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2008年鄂尔多斯市法规专题(合德业务二部)
 
目录
一、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现代物流业发展工作方案的通知
鄂府办发〔2008〕36
二、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奥运会期间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
鄂府发电〔2008〕6号
三、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2008年第46号公告的紧急通知
鄂府发电〔2008〕5号
四、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对接发达地区先进产业招商方案的通知
鄂府办发〔2008〕26号
五、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现代物流业发展的意见
鄂府发〔2008〕23号
六、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鄂尔多斯市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监督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鄂府发〔2008〕8号
七、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08年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总体实施方案的通知
鄂府发〔2008〕7号
八、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综合应急预案的通知 
鄂府办发〔2008〕8号
九、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鄂尔多斯市高耗能高污染行业治理整顿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十、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市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和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管理办法的通知
十一、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鄂尔多斯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鄂府发〔2007〕20号
十二、中共鄂尔多斯市委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鄂尔多斯市预防和处置群体性事件实施细则》的通知

十三、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鄂尔多斯市契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一、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现代物流业发展工作方案的通知
鄂府办发〔2008〕36号
 
 
各旗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鄂尔多斯市现代物流业发展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七月二十九日
    鄂尔多斯市现代物流业发展工作方案
为加快全市现代物流业发展,根据全市物流工作会议精神,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从基础设施、政策环境、制度建设、市场开发和主体培育等方面着手,明确部门分工职责,形成推动物流业发展的巨大合力,促进物流业快速健康发展。
    二、发展目标及任务
    (一)发展目标
    物流园区、配送中心和主要物流通道等基础设施建设取得重大进展,物流业政策体系和制度环境初步塑造成型,物流市场得到充分开发,物流工作取得阶段性进展。
    (二)主要任务
    1. 推进七大物流园区建设
    尽快建设东胜物流园区、阿康物流园区、树林召物流园区、大路物流园区、乌审旗物流园区、蒙西物流园区和前房子煤炭物流园区。
    2.构筑两大物流产业体系
    加快构筑以能源重化工为主的生产性物流产业体系,集中推动煤炭物流专业化、规模化、现代化,积极发展化工、冶金建材、装备制造、绒纺、农畜产品等优势特色物流产业。适应城乡统筹的要求,构筑生活性物流产业体系,打造城市核心区中央商务圈,完善覆盖城乡的生活性物流服务。
    3.推进三大服务网络建设
    一是构筑基础设施服务网络,建立完善的公路、铁路、管道、航空立体交通运输体系。二是构筑信息服务网络,建设煤炭交易中心,建设全市统一的物流公共信息平台。三是构筑物流综合服务网络,建立物流企业“绿色审批通道”,简化手续,联合审批,提高行政服务效率。制定物流市场准入条件,建立物流企业认定制度和物流服务质量标准、行业规范、监督体系、客户投诉处理制度等。加快组建鄂尔多斯海关。
    4.努力扩大现代物流市场需求
    积极鼓励工商企业分离原材料采购、运输、仓储、包装、配送等物流业务,交由专业物流企业承担。支持专业批发市场交易方式与功能创新,扩大专业市场物流需求。引导广大消费者转变消费观念,利用现代流通方式,挖掘消费者物流需求,提高生活质量。
    5.培育物流企业
    加大招商引资力度,积极吸引国内外企业来市投资物流业。积极推动市内工商企业投资物流业,积极培育物流业龙头企业。

    三、工作重点

    (一)积极推进物流业基础设施建设
    加快公路、铁路、物流园区、配送中心等物流业基础设施建设,为物流业发展提供基础的硬件设施。
    (二)积极推进物流业发展环境优化
    积极制定相关优惠和鼓励政策,为物流业发展提供良好的政策环境。积极制定有关制度,为物流业发展提供良好的制度环境。
    (三)积极推进物流市场培育
    加大宣传力度,加快推进全市工商企业物流业务流程重组,推动物流业务分离外包,促进物流市场发育。
    (四)积极培育物流市场主体
    积极引导市内有实力的工商企业投资物流业,组建第三方物流企业。加大招商力度,吸引国内外企业来我市投资物流业、发展物流业,吸引知名物流企业入驻我市物流园区。
    四、任务分解
    (一)各旗区
    东胜区:重点推进华研物流中心、东易达建材物流配送中心、东胜煤炭物流配送中心建设,积极推进东胜装备制造物流项目、东胜粮食批发市场建设。着力打造东胜中央商务圈。
    准格尔旗:重点推进前房子煤炭物流园区,推进大路化工物流园区、沙圪堵冶金物流配送中心、商贸物流配送中心建设。
    伊金霍洛旗:重点推进阿康物流园区、札萨克煤炭物流配送中心和航空物流配送中心建设。
    达拉特旗:积极推进树林召物流园区、草原村煤炭物流配送中心、马场壕煤炭物流配送中心和农畜产品交易市场建设。
    杭锦旗:积极推进杭锦淖尔化工物流项目和锡尼镇商贸物流配送中心建设。
    鄂托克旗:积极推进蒙西物流园区、卧龙岗煤炭物流配送中心、棋盘井泰发祥物流配送中心和乌兰镇商贸物流配送中心建设。
    鄂托克前旗:积极推进上海庙化工物流配送中心、农畜产品交易市场和敖勒召其镇商贸物流配送中心建设。
    乌审旗:积极推进乌审旗物流园区、纳林河化工物流项目和嘎鲁图商贸物流配送中心建设。
    (二)各有关部门
    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联合规划、环保、土地、工商等部门,建立物流业绿色审批通道。积极协助企业申报、审批物流项目,向国家和自治区争取物流业发展引导资金。跟踪各成员单位工作进度,提出物流业发展相关政策,对物流业发展进行宏观调控和指导。协调有关专业部门解决物流业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协调各旗区建设全市物流体系。制订重点物流企业和物流项目认定办法,研究制定鼓励资产质量好、经营管理好、具有成长潜力的物流企业上市的政策。加大物流业招商力度,引进一批国内外一流现代物流企业参与我市物流项目建设,或入驻我市物流园区。
    交通局:加快109国道高速、沿河重载高速等公路交通基础设施建设,积极整合现有物流设施,组建2个以上汽车运输物流集团。整合公路汽车服务网点,加快汽车服务区建设,会同铁路部门积极构筑多式联运体系。制定粮食、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政策。对货运零担、快运业、物流配送专用车辆简化许可审批程序,放宽审批条件。
    商务局:推进千村万乡市场工程、新网工程,积极构筑城乡商贸流通网络,重点建设农畜产品、农资流通网络。研究制定鼓励多元化市场主体投资物流业、广泛吸引社会资本的相关政策。研究制定鼓励外资投资本地物流业有关政策。鼓励企业通过参股、控股、承包、兼并、收购、联合、托管和特许经营等方式,组建大型专业化物流企业;支持物流企业加强对外合作;鼓励和支持各类连锁经营企业发展。积极推进工商企业的物流业务流程再造,促进物流业务分离、外包, 研究制定物流园区管理办法。规范商品流通活动、流通主体、市场行为、市场调控等;制定规范直销、网络销售、电视电话销售、邮购等无店铺经营形式的政策;制定规范连锁经营企业、特许加盟连锁的政策;建立流通环节食品检测体系与无害化处理制度;建立规范市场秩序,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和商业欺诈行为的方案;建设企业信用监管平台。明确允许外资进入流通领域的范围和程度;制定鼓励利用国外资金、设备和技术参与物流设施的建设和经营的政策。
    煤炭局:筹备建设煤炭交易中心,将鄂尔多斯煤炭交易中心的申报作为当前的重要任务来抓。积极改革煤炭运销制度,组建煤炭运输集团。依据我市煤炭物流发展状况,针对煤炭流通环节税费流失问题,强化煤炭坑口洗选分筛,进行初次加工增值,并配套研究出台《煤炭物流管理办法》。
    财政局:设立物流业发展专项资金,研究提出支持企业发展和项目建设的具体资金使用办法。联合有关部门制定鼓励物流业基础设施建设、鼓励物流企业采用电子商务和电子数据交换等先进技术、采用标准化物流设施等相关政策,以及制定鼓励发展逆向物流,进行废弃物回收利用和可再生资源循环利用的政策。研究制定支持物流企业利用境内外资本市场融资或募集资金有关政策。
    规划局:将全市物流规划纳入全市总体规划,将各个规划建设的物流园区纳入全市城镇总体规划,协助企业编制、审核物流园区总体规划、详细规划和控制性规划。
    国土资源局:研究提出全市规划建设重点物流项目用地计划,优先安排物流项目用地。研究确定物流企业用地条件及供地方式。
    建设局: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加快推进土地拆迁等相关工作。配合各旗区推进物流园区、配送中心和有关专业市场建设。
    环境保护局:研究提出全市物流项目建设环保要求,提出煤炭物流、危险品物流的环保要求和环保措施,联合相关部门制定支持绿色环保物流技术推广和普及有关政策,制订鼓励物流企业改进包装方式的政策。
    粮食局:针对现代粮食仓储业、批发市场、加工业以及交通运输方式等,强化粮食供应安全和粮食价格稳定,编制粮食物流规划,出台粮食流通管理办法,制定粮食流通应急处理预案,建立并完善粮食储备制度,建立粮食供应预警系统,监测粮食供应短缺和粮食价格异常波动。突出建设粮食物流项目,加强粮食集散和流通基础设施。
    科技局:联合财政、税收部门研究制定鼓励采用电子商务、电子数据交换、互联网等信息网络技术、采用标准化物流设施和物流技术的政策。选择进行先进物流理论和技术开发研究的项目,择优申报科技研究计划,对企业采用物流信息管理系统、自动分拣系统等先进物流技术的,给予科技专项经费支持。鼓励企业与科研院所合作。
    公安局:制定城市配送车辆管制政策,联合交通局全面整顿道路收费站点措施,对物流配送车辆在市区通行发放一定数量的绿色通行证,并设立临时装卸货物停车点。积极配合人事部门出台引进高层次物流专业人才的安居政策。
    统计局:制定能够反映物流业发展态势的统计指标体系,为政府决策和企业投资提供参考。
    质量技术监督局:研究提出加强流通环节质量监督管理的有关措施,制订和完善食品和药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教育局:制定鼓励以多种形式培养物流专业人才的政策,把物流专业人才的培养纳入全市教育体系,尽快设置物流专业,联合区内外高校、专业学校培养物流业专业人才。
    人事局:制定引进物流专业人才、提高物流人才队伍素质有关政策,开展物流职业资格认证。
    铁路民航办公室:加快三新、准朔、大准复线、沿黄河铁路等重点铁路的建设进度,尽快构筑“三横四纵”铁路网络,协调呼和浩特铁路局和各有关铁路公司研究确定我市铁路物流有关问题。积极联合各铁路公司在我市组建和注册物流公司,联合发展。
    信息化工作办公室:筹建鄂尔多斯市物流信息网,制订全市流通领域公共信息服务体系建设规划,建设覆盖全市的物流服务平台和数据库,通过多种方式加大对全市物流业的宣传,制定企业信息发布有关政策,制定鼓励企业采用国际通行信息标准和规范的政策。
    电业局:积极保障物流园区、配送中心和汽车服务区的供电,积极配合工商行政管理局实行物流业用电价格与工业用电同价。
    税务部门:依据自身职责权限,研究提出物流企业在营业税、所得税、增值税、增值税进项税等方面的优惠政策,提出新办物流企业税费减免政策,提出工商企业分离、外包物流环节有关税收优惠政策,提出物流企业购置先进设备、采用先进技术的相关税费优惠及加速折旧等政策。
    工商行政管理局:研究制定用电、用水、用气 、用热与工业价格并轨方案。制定用地价格政策。制定物流企业准入条件,规范物流企业登记注册前置性审批,放宽登记条件,放宽投资者资格条件,简化物流企业注册手续,降低注册资本金要求。研究制定对物流企业经营资质进行监督检查的有关制度。建立食品安全市场准入制度。全面清理向货运车辆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集资、政府性基金、罚款项目,取消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收费项目。研究制定流通企业集团实施内部重组过程中,未涉及产权变动,免收因内部企业间收益转移而发生的重复收费政策。
    工商联:引导物流企业与工商企业联盟,制定物流业客户投诉处理制度和纠纷协调解决办法。
    人民银行鄂尔多斯中心支行:研究提出商业银行优先支持物流企业生产经营和技术改造、对物流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等贷款政策。制定针对物流业的信用担保支持的有关政策。
    五、组织领导
    完善全市现代物流业发展工作协调领导小组工作机制,确定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职责、任务、权限,确定各成员单位具体负责人和负责科室,建立全市现代物流业发展工作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与各成员单位、各旗区的日常联络、信息沟通、事务协调等运行机制。建立全市现代物流业部门协调会议制度,规定部门协调会议的召开、组织等相关事务。推动旗区建立现代物流业发展工作协调领导小组,建立各旗区之间的物流工作协调机制。
    六、主要措施
    (一)由市现代物流业发展协调领导小组负责实施全市现代物流业工作方案,统筹协调物流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搞好任务督查和年度考核,推动现代物流业重大任务的落实。
    (二)各旗区、各有关部门每月向市现代物流业发展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工作进展情况,由领导小组办公室整理后报市现代物流业发展协调领导小组主要负责人。
    (三)市人民政府与各旗区、各有关部门签订责任状。分解任务实行首长负责制。
    (四)各部门要明确分工,将责任落实到人,严格按照时效要求完成所承担任务。
    (五)市现代物流业发展协调领导小组每2个月召开一次全体会议,研究、部署物流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促进任务落实。
    七、其他
    本方案由鄂尔多斯市现代物流业工作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二、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奥运会期间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
鄂府发电〔2008〕6号
 
