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律师解读新《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中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复核程序  

作者:李勇智律师

   新《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自2009年元旦起施行,2004年4月30日发布的《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70号)同时废止。新《规定》最大的看点是《规定》的第六章的第二节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复核规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把交通事故认定书定性为证据,在司法实践中形成了交通事故认定书一经送达,则只有法院一条救济途径;新《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一条至五十六条规定了交通事故认定的复核程序,使当事人不服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有了一个新的救济程序,下面以图解的形式进一步解读复核程序。
 
复核申请书和证据
      ↓
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3日内)
 ↓
5日内作出决定 
      不受理决定的四种情形:
          1、任何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经法院受理的;
          2、人民检察院对交通肇事犯罪嫌疑人批准逮捕的;
          3、适用简易程序处理的道路交通事故;
          4、车辆在道路以外通行时发生的事故。
(另一种决定)受理决定→书面通知当事人  
书面审查为原则(必要时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复核期30日)
                  ↓(复核期任一当事人起诉并经法院受理,终止复核。)
复核结论(复核一次为限)→维持原认定→ 宣布复核结论→送达复核结论
      ↓
重新认定  (  宣布复核结论 送达复核结论)
    ↓
回到原办案单位
     ↓
  重新调查(10日内)
撤销原认定书 →重新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
送达各方当事人、上一级公安机关备案
 
律师提示:
一、复核程序在做出复核结论前,随时都有终止的可能;
二、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要及时有效进行取证、固定证据工作,
     这样才能有效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三、上一级公安交通管理机关一旦做出重新认定的复核结论,
     原办案机关必须撤销原认定书,重新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四、经过复核后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更难以更改,当事人要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一定要有高度重视,该证据在交通事故处理中起核心作用。
附相关法条: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第二节 复 核 

    第五十一条 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 

    复核申请应当载明复核请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证据。 

    第五十二条 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到当事人书面复核申请后五日内,应当作出是否受理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复核申请不予受理,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一)任何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经法院受理的; 

    (二)人民检察院对交通肇事犯罪嫌疑人批准逮捕的; 

    (三)适用简易程序处理的道路交通事故; 

    (四)车辆在道路以外通行时发生的事故。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受理复核申请的,应当书面通知各方当事人。 

    第五十三条 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自受理复核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对下列内容进行审查,并作出复核结论: 

    (一)道路交通事故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是否正确; 

    (二)道路交通事故责任划分是否公正; 

    (三)道路交通事故调查及认定程序是否合法。 

    复核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但是当事人提出要求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集各方当事人到场,听取各方当事人的意见。 

    复核审查期间,任何一方当事人就该事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经法院受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终止复核。 

    第五十四条 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经审查认为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确实充分、责任划分不公正、或者调查及认定违反法定程序的,应当作出复核结论,责令原办案单位重新调查、认定。 

    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经审查认为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责任划分公正、调查程序合法的,应当作出维持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复核结论。 

    第五十五条 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复核结论后,应当召集事故各方当事人,当场宣布复核结论。当事人没有到场的,应当采取其他法定形式将复核结论送达当事人。 

    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复核以一次为限。 

    第五十六条 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责令重新认定的复核结论后,原办案单位应当在十日内依照本规定重新调查,重新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撤销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重新调查需要检验、鉴定的,原办案单位应当在检验、鉴定结论确定之日起五日内,重新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撤销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重新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原办案单位应当送达各方当事人,并书面报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三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
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