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一轮土地利用规划将保障重大基础设施建设用地
新华社北京10月24日电(记者王立彬)新一轮土地利用规划纲要在强调严格控制建设用地规模同时,将保障必要的基础设施用地,特别是国家重大基础设施建设用地,同时优化建设用地结构和布局,加强建设用地空间管制,促进国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纲要(2006―2020年)》将保障能源产业用地。按照有序发展煤炭、积极发展电力、加快发展石油天然气、大力发展可再生能源的要求,统筹安排能源产业用地,优化用地布局,严格项目用地管理,重点保障国家大型煤炭、油气基地和电源、电网建设用地。2006-2020年,安排新增能源建设用地50万公顷(750万亩),其中“十一五”期间安排新增能源重点建设项目建设用地20万公顷(300万亩)。
《纲要》提出将统筹安排交通用地。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集约高效的要求,优化各类交通用地规模、结构与布局,严格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标准,大力推广节地技术,促进便捷、通畅、高效、安全综合交通网络的形成和完善。2006-2020年,新增铁路用地26万公顷(390万亩),其中“十一五”期间安排11.5万公顷(172.5万亩)。新增公路用地145万公顷(2175万亩),其中农村公路用地30万公顷(450万亩);“十一五”期间安排新增公路用地55万公顷(825万亩),其中农村公路用地12万公顷(180万亩)。新增港口码头用地3万公顷(45万亩),其中“十一五”期间安排1万公顷(15万亩)。新增民用机场用地5万公顷(75万亩),其中“十一五”期间新增民用机场用地1.5万公顷(22.5万亩)。
《纲要》提出合理安排水利设施用地,按照水资源可持续利用和节水型社会建设的要求,加强水利设施的规划选址和用地论证,优先保障具有全国和区域战略意义的重点水利设施用地。推动农村水利设施建设,保障以灌区续建配套节水改造、雨水集蓄利用和农村饮水安全为重点的农村水利设施用地,促进农业生产和农村生活条件的改善。规划期间,安排新增水利设施用地45万公顷(675万亩),其中“十一五”期间安排22万公顷(330万亩)。南水北调东线和中线工程安排8.70万公顷(131万亩)。
新闻分析: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何以势在必行
新华社北京10月24日电(记者王立彬)国务院印发的《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纲要(2006―2020年)》23日正式对外公布。这部以保护耕地为前提,以保障发展为主线的《纲要》是在耕地保护形势格外严峻、发展建设用地压力巨大情势下,势在必行的土地利用和管理“铁框框”。
在党中央、国务院严格要求和大力支持下,近年来我国开展了前所未有的大规模土地市场治理整顿,其间中央果断提出运用土地政策参与宏观调控,并出台了《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全国人民开始深刻认识到土地资源管理的极端重要性。在此过程中,新一轮全国土地利用规划编修显得越来越急迫。
应当说,现行各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实施,对于落实土地用途管制制度、严格保护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等发挥了重要作用,有效保障了国家粮食安全的资源基础,促进了国民经济的平稳较快发展。
然而进入新世纪以来,党中央、国务院提出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等重大战略思想,加上相继实施的退耕还林、加快城镇化进程、推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推进西部大开发、振兴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促进中部地区崛起、鼓励东部地区率先发展等一系列战略部署,土地利用供需形势、规模、结构和布局发生了重大变化。主要表现在:
原《纲要》确定的建设用地规划总量控制指标已经突破,不少省(区、市)已经用完分解下达的指标,无法按现行规划安排用地,亟须修编规划。
国家能源、交通、水利等中长期规划和“十一五”规划陆续经国务院批准实施,新一轮城市规划修编正在推进,客观上需要尽快修编原《纲要》,对各类基础设施的2020年用地规模、结构和时序进行调控和引导。
“十一五”规划提出了耕地保有量等约束性指标,亟须通过修编原《纲要》加以分解落实,明确各地方政府土地利用调控目标和责任。
《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提出了强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整体控制作用的有关要求,亟须通过修编原《纲要》,统筹安排各业各类用地。
这样,原《纲要》已不适应当前土地利用和管理的形势,有效实施现行规划的难度也越来越大。在此形势下,本着“一要吃饭,二要发展”原则,为警钟频响的耕地保护划定不可逾越的红色底线,将约束性的耕地保护指标量化到地方政府目标、责任,同时在党中央、国务院强调的节约集约用地精神指导下,确保各地经济发展用地,推出新一轮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纲要都已经刻不容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