 
各旗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各大企业:
    2008年北京奥运会即将召开,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自治区有关会议精神, 切实做好当前安全生产监管工作,杜绝各类安全生产重特大事故的发生,确保当前和奥运会期间安全生产形势稳定,现就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各旗区、各部门要站在讲政治的高度,充分认清做好当前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的极端重要性和紧迫性,牢固树立大局意识、政治意识、忧患意识,切实加强领导,紧紧围绕国家和自治区的安排部署,全力以赴抓好各项安全生产监管工作。各旗区、各部门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和“属地化管理”的原则,认真督促检查本辖区、本部门贯彻落实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和百日督查专项行动安排部署情况,认真梳理分析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中存在的不足和问题,监督和督促各企事业单位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有关领导要深入到乡镇、企业、基层和生产一线进行认真监督检查,督促责任单位做到隐患治理责任、治理资金、保障措施、时限要求和应急预案“五落实”。对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不落实、不扎实,隐患治理不彻底、监控措施不到位的地方和单位,要列出清单,责令整改,坚决“补课”;对已排查确认、尚未完成治理的重大隐患,要督促有关单位盯住不放,跟踪督办,一抓到底,监督隐患单位在治理整改的同时,必须安排专人在奥运会期间实行24小时严盯死守。对于重大危险源,要求企业必须做到监管责任层层落实到人,强化监控措施,确保安全运行。
    二、突出抓好危化品、煤矿、道路交通、建筑、消防等重点行业和领域的安全监督管理。危险化学品方面,凡技防设施建设达不到要求的,一律不得存放剧毒和易制爆化学品。剧毒化学品、易制爆生产、经营单位销售此类产品时,必须查验公安机关核发的购买证和工商营业执照,严格落实实名登记制度,严防危险化学品流失;加强重大危险化学品设施特别是液氯、液氨等重要设施的安全保卫工作,保证重大设施处于连续监控状态。烟花爆竹方面,从即日起至8月底,市内烟花爆竹生产企业一律停止涉药生产活动,对库存原料药、中转药料、半成品、成品实行清点封存,停止向外运输销售烟花爆竹;烟花爆竹批发企业一律停止成品进货,停止进行成品倒库活动。煤矿方面,从即日起,煤矿企业负责人和生产经营管理人员必须按规定下井带班,及时发现和解决作业现场存在的安全隐患;加强矿井“一通三防”管理,严格落实瓦斯防治责任制和各项技术措施,严禁空班漏检和瓦斯超限作业。加强水害防治工作,特别要做好矿区防洪工作,严格落实水害防治责任制和防治水害各项技术措施。道路交通方面,要加强对重点路段、危险路段的治理,并结合对拖拉机、低速载货汽车和三轮汽车等违法载人的专项治理,进一步加大对运输车辆超载、超速、超负荷的整治力度;加强对运输液氯、液氨等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化学品车辆的管理,严格审查审批手续、运输资质,确保槽车设施绝对安全,对达不到安全标准要求的,要暂扣营运证照,限期整改;运输危化物品的车辆的运输路线要避开城区和人流高峰运输时段。建筑施工方面,建筑施工企业要进一步加强以防高处坠落、防建筑起重机械事故、防火、防电及防雨季施工坍塌等为重点内容的安全检查防范措施。消防安全方面,商场、市场、宾馆等人员密集场所要认真做好安全防范工作;严格控制商场、超市举行大型展销、促销以及有关部门举行的群众性大型活动,未经批准擅自举办的,一经发现并核实,对举办单位给予严厉处罚。
    三、健全安全生产预警应急机制,提高应急处置能力。进一步健全安全生产预警机制和应急处置机制,完善应急处置预案,加强应急救援演练。要落实自然灾害条件下安全生产预警制度,开展自然灾害条件下安全生产预警服务工作。各旗区、各部门在组织处置群体性事故和突发事件时,必须在当地人民政府的统一指挥下,做到反应灵敏、协调一致、职责明确、运转高效。对于紧急突发事件,有关领导要在第一时间亲临现场,科学决策,靠前指挥,妥善处置。奥运会期间,全市各层次的专职、兼职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要进入临战状态。同时要充实人员、备齐抢险救援装备和物资,组织实施演练,随时准备应对突发事件。全市各旗区、各部门要实行轮流值班制度,对在本地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和重大事故隐患要按照相关规定报送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紧急信息要做到及时报送。坚决杜绝迟报、漏报、瞒报等现象的发生。
    四、严格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为做好奥运会期间安全生产工作,市人民政府要在自治区人民政府进行专项督查的基础上,组织奥运会期间安全生产工作专项督查,发现各旗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未能认真履行职责的,要实行通报批评和行政问责。对奥运会期间因安全生产隐患排查不认真,隐患治理不彻底,而发生重、特大伤亡事故的责任单位负责人要按照“四不放过”原则,严肃进行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对奥运会期间因监管不力、责任落实不到位而发生重、特大伤亡事故的行政负责人特别是“一把手”,要按照市人民政府重大事故行政责任追究办法,严肃问责,绝不姑息迁就。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八年七月二十五日
 
