司凉水塔一周设置了高约2米的铁丝围栏,足以将危险区域与他人活动区域隔离。
围栏上设置了多处警示标志,大门仅供发电公司工作人员出入,平时锁闭,能够认定发电公司尽到了相应的安全管理和注意义务。
加之围栏布满了藤蔓植物,事发时系夏季,植物茂盛,发电公司所称不熟悉现场情况的人根本不可能发现废弃小门符合常理。
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社会公众应有不触犯他人权利边界的自觉。发电公司是从事电力生产、供热经营的企业,凉水塔是日常生产不可或缺的重要设施,“未经许可不擅自入内”是一般公众的基本行为准则。
二原告主张许某某自凉水塔围栏大门进入,但其并不在现场,也未提交证据证实,对该主张本院不予采信。
许某某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发电公司附近小区居住30余年,对地形、方位十分熟悉,理应知道围栏内凉水池的危险性。
许某某年迈,为降低跌倒的风险推小推车出门,却将小推车留在凉水塔围栏外,自狭小缝隙处强行进入围栏内,进入围栏后在内部环形通道通行,与凉水池仍有一定距离,正常情况下不足以产生落水的后果。
凉水塔水流量大、水声轰鸣,靠近足以让人产生恐惧。
许某某未经黄台发电公司许可,擅自进入危险区域发生死亡后果,其本人未尽到注意义务,存在明显过错。
其进入围栏内的原因、动机、目的均不明确,无法认定许某某的死亡结果与发电公司的管理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事发时许某某已近80岁,二原告作为近亲属,常年不与孙某某共同生活,对老人关心照顾较少,事发当天亦不在老人身边,未尽到照看和注意义务,应自
行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判决驳回二原告的诉讼请求。
判决作出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现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官说法
公平正义是社会和谐稳定的基石。司法的权威和公信力,使得法院作出的裁判具有价值导向和行为指向,这份判决能让社会公众明辨是非,警醒公众不要触犯他人权利的边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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