 
 
 
 
 
 
 
三、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2008年第46号公告的紧急通知
鄂府发电〔2008〕5号
 
 
各旗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煤炭生产单位:
    为防止煤电价格轮番上涨,促进煤炭和电力行业协调、稳定、健康发展,2008年6月19日,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发布2008年第46号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决定自即日起至2008年12月31日,对全国发电用煤实施临时价格干预。为把《公告》提出各项价格干预措施迅速贯彻落实到位,特作如下紧急通知:
    一、对电煤价格实施临时干预是国家控制物价过快上涨、有效治理通货膨胀、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重大决策部署,是缓解全国能源供应紧张、保持价格水平总体稳定的重大举措。各地各部门和各煤炭生产单位要充分认识国家对电煤价格实施临时干预的重大意义,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国家的决策部署上来,讲政治,讲大局,不折不扣地把各项价格干预措施落实到位、抓出成效,坚决遏制目前电煤价格过快上涨的势头。
    二、各煤炭生产单位要在保证科学规范和安全生产的前提下,尽力多出煤、多供煤,保障市内、区内、区外重点电厂的电煤供应。
    三、对电煤价格实施临时最高限价,以6月19日我市电煤市场实际结算价格为最高限价;当日没有交易的,以此前最近一次结算价格为最高限价,所有电煤出矿价(车板价)一律不得超过最高限价。
    四、煤炭供需双方已签订合同的,要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的数量、质量和价格履行合同。严禁将合同煤转为市场煤销售。
    五、严格控制煤炭运销环节的费用,煤炭运销企业必须严格执行规定的收费标准,不得擅自提价、加价。
    六、要充分发挥煤炭行业协会的作用,认真做好煤炭业主思想引导工作,顾全大局,守法经营,积极配合政府的决定。
    七、要加大煤炭市场监管力度,严肃查处违fan政府限价,擅自提高价格的行为,通过降低煤质、以次充好等欺诈手段变相涨价的行为;不执行电煤供应合同、将重点合同煤转为市场煤销售的行为等,切实维护煤炭市场秩序。
    八、各旗区人民政府和市煤炭、工商物价等部门要切实担负起责任,强化组织领导和督促检查,确保国家电煤价格临时干预措施的有效落实,努力为缓解全国能源供应紧张、保持价格水平总体稳定做出贡献。
二○○八年六月二十日
 
 
 
 
 
四、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对接发达地区先进产业招商方案的通知
鄂府办发〔2008〕26号
 
 
各旗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东胜康巴什新区管委会:
    为进一步优化产业结构,促进产业多元、产业延伸、产业升级,推动全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鄂尔多斯市对接发达地区先进产业招商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八年五月二十三日
鄂尔多斯市对接发达地区先进产业招商方案
    承接发达地区先进产业,进一步加大招商力度,是推进我市经济社会实现又好又快发展的重要举措。今年我市招商的主要任务是着眼于产业多元、产业延伸、产业升级和推进结构转型的工作重点,本着科学务实的态度,从我市产业发展的方向和实际需求出发,采取项目招商、定点定向招商和以商招商等多种措施,主动走出去和大企业进行有效对接,争取将高起点、产业层次高、产业链条长、竞争力强的企业招进来,确保招商引资的成功率。
    一、基本原则

    ——集中发展和规划招商的原则。园区要成为承接产业转移的主要载体,凡新引入的项目都必须要进入园区,不能入园的项目原则上不予接收。各旗区在现有基础上,都要进一步明确工业园区、物流园区的主导产业和主营业务,围绕主业进行招商。与园区规划不相符合的、与主导产业和主营业务不相关联的不能引入。
    ——产业延伸和集群发展的原则。各个园区特别是工业园区,要围绕优势产业搞延伸,围绕项目协作搞配套。以能源化工类为主导产业的园区,要明确产品转化路径和主打产品,做好产业链条发展规划,重点引进下游产品的加工项目。以汽车和装备制造业为主的园区,在着力打造龙头项目的同时,重点引进相关的配套厂家,形成集群式发展的效应。
    ——市场效应和产业领先的原则。所对接的企业在同行业中一定要具备资金实力雄厚、技术创新能力强的条件,具有生产集中度高、市场占有份额高、产品技术含量高的特点。引进的项目,一定要起到提升产业层次、促进产业升级的作用。
    ——节能减排和扩大就业的原则。通过调整结构促进节能减排是今后经济工作的主要任务之一。因此,一定要坚决杜绝承接高耗能、高污染的项目向我市转移。与此同时,则要积极承接资金、技术和劳动密集型项目,扩大就业、改善民生,推动和谐鄂尔多斯建设。
    二、承接产业方向和招商重点行业
    (一)工业
    1.汽车产业
    招商地点:上海、广州、南京、杭州、十堰
    对接企业:
    ①客车:南京汽车集团有限公司、郑州宇通企业集团;
    ②载重汽车:中国第二汽车集团公司;
    ③汽车零部件:上海汽车工业区、杭州汽车零部件基地、无锡市汽车零部件基地、广州汽车零部件基地。
    责任地区:东胜区人民政府、东胜康巴什新区管委会
    配合部门:市经济委员会
    2.装备制造业
    招商地点:江苏徐州、河南洛阳、江苏盐城、浙江宁波
    对接企业:
    ①工程机械:湖南长沙三一集团(建筑工程机械、路面机械、挖掘机械、桩工机械等)、徐州工程机械集团有限公司(路面机械、压实机械)、洛阳中信重型机械公司(起重机、铲土机)等;
    ②煤炭机械:湖南长沙三一集团公司(智能型联合采煤机组、无轨胶轮车、掘进机等)、长沙中联重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旋挖钻机、水平定向钻)等;
    ③化工机械:山东莱州鑫达化工机械厂(研磨机、搅拌机、反应机)、辽宁铁岭天实化工机械有限公司(冷却器、换热器、反应釜等)、辽宁开原化工机械集团公司(高压反应釜、氨合成塔、萃取成套设备)等;
    ④机电制造:杭州盾安集团有限公司(阀门)、苏州百得科技有限公司(电动工具)、上海美蓓亚精密机电有限公司(精密轴承)、广州三菱电机压缩机有限公司(压缩机)、浙江台州飞跃集团有限公司(泵机)、上海三菱电梯有限公司(电梯)、杭州西子电梯集团有限公司(电梯)、宁波海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注塑成型机械)等;
    ⑤农业机械:河南洛阳中国一拖集团有限公司(拖拉机、收割机)、江苏盐城悦达集团公司(拖拉机、专用车)等;
    ⑥风力发电设备:哈尔滨神州风力发电机有限公司、浙江杭州运达风力发电工程有限公司等。
    责任地区:东胜区人民政府、伊金霍洛旗人民政府
    配合部门:市经济委员会、商务局
    3.电子信息及电器业
    招商地点:北京,上海,天津,广东佛山、珠海、深圳,江苏无锡、苏州,山东青岛,浙江温州,河南许昌,湖北武汉。
    对接企业:
    ①彩色电视:苏州三星电子有限公司、无锡索尼电子有限公司、深圳康佳集团等;
    ②手机:北京诺基亚首信通信有限公司、天津摩托罗拉(中国)有限公司、天津三星(中国)有限公司、宁波波导股份有限公司等;
    ③小家电:广东佛山市美的集团有限公司(电磁炉、电饭煲)、广东顺德格兰仕集团有限公司(微波炉)、江苏无锡小天鹅集团(洗衣机);
    ④电器类:河南许昌许继集团有限公司(继电器)、广东东莞华强三洋马达有限公司(马达)、浙江温州正泰集团有限公司(电器开关)、上海市德尔福派克电气系统有限公司(检测仪器)、浙江温州德力西集团有限公司(高中低压电器、输变配电气和工业自动化控制电气)等;
    ⑤通信设备:广东深圳华为技术有限公司(通信终端)、浙江杭州UT斯达康通讯有限公司(数字电视终端)、浙江杭州普天东方通信集团(通信终端)、广东深圳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终端、手机)、珠海松下通信系统设备有限公司(通信终端)等;
    ⑥仪器仪表类:广东深圳理光(深圳)工业发展有限公司(复印机、传真机、打印机)、广东珠海市佳能珠海有限公司(数码相机)、奥林巴斯(广州)工业有限公司(数码相机)、广东深圳信泰光学(深圳)有限公司(光学镜头)等。
    责任地区:伊金霍洛旗人民政府、东胜区人民政府
    配合部门:市经济委员会、商务局
    4.煤化工下游深加工项目 
    ①甲醇——烯烃下游:中国大唐集团公司(煤制甲醇转烯烃)、中石化集团北京燕山化工有限公司(乙烯、丙烯)等。
    责任地区:乌审旗、准格尔旗人民政府
    配合部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经济委员会
    ②甲醇——二甲醚:上海惠生集团(甲醇、二甲醚)、河北文安县凯跃集团(二甲醚)等。
    责任地区:杭锦旗人民政府
    配合部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经济委员会
    ③甲醇——醋酸:江苏镇江伟新化工有限公司(醋酸乙酯)、山东兖州兖矿国泰集团公司(冰醋酸)等。
    责任地区:乌审旗、准格尔旗人民政府
    配合部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经济委员会 
    ④甲醇——乙二醇、丁二醇、甲醛、聚甲醛:广东中科天元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乙醇、乙二醇)、上海信合化工有限公司(丁二醇)、河北石家庄金石化肥有限责任公司(甲醛)、河北廊坊佳俐德甲醛造粒厂(聚甲醛)等。
    责任地区:准格尔旗、乌审旗人民政府。
    配合部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经济委员会
    ⑤甲醇——树脂:南京盛虹石化(碳酸二甲酯)、山东泰州天成化工有限公司(脲醛树脂)、广东东莞声佳EVA发泡制品有限公司(EVA、塑料泡沫材料)等。
    责任地区:准格尔旗人民政府。
    配合部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经济委员会
    ⑥精细化工:浙江新安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农药、有机硅)、宁波化学工业区(精细化工、石油化工)等。
    责任地区:乌审旗、达拉特旗、杭锦旗人民政府。
    配合部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经济委员会。
    5.天然气化工下游深加工项目
    招商地点:江苏南京,浙江杭州、江山,上海,吉林省松原市。
    对接企业:
    南京扬子石化碧辟乙酰有限责任公司(醋酸)、浙江江山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二甲基甲酰胺、甲醇、合成氨)、浙江杭州巨化集团公司(高分子材料、化肥农药、化学医药)、上海罗顿化工有限公司(醋酸、烯烃、精细化工)、吉林省松原市长岭县石油天然气化工工业有限公司等。
    责任地区:乌审旗人民政府。
    配合部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经济委员会。
    配合单位:内蒙古博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6.PVC下游深加工
    招商地点:上海,广州,佛山,江苏扬州
    对接企业:
    上海氯碱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氯碱产品)、广州市广东鸿达兴业集团(塑料制品)、江苏省扬州市镇江大洋星鑫工程管道有限公司(PVC、PE管道)、广东佛山塑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塑料制品)、上海曹经工业园巴斯夫公司(聚胺酯、戊二醇)等;
    责任地区:达拉特旗、鄂托克旗人民政府。
    配合单位:亿利资源集团公司
    7.冶金深加工行业
    招商地点:北京,广州,湖北武汉,江苏高邮,浙江嘉兴,福建厦门,河北邯郸,山西太原,辽宁抚顺。
    对接企业:
    ①多晶硅、单晶硅:北京国电集团公司(多晶硅)、厦门昱德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液晶面板、硅电路板)、江苏高邮腾大光电有限公司(单晶硅帮、单晶硅切片、太阳能电池组件)、浙江嘉兴恒瑞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单晶硅棒)等;
    ②乙炔炭黑利用项目:广州市三青达合成材料有限公司、武汉汉氏资源循环利用有限公司等;
    ③特种钢:河北邯郸钢铁集团(特种钢)、太原特钢集团、辽宁抚顺特钢集团(不锈钢)、荣程钢铁集团等。
    责任地区:鄂托克旗、乌审旗人民政府
    配合部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经济委员会
    8.建材行业
    招商地点:浙江温州,广东深圳、佛山、中山,上海,河北鹿泉市,安徽芜湖,湖南长沙,江西瑞安。
    对接企业:
    ①陶瓷项目:广东省佛山市新美陶瓷集团、广东省佛山市新辉陶瓷有限公司等;
    ②卫生陶瓷:浙江温州恒通卫浴有限公司、广东潮安华丽洁具陶瓷厂、江西瑞安小康佳洁具有限公司。
    ③新型建材项目(包括墙体材料):安徽省芜湖市海螺型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型材)、长沙归一建材科技有限公司(新型墙体材料)等; 
    ④高岭土项目:广东省海印永业股份有限公司(炭黑)、安徽雷鸣科化股份有限公司(民爆器材)等;
    ⑤粉煤灰综合利用项目:河北鹿泉市粉煤灰综合利用有限公司、上海宝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粉煤灰分公司。
    ⑥木材加工及家具项目:广东省中山市中泰家具制造有限公司、佛山市昊特家具有限公司、苏州红呈木业有限公司(木地板)等。
    责任地区:准格尔旗、鄂托克旗、达拉特旗、东胜区人民政府。
    配合部门:市商务局、经济委员会。
    9.食品及医药行业
    招商地点:浙江杭州、兰溪市,广东深圳、中山,山东青岛
    对接企业:
    ①以甘草、麻黄素等为主要原料的生物制药项目:浙江省杭州市华东医药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兰溪市康恩贝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杭州市浙江医药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深圳市海王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等;
    ②以沙棘等沙产品为主要原料的食品加工项目:青岛市醋饮有限公司、广东省中山市珠江饮料有限公司等。
    责任地区:东胜区人民政府。
    配合部门:市商务局、经济委员会。
    (二)现代服务业
    1.大型连锁商业项目
    招商地点:上海、深圳。
    对接企业:深圳沃尔玛公司、深圳家乐福、上海市百联(集团)有限公司等。
    责任地区:东胜区、伊金霍洛旗人民政府,东胜康巴什新区管委会。
    配合部门:市商务局。
    2.国际连锁酒店项目
    招商地点:自选。
    对接企业:自选 。
    责任地区:东胜区、伊金霍洛旗人民政府,东胜康巴什新区管委会
    配合部门:市商务局。
    3.物流项目
    招商地点:浙江杭州、江苏无锡、广东广州。
    对接企业:浙江省杭州市物产集团公司、江苏省无锡市晋阳物流有限公司、广州市珠江三角洲天望物流有限公司等。
    责任地区:相关旗区。
    配合部门:市商务局。
    4.金融业引进股份制银行项目
    招商地点:北京、上海、广东深圳。
    对接企业: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上海华夏银行、广东深圳发展银行、中信等。
    责任部门:市金融办。
    (三)现代农牧业
    1.蔬菜现代种植:无公害蔬菜种植项目
    招商地点:河南郑州,山东青岛、潍坊、寿光,河北定州。
    对接企业:河南省郑州百合有限责任公司、山东省青岛市即墨无害蔬菜种植基地、河北定州无害蔬菜种植基地等。
    责任地区:伊金霍洛旗、达拉特旗、杭锦旗人民政府。
    配合部门:市农牧业局。
    2.肉类联合加工
    招商地点:江苏省南京市,河南省濮阳市、漯河市。
    对接企业:江苏省南京市雨润食品集团、河南省濮阳市食为鲜肉类加工厂、河南漯河市双汇集团等。
    责任地区:达拉特旗人民政府。
    配合部门:市农牧业局。
    三、政策措施

    (一)进一步完善园区基础设施。园区作为承接产业转移的主要载体,要迅速提高投资强度和产业承载量,努力把工业园区建设成为承接产业转移、带动本地经济发展的龙头。凡是在一年内承接产业转移落地项目总投资在10亿元以上的园区,市政府都要给予一定的基础设施建设补助资金。
    (二)提供优惠的、充足的电力供应,提高承接产业转移项目用电可靠性。加强电力运行调度,进一步强化电力需求管理,确保承接产业转移项目的建设和生产用电,凡是承接产业转移引进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项目,继续享受全国最低电价。
    (三)建立项目“绿色通道”服务。保障承接产业转移项目优先审批立项、优先环评、优先提供土地。市级各有关具有行政审批职能的部门,在接到企业项目报批文件后的五个工作日内需做出答复或转报。
    (四)实行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对国家发展改革委《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鼓励类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当年主营业务收入超过企业总收入的70%的转移企业,依据国家西部大开发政策按15%的优惠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五)提供优质的融资服务。全面启动中小企业贷款、贴息、担保等服务。市金融办具体负责承接产业转移项目融资服务工作,通过建立银企会商制度等具体措施为产业转移项目提供贷款和担保融资服务。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产业转移项目,可在银行贷款财政贴息上给予适当补贴。
    (六)鼓励承接高新技术产业项目。对自治区政府评定,投资在亿元以上的自主创新能力强、具有全国领先技术水平的高新技术产业项目,都要给予一次性奖励。
    (七)资源向加工型转移项目配置。凡是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加工型转移和其它高科技项目,可按有关政策和规定配置一定数量的资源。
    (八)培育和完善大物流配套。完善和壮大优势特色产业专业市场,加快培育发展中间产品、元器件、零部件、配件等大规模的货物配送中心,为转移企业提供产业和产品配套服务。
    (九)加强组织保障,建立工作机制。承接产业转移工作由各旗区先行组织,专门制定招商方案(需报请市人民政府同意),成立招商队伍尽快分赴各地与企业联系对接。除方案中点到的相关企业,还可和其他地区的其他企业接洽,此项工作争取在6月15日前完成。6月中下旬市人民政府要专门听取各旗区的招商工作汇报,并根据对接情况,分成若干招商组,由市长和有关副市长分别带队,再次和有意向的企业进行对接与洽谈。市人民政府要专门成立承接产业转移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商务局。商务局要按旬对旗区招商工作进行调度并及时报告。旗区在外出对接过程中,需部门配合的,各部门都要派专人参加,协助旗区有效开展工作。
 


 
 
 
五、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现代物流业发展的意见
鄂府发〔2008〕23号
 
 
各旗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各大企事业单位: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等九部委《关于促进我国现代物流业发展的意见》和《内蒙古自治区物流业“十一五”发展规划纲要》,现就加快我市现代物流业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快现代物流业发展的必要性
    现代物流是指原材料、产成品从起点到终点及相关信息有效流动的全过程。它将运输、仓储、装卸、加工、整理、配送和信息等有机结合,形成完整的供应链,为用户提供多功能、一体化的综合服务。区域经济和全球经济一体化步伐的加快,使得现代物流作为现代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和工业化进程中最为经济合理的综合服务模式,正在迅速发展,其发展水平已成为衡量一个国家或地区现代化程度和综合竞争力的重要标志。
    贸易规模的扩大和货物空间移动范围的加大,对物流活动的效率、快速反应能力以及电子化程度等提出了更高要求。新的市场环境和发展机遇,为鄂尔多斯市发展第三产业提供了良好的机遇和广阔的空间。发展现代物流业是我市经济快速发展的客观要求、打造核心城市的功能要求、调整产业结构的有效手段、扩大劳动就业的有效途径和提高物流效益的必然选择。以现代物流业为切入点,加快发展第三产业,对于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推动经济结构的优化升级,增强我市综合经济实力和城市综合竞争力,实现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近年来,我市物流业得到较快发展。但其处于起步阶段的性质没有改变,在组织结构、运作方式、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等方面距离现代物流的要求还有很大差距,远不能满足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成为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瓶颈”和“短腿”,主要表现在:思想认识程度低,现代物流观念淡薄;组织化程度低,资源整合能力、配套发展能力不强;专业化程度低,物流效率低,90%以上的物流企业集中在煤炭运销行业,分离外包物流业务少,第三方物流发展缓慢,大量潜在的物流需求不能及时转化为有效的市场需求;信息化程度低,信息技术在物流领域的应用程度不高,没有形成信息化、标准化、专业化的物流体系;人才支撑能力低,物流管理人才严重缺乏,支持鼓励现代物流业发展的政策环境尚不健全,组织协调机制尚未建立等。
    各级政府、各部门要提高认识,统一思想,切实增强加快现代物流业发展的紧迫感和责任感,抓住国家扩大内需的机遇,把握产业演进规律和现代物流业发展的趋势、特点,把发展现代物流业作为从源头上调整地区经济结构、提升城市集聚辐射功能、转变增长方式的重大战略任务来抓,推动我市现代物流业快速健康发展。
    二、加快现代物流业发展的指导思想、工作目标和主要任务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贯彻落实“三个转变”,紧紧抓住国内外物流业迅速发展的有利时机,整合物流资源,优化物流结构,培育物流市场,拉动物流需要,提升物流信息化和专业化水平,着力提高物流效率和效益,推进传统物流业转型升级,加快构筑“两大物流产业体系”,打造“七大物流园区”,形成“三大服务网络”,努力把鄂尔多斯建设成为服务内蒙古、联动晋陕宁、对接京津唐、走向国际市场、在全国具有重要影响的区域物流中心。
    (二)发展目标
    总体目标:充分发挥我市资源、区位、产业、交通等优势,构建以东胜区、康巴什新区、阿拉腾席热镇为核心,以煤炭、化工、装备制造、冶金建材、农畜产品加工、商贸等专业物流为支撑的现代物流体系,培育和发展一批具有较强竞争力的现代物流企业。
    阶段目标:力争到2010年,全市物流业增加值占GDP的比重提高到17%以上,社会物流总成本占GDP的比重下降到17%以内,建成东胜、康阿(康巴什新区——阿勒腾席热镇)、树林召、大路、蒙西、乌审、前房子七大物流园区,建成国家级煤炭交易中心和物流信息总平台,使现代物流业成为主导产业之一,成为引领第三产业发展的重要力量。
    (三)主要任务
    1.加快实施“723”物流工程
    “723”物流工程指建设七大物流园区、两大物流产业体系和三大服务网络。
    七大物流园区是根据我市城镇体系和产业布局,在东胜区建设以商贸、纺织和建材产品为主的物流园区,在康巴什新区和阿拉腾席热镇之间建设以机械制造产品为主的物流园区,在树林召镇建设以氯碱化工和煤化工产品为主的物流园区,在大路新区建设以煤化工产品为主的物流园区,在乌审旗建设以天然气化工和煤化工产品为主的物流园区,在蒙西镇建设以建材、冶金和天然气化工产品为主的物流园区,在准格尔旗前房子建设以煤炭产品为主的物流园区。
    两大物流产业体系:一是构筑以能源重化工为主的生产性物流产业体系,集中推动煤炭物流专业化、规模化、现代化发展,积极发展化工、冶金建材、装备制造、绒纺、农畜产品等优势特色物流产业。二是构筑适应城乡统筹发展要求的生活性物流产业体系,着力打造城市核心区中央商务圈,依托城镇物流配送中心和农村牧区中心社,完善覆盖城乡的生活性物流服务。
    三大服务网络:一是构筑基础设施服务网络,形成以210、109国道和沿黄河重载高速公路为主骨架、旗区公路为支撑的公路运输网络,构建以“三横四纵”为主通道,连接各物流园区的铁路运输网络,加快建设鄂尔多斯市至京津唐地区的化工产品管道工程,逐步增加航线,建立完善的公路、铁路、管道、航空立体交通运输体系。二是构筑信息服务网络,在康阿物流园区建设集中交易、园区交割、集中配送、回货组织等为一体的煤炭交易中心,加快建设全市统一的物流公共信息平台,配套建设化工、冶金建材、装备制造、农畜产品加工和商贸等专业物流信息平台,构建联接顺畅、高效安全的信息交换网络和管理平台。三是构筑物流综合服务网络,建立物流企业“绿色审批通道”,简化手续,联合审批,提高行政服务效率。制定物流市场准入条件和物流企业认定制度,建立物流服务质量标准、行业规范、监督体系、客户投诉处理制度等。加快组建鄂尔多斯海关。
    2.培育具有竞争优势的特色物流
    突出抓好区域性物流,重点发展煤炭、汽车、化工、建材、羊绒及其制品等具有鄂尔多斯比较优势的专业物流。集中发展汽车物流产业,把汽车物流产业作为我市发展现代物流业的切入点和突破口,率先完善服务体系,率先形成支柱产业。
    3.积极推进物流创新
    引进推广商务智能技术、无线射频技术、网络集成技术和信息安全技术,积极推动物流企业广泛采用标准化、系统化、规范化的运输、仓储、装卸、包装机具、条形码等通用性较强的物流技术和装备,大力发展集装箱运输,广泛采用厢式货车、专用车辆和专用设备。建立和完善现代物流业统计指标体系和运行分析制度。实施机制创新工程,运用市场机制,采取控股、兼并、重组、联合等多种形式,整合现有运输和仓储资源,优化资源配置,提高资源利用效率。打破部门、地区和行业分割,统筹发展城乡综合物流产业,加快区域统一物流市场的形成。
    4.努力扩大现代物流市场需求
    积极鼓励工商企业分离原材料采购、运输、仓储、包装、配送等物流业务,交由专业物流企业承担。支持专业批发市场交易方式与功能创新,扩大专业市场物流需求。引导广大消费者转变消费观念,利用现代流通方式,挖掘消费者物流需求,提高生活质量。
    5.积极推进现代物流业信息化和标准化建设
    建立和完善支撑物流业快速发展的信息基础设施,支持企业运用现代化信息技术、现代物流理念和方法,开发应用企业内部的网络信息系统,整合信息资源,建立物流信息平台,实现企业内部、企业之间信息资源的互联、互通、交易与共享。推动物流企业应用行业、国家和国际性的物流术语标准、计量与设施技术标准、数据传输标准、物流运作模式与管理服务标准,努力提高我市物流技术、设施设备的标准化水平。
    三、加快现代物流业发展的政策与措施
    (一)加强对现代物流业发展的组织领导
    把加快推进现代物流业发展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和综合协调。成立全市现代物流工作协调领导小组,统一协调全市物流业发展的重大问题。建立和完善工作协调机制,分解目标任务,落实工作责任。建立和完善考核奖惩制度,加强现代物流业目标管理和绩效考核。组建物流行业协会,发挥桥梁纽带作用,加强与企业、政府之间的沟通交流,指导物流企业依法规范经营,推动行业诚信体系建设。加强对现代物流业发展的宣传,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形成强大合力,共同推进全市现代物流业发展。
    (二)抓好现代物流业项目建设
    尽快组织实施“723”物流工程。物流工作协调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协同做好物流园区规划的实施工作。物流业发展布局规划一经政府批准,即列入城市建设规划一并组织实施。结合物流园区规划建设,抓好物流业主题招商,认真规划、论证、储备一批现代物流业大项目、好项目,条件成熟的尽快开工建设。积极引进一批国内外知名物流企业参与我市物流园区建设和物流资源整合,引进国内外知名现代物流企业来我市设立分公司、区域配送中心。
   (三)大力培育和发展现代物流企业
    把培育物流企业作为加快物流业发展的突破口来抓,加快培育和壮大一批现代物流龙头企业。积极培育和发展物流市场,鼓励大中型工商企业将物流业务进行有效分离。打破所有制界限,引导国有、民营、外资等多种所有制经济成分投资现代物流。积极扶持个体私营经济发展现代物流产业,鼓励已经具备一定物流业务专长、组织基础和管理水平的个体私营企业发展第三方物流企业。积极推进交通运输、仓储配送、货运代理、邮政企业整合资源,加快向第三方现代物流企业转型。积极引进国内外资本和企业参与我市物流企业兼并联合,引进先进的物流管理理念与技术,提升总体经营管理水平。建立重点企业联系制度,加大扶持力度,加强引导、服务,尽快形成一批功能齐全、管理完善、服务规范,社会化、专业化程度较高,具有物流服务品牌和较强竞争实力的物流企业。支持市物流重点企业进行资源整合,通过兼并、联合等形式,组建现代物流企业集团,用3—5年时间培育年营业额超亿元的现代物流企业10户、超十亿元的现代物流企业5户。
    (四)引进培养现代物流人才
    实施现代物流教育培训计划,以物流大项目、好项目,吸引和引进专业管理技术人才,培养一批高级物流人才。落实有关优惠政策,凡来我市从业和工作的高级物流专业人才,给予相应的资金奖励和岗位津贴,并优先解决家属就业、子女入学、医疗待遇、住房等问题。制定科学的物流人才培养目标和规划,有计划的与区内外高等院校合作,发挥鄂尔多斯职业学院和其他职业教育资源优势,采取引进办学、合作办学、自主办学等多种方式,坚持学历教育与在职培训相结合,长期培训与短期培训相结合,专业知识学习与外出考察相结合的方法,尽快培养一批我市急需的熟悉现代物流业务的专业人才。积极开展职业资格认证和管理工作,提高从业人员素质,使鄂尔多斯成为现代物流人才、科技、资本、管理等要素集聚的高地。
    (五)完善对物流业发展的社会服务
    1.规范物流企业注册审批
    认真落实《内蒙古加快发展第三产业若干政策的规定》中市场准入的有关规定。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要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办理物流企业登记注册时尽量简化程序,完善服务。除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经审批的物流经营项目实行“工商受理、抄告相关、并联审批、限时完成”的工作流程外,其他经营项目一律实行工商部门直接等级注册制。简化投资项目审批程序,对法律法规不禁止、不限制的总投资亿元以下的物流企业变更经营范围,一律实行工商部门直接登记注册制。凡具有法人资格的物流企业,不论规模大小,只要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其名称均可冠以“内蒙古”、“鄂尔多斯市”字样,在同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名称。设立公司制物流企业,注册资本金在50万元以下、50万元—500万元和500万元以上的企业,首期出资额须分别达到注册资本的8%、25%和45%以上,可在三年内分期到位。凡物流业核心企业注册资本在3000万元以上,并拥有2家以上的控股子公司,集团合并注册资本5000万元以上的,可办理集团登记。
    2.整顿规范收费管理
    全面清理向货运车辆收取的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集资、政府性基金和罚款项目,取消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各种收费项目。严禁向物流企业乱检查、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严格执行收费公示制度和收支两条线的管理规定,企业有权拒绝和举报无证收费和不合法收费行为。协调有关部门、单位,规范营业性大吨位车辆、集装箱、厢式车辆、专用车辆的过路过桥费、养路费征收。
    3.规范物流市场秩序
    努力形成公平竞争、规范有序的现代物流市场体系。统一市场准入标准,打破地区封锁、行业垄断、市场分割,允许不同区域、不同所有制企业开展物流服务业务。规范物流企业的经营行为,形成公平竞争的市场机制。加大监管和执法力度,维护物流市场信用,为物流市场的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
    4.加强流通领域信息基础设施建设
    整合企业、交通、金融、工商、税务等多个信息系统,建设市级公共流通信息交换平台。制定流通业信息交换标准,实现生产商、流通商和需求商的信息交流与整合。
    5.建立科学完善的物流统计指标体系
    由市统计部门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科学的物流统计指标体系,建立鄂尔多斯市现代物流业统计信息收集和处理体系,包括反映物流产业发展、物流服务供应的指标,反映物流需求、物流支出的指标,反映物流业发展水平和工商企业物流管理水平的指标。
    6.改善交通运输条件
    鼓励物流企业开展多式联运、集装箱运输,做好各种运输方式之间的衔接,鼓励工业企业产品进行集装箱化包装运输,改进包装方式,提高竞争力。各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根据当地物流业务的发展和交通情况,制定相应的管制措施,适当放宽城区内配送车辆的管制,为城区内配送车辆在城区通行和停靠提供便利。
    7.积极拓宽融资渠道
    鼓励金融部门按照商业化原则,合理增加对现代物流项目的资金投入。鼓励各类金融机构对具备较高信用等级资质且效益好、有市场的物流企业给予重点支持,鼓励融资担保机构为物流企业提供信贷担保。支持物流企业利用境内外资本市场融资或募集资金,外商参与我市物流企业的兼并重组,经外经贸管理部门批准,可依法变更登记为外商投资企业。支持民间资本参与物流项目投资。
    8.积极培育现代物流市场中介
    支持专业人才领办或创办从事物流信息传播、网络信息系统应用、物流技术服务、专业人才引入、从业人员培训、行业资质论证、市场行情分析、国际物流交流、法律规章咨询等方面中介物流服务组织。引导现有中介组织增加服务功能,扩大服务范围,促进现代物流业发展。
    (六)认真执行和落实有关优惠政策
    1.加强财政扶持
    在物流园区注册经营的分拨配送采购类物流企业、仓储类物流企业、专业物流服务类企业等,前三年内享受一定的财政补贴。设立“鄂尔多斯市现代物流业发展引导基金”,支持重点物流企业培育和物流信息网络平台建设,扶持现代物流业发展。各旗区应设立一定的财政专项资金扶持现代物流业发展。对企业采用物流信息管理系统、自动分拣系统等先进物流技术和设备的,列入政府科技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计划,财政给予一定贴息补助。积极推荐有发展潜力的重点现代物流项目列入中央国债贴息资金项目计划和自治区服务业发展贴息资金。对现代物流信息化等关键技术的研究开发,可申请国家、自治区科技专项资金支持。
    2.落实国家、自治区税费优惠政策
    合理确定物流企业营业税计征基数,在政策允许的范围内取低限征收,具体管理办法由税务部门制定。凡设在我市境内的物流企业,在2010年以前,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70%以上的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参与公铁分流的公路运输企业,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70%以上,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新办第三方物流企业和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的重点物流园区内的企业,2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2年后减半征收3年。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的在建物流园区、道路运输站场和物流配送中心,减半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人防易地建设费和道路临时占用费,征用土地不计征土地管理费。对于城乡个体运输户、私营运输企业和居民个人新购运输车辆,3年内减半征收养路费、各种车辆管理费、附加费。允许符合条件的物流企业统一缴纳所得税。物流企业引进信息管理系统、建设物流配送中心等技术改造项目所需的进口设备,可按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免征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政策;所需国产设备,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的通知》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的通知》规定的,享受国产设备投资抵免所得税政策。对工商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后成立的物流企业,或通过优化资源配置与外部物流企业整合、重组成立的企业,凡企业内部重组涉及企业资产、股权变动的,免缴相关收费。在国税、地税各自系统的上下级部门间实行“一家查帐,多家认可”的办法,避免重复检查。
    3. 提供建设用地支持
    各旗区、各有关部门要根据城镇体系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结合物流业发展规划,科学划定物流用地。对列入现代物流业发展规划的物流园区、物流项目和物流企业建设用地,要优先保证。土地出让金按照工业用地标准执行,各种规费比照工业园区用地政策执行。凡符合我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现代物流产业发展规划的物流企业和物流项目,在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内优先审批、优先安排。根据城市规划对旧仓储设施进行拆迁异地改造且新建物流配送中心和物流配送站的,当地政府在拆迁或收回企业土地使用权和建筑物时,应在城市物流规划用地上给予相应安排。原划拨土地由政府收回进行招标拍卖,所得收入按规定扣除政府土地收益和有关税费后,其余部分用于新建物流配送中心。鼓励物流企业以自有土地使用权为条件,通过引进资金和设备建设物流配送中心,在依法办理土地出让手续后,可将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利用荒山、荒地、荒滩开发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物流项目,5年内免征土地使用税,减半征收土地管理费和土地出让金(除挂牌拍卖的土地)。
    4.享受就业、物价有关政策
    现有物流企业新增加的岗位,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并与其签订3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3年内按招收人员比例减免企业所得税。
    对农产品物流配送企业、仓储物流业等生产用大型冷冻、冷藏和各类生产加工设备用电价格按用电电容量大小,执行非普工业电价;用水价格比照工业企业用水价格定价。对物流仓储运输企业适当减免场站管理费,建立区域间物流绿色通道。
    除国家、自治区关于物流业发展的有关政策外,《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内蒙古自治区实施西部大开发若干政策措施的规定》、《内蒙古自治区关于贯彻国务院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内蒙古自治区加快发展第三产业若干政策的规定》中的有关条款均适用于流通业。
    我市现代物流产业仍处于起步和培育阶段,政府的主导作用非常重要。要在充分发挥我市区位、资源优势和市场机制作用的同时,加强政府引导和宏观调控,充分发挥现代物流业的先导性作用,促进我市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通过努力,尽快培育出高度专业化、社会化的现代物流组织,培养发展一批有强大竞争力的物流企业。构筑起适应我市社会生产力发展和经济持续发展的现代物流系统,进而建立设施完善、功能健全的现代物流服务体系,把我市建设成为服务内蒙古、联动晋陕宁、对接京津唐、走向国际市场、在全国具有重要影响的区域物流中心,为建设更具实力、充满活力、富有魅力、文明和谐的现代化鄂尔多斯做出新贡献。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
二○○八年四月二十九日
 
 
 
 
 
 
 
 
六、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鄂尔多斯市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监督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鄂府发〔2008〕8号
 
 
各旗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各企事业单位:
    现将《鄂尔多斯市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监督管理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
二○○八年三月十一日
鄂尔多斯市安全生产事故
隐患排查治理监督管理规定(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大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力度,减少事故发生,促使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依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6 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市内生产经营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各旗区人民政府及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实施监管,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隐患是指在各类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的可能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经济损失的人的不安全行为、物的不安全状态和管理上的缺陷。
    隐患分为三级,即:一般隐患、重大隐患、列入治理计划的重大隐患。
    (一)一般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由生产经营单位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
    (二)重大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局部停产停业,经过一定时间方能治理排除的隐患,或者企业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三)列入治理计划的重大隐患是指一时难以整改,需要生产经营单位或政府列入专项治理计划进行治理的隐患。
    第四条  企业是隐患排查治理的责任主体,对本企业的隐患负有排查、登记、治理的责任。
    第五条  企业主要负责人(包括企业的实际控制人,即指实际上指挥、控制企业生产、经营、安全、投资和人事任免等重大事项和重大事务,或者对重大决策起决定作用,是企业实质意义上的负责人)对本企业隐患排查治理全面负责。
    第六条  市、旗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是隐患排查治理监督的主体,对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负有综合监督责任。对一些整改难度较大的隐患,必要时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并由政府挂牌督办。
    第七条  各旗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部门是隐患排查治理的监管主体,具体负责本区域本行业的隐患排查治理监管。
第二章  安全生产隐患的排查
    第八条  企业要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明确日常排查、定期排查和分级管理的任务、范围和责任,使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企业的班组、工段、车间、厂矿、公司管理人员及企业主管安全生产负责人,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隐患排查治理负直接责任。
    第九条  企业的班组、工段、车间、厂矿、公司负责人和管理人员及岗位操作人员应坚持日常的安全生产检查制度;企业主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应当组织进行经常性的隐患排查;企业主要负责人应当每月至少组织一次由安全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职工等相关人员参加的隐患排查。
    第十条  企业要建立隐患排查治理报告制度,对排查出的重大隐患及隐患整改情况必须向所在地行业主管部门和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报告,重大险情随时报告。
    第十一条  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监管工作实行行业管理和属地管理相结合,以属地管理为主的原则。各旗区人民政府、市直各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应对本地区、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隐患排查治理监管直接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和企业做好排查、登记、建档和信息报送工作,及时与市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沟通相关信息。
    第十二条  旗区人民政府与市直各行业主管部门对所监管单位每季度组织一次安全生产隐患检查,查出的一般隐患应责令相关单位立即整改,重大隐患应责令相关单位制定治理方案并监督其实施。
    第十三条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各旗区人民政府和市直行业主管部门列入治理计划的重大隐患的排查、登记、治理监管工作进行督查。
第三章  安全生产隐患的登记
    第十四条  各旗区人民政府和市直各部门应建立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信息平台,用于安全生产隐患的登记、统计和分析,对本地区、本部门、本企业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进展情况实时监控。
    第十五条  各旗区人民政府和市直各部门及企业应确定专门机构和人员负责安全生产隐患信息网的运行和维护,配备长期固定的录入工作人员,制定操作规程。专门机构或人员应对各自负责的网上信息定期、定时加以分类和分析,并按照筛选、录入、分类、分送、请示、反馈等程序逐一办理,提高办事效率。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建立全市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信息平台,负责统计、分析和报送全市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信息。
    第十六条  企业是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基础信息的提供者,所提供的信息必须准确、明晰。企业各岗位、班组、工段、车间、厂矿、公司都要设立隐患登记台账。企业应将各部位隐患台账分类统计,经主要负责人核查无误后,录入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网。
    第十七条  各级行业主管部门检查出的安全生产隐患,其有关信息应由发现者经过详细核实后,将有关请示和处理结果一并录入信息网站。各业务部门负责对相关信息整理后,交由专门人员录入信息网站,综合信息由专门机构负责录入。
    第十八条  登记内容包括企业名称、法人代表、联系电话、安全生产许可证号、企业详细地址、企业类型(大、中、小)、从业人数、企业性质、设计能力、生产能力、主要产品以及重大隐患基本情况、发现人、发现时间、等级、治理措施、治理资金、应急防范措施、隐患整改完成时间、督办单位、督办负责人。
    第十九条  各旗区人民政府、各行业主管部门每月初将上月的行业隐患排查治理信息报市隐患排查信息治理平台。市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信息平台要与各旗区人民政府和各行业安全生产监管信息网实行联动机制,实现信息共享。
第四章  安全生产隐患的治理与督办
    第二十条  发现重大隐患,企业应立即组织排除,在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采取应急防范措施,必要时应停产、停业整改。
    第二十一条  企业对排查出的列入治理计划的重大隐患必须制定治理方案,治理方案要包括治理措施、治理资金、完成时间、应急防范措施、治理负责人等内容。
    第二十二条  治理方案在发现重大隐患后5个工作日制定完成,上报旗区以上行业主管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各主管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监督其实施。
    第二十三条  列入治理计划的重大安全隐患治理完成后须报督办单位,由督办单位组织验收。
    第二十四条  一般隐患排查治理由企业负责人督办。
    重大隐患排查治理由旗区行业主管部门会同旗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督办。
    列入治理计划的重大隐患排查治理由各旗区人民政府和市行业主管部门督办。
    上级交办的、举报的或影响特别大的重大隐患治理监督工作,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督办。
    第二十五条  上级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督办的安全生产隐患亦为下级行业主管部门的督办任务,且下级行业主管部门负主要督办责任。
    上级行业主管部门认为有必要时可对下级行业主管部门督办的安全隐患治理工作直接督办。
    第二十六条  市行业主管部门与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每半年对旗区行业主管部门与旗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督办情况至少进行一次监督检查,并抽查其所监管企业。
    各行业主管部门每次监督检查情况都要详细记录,建立档案,作为年终奖惩的依据。
第五章  处罚与奖励
    第二十七条  各行业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以及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行政责任,对相关工作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进行信息管理和录入的;
    (二)未按规定要求进行隐患排查、现场核查或核查面未达到要求的;
    (三)检查中发现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或者接到举报不予以处理的;
    (四)未按期落实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督办、治理责任的;
    (五)由于以上任何一种主观原因造成所监管企业发生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造成重特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
    第二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或者企业实际控制人未依法保证下列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并根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予以处罚。
    (一)未保证安全隐患排查治理资金的;
    (二)未按规定提取安全生产费用的。
    第二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根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予以处罚。
    (一)未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的;
    (二)未督促、检查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未及时消除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的;
    (三)未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
    第三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有关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予以处罚。
    (一)提供虚假情况或者隐瞒存在的事故隐患以及其它安全问题的;
    (二)对列入治理计划的重大隐患未制定治理方案的;
    (三)对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四)拒绝、阻碍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监督检查的;
    (五)拒绝、阻碍安全监管部门聘请的专家进行检测检验的;
    (六)拒不执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安全监察指令的。
    第三十一条  对生产经营单位存在的重大安全隐患,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由旗区级或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予以关闭。
    第三十二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及工作人员,生产经营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突出表现或立功表现的,给予一定的物质和荣誉奖励。
    (一)及时发现重大隐患,避免造成重特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
    (二)在年终考评中,圆满完成各项督查、检查工作,治理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取得显著成绩,事故发生率明显下降的单位和个人;
    (三)科学合理的运用安全科技成果,使企业的生产工艺、材料、装备水平、生产环境有明显提高和改善,安全隐患显著减少的。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以及其他经济组织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由鄂尔多斯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从发布之日起执行。
 
 
 
 
 
七、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08年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总体实施方案的通知
鄂府发〔2008〕7号
 
 
各旗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各大企事业单位:
   现将《鄂尔多斯市2008年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总体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
二○○八年三月四日
鄂尔多斯市2008年
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总体实施方案
    2008年是国家“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年”。为了进一步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重点行业和领域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7〕16号)和自治区安委办《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内安委办发〔2007〕19号)精神,继续深入开展全市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有效遏制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
    全面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以《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为依据,以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治理安全生产隐患为重点,以有效遏制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和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为目标,突出重点,源头治理,促进全市安全生产形势进一步稳定好转。
    二、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的范围和重点领域
    (一)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的范围 
    1.全市范围内各类生产、经营企业;
    2.全市各级行政机关,学校、医院等事业单位和商场、车站、宾馆、饭店、文化娱乐等人员密集场所;
    3.各行政区域边界地带和监管盲区。
    (二)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的重点领域
    全市范围内各煤炭生产企业、煤化工项目、道路交通运输、建筑施工工地及公众聚集场所等。
    1.煤炭生产企业
    (1)“一通三防”管理情况。通风系统是否合理,通风设施是否完善、可靠;是否有违反规定的串联通风;所有采掘作业地点风量是否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要求,是否有无风、微风作业等问题;矿井装备安全监测监控系统情况;按规定进行瓦斯等级鉴定情况;井下作业地点瓦斯传感器安装位置、数量、质量和标校是否符合规定;按照有关规定配备瓦斯检查员、安全检查员等特种作业人员及其持证上岗情况;“一炮三检”制度执行情况;炮泥、水炮泥使用情况。
    (2)顶板管理情况。老采空区大面积空顶是否进行完全密闭;采煤工作面是否严格按作业规程的规定及时支护,有无空顶作业;采煤工作面遇顶底板松软、过断层、过老空、过煤柱或冒顶区以及托伪顶开采时,是否制定安全措施。
    (3)防止“三超”情况。是否按核定的生产能力组织生产;采掘接替关系、采掘工作面布置是否符合规定;井下各采掘工作面的作业人员是否超过本企业或地方政府的规定作业;大型矿井每个采区内每班作业人员不超过100人规定的执行情况。
    (4)机电管理情况。是否真正实现了“双回路”供电;下井设备取得MA认证情况;井下机电设备保证完好,杜绝电气设备失爆情况;更换国家明令淘汰的设备及材料,特别是高压开关、非阻燃皮带和非阻燃电缆情况。
    (5)水害防治情况。矿井水文地质,特别是采空区、相邻矿井及废弃老窑积水情况;防排水设备和设施的完好情况;雨季“三防”工作的安排落实情况。
    (6)建设项目情况。新建、改扩建、技改矿井除前述相关内容外,还需重点检查:违法违规建设情况;新建矿井是否存在边建设边生产、改扩建矿井在改扩建区域内是否存在边改扩建边生产现象;施工队伍资质情况,是否存在施工队伍资质挂靠、转借等现象。
    (7)火工品管理情况。使用煤矿许用火工品规定的执行情况;火工品存储、使用管理情况。
    (8)整顿关闭情况。已决定停产整顿、停产整合和责令关闭的矿井,是否落实了停产期间的安全规定,是否规范严格进入了整顿、整合或关闭程序;批准恢复生产后是否执行了相关安全规定;是否存在非法生产、非法施工情况。
    2.煤化工企业
    (1)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煤化工企业,依法责令停产,限期整改;对经整改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依法予以关闭;对未落实事故状态下防止污染水环境措施的煤化工企业,督促限期整改;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煤化工企业,依法予以查处;对采用落后生产工艺和设备的煤化工企业,依法责令其限期淘汰。
    (2)销售煤化工产品的企业是否存在超许可范围现象;是否严格执行“一书一签”(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化学品安全标签)制度。
    (3)煤化工产品储存的安全距离、消防设施、应急预案和应急器材是否符合要求;储罐区是否建立了罐体定期检查制度和操作规程是否严格执行;储罐是否装备液位高低报警,是否存在超储现象,仪表、安全附件是否齐全有效;防雷、防雨、防汛、防倒塌安全管理制度和措施是否落实。 
    (4)煤化工产品道路运输企业是否取得运输资质,驾驶人员和押运人员是否取得上岗资格证;运输车辆、罐车罐体和配载容器是否取得检测检验合格证明,车辆二级维护制度和定期检验制度执行的情况;运输车辆配备应急处置器材和防护用品情况;运输车辆安装的安全监控车载终端(GPS和行驶记录仪等)以及标志灯、标志牌是否符合要求。承运剧毒化学品车辆是否载明品名、种类、施救方法等内容,是否携带运输通行证,按照指定的路线、时间和速度行驶。
     3.道路交通运输
    (1)公路工程建设
    以新建、改建高速公路为主,重点检查山区地质条件复杂的高速公路工程建设,特别是高架桥梁工程项目以及农村公路建设中的桥梁、隧道、高边坡等工程项目的安全生产情况;现有道路桥梁的维修建筑情况。
    (2)道路运输企业
    ①取得有关经营、运输合法证照、资质情况;车辆、驾驶员等取得合法证照、资质情况;建立完善安全管理基础台账情况。
    ②清理个体挂靠车辆情况;对“挂靠”经营的个体运输户、私营运输企业的安全管理情况。
    ③防止驾驶员超速、超载、疲劳驾驶、违章操作等违法行为采取的措施及落实情况;严格依据有关规章制度对驾驶员发生交通违法和交通事故进行教育处理,对交通违法行为记满12分的驾驶员督促其依法参加学习、考试的情况。
    ④严格执行车辆安全检验制度,确保车辆性能符合安全技术标准、防止带病上路运行采取的措施及落实情况;对车辆参加法定保险的情况;对应当报废的车辆依法办理报废手续的履行情况。
    ⑤严格落实“三关一监督”(运输经营者市场准入关、营运车辆技术状况关、营运车辆驾驶员从业资格关和客运站的安全监督)的有关要求及例行保养制度的情况。
    ⑥加强对长途客运和危险品运输车辆驾驶员的监管,按规定沿途休息情况;安装GPS或汽车行驶记录仪,加强对行车过程动态监管情况。
    (3)公路养护施工单位
    ①从事公路养护维修作业的施工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取得施工许可的相关手续,以及制定相关施工保通方案的有关情况。
    ②按照交通部《公路养护安全作业规程》(JTG H30—2004)的规定,在养护维修作业控制区设置相应的交通安全标志和养护安全设施,以保护养护维修作业人员和设备安全,警告、提醒和引导车辆和行人通过养护维修作业控制区的情况。
    ③在公路养护维修作业现场按规定安排专职人员,做好交通疏导和施工安全监管等情况。
   ⒋建筑施工
以房屋建筑为主,重点排查大型公共建筑工程、城中村和城乡结合部等村镇建设工程以及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中的安全隐患。 
    (1)企业依法取得施工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情况;企业依法进行建筑施工活动的情况以及遗留问题的整改情况。
    (2)工程的总承包企业、分包企业以及工程监理等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落实情况。
    (3)按照《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施工现场脚手架、基坑支护与模板工程、“四口、五临边”、高边坡、物料提升机及施工外用电梯、塔吊等重要部位的安全防护与管理符合标准规范的情况;施工作业人员人身安全防护、劳动保护措施的落实情况。
    (4)施工现场临时用电设施执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2005)的情况。
    (5)施工现场起重、吊装设备及机具的安全检测检验合格情况;塔吊、物料提升机等安装、拆除方案的制订及使用情况。
   (6)脚手架的设计、制造、搭设、使用、管理和维修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情况。
   (7)高大模板支撑体系、长大隧道、高大桥梁等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制订及专家组论证和审查情况。
    ⒌公众聚集场所
    (1)企事业单位等人员密集场所。排查整治人员密集场所、员工集体宿舍与集生产、仓储或经营等使用功能为一体的建筑存在的火灾隐患。督促相关部门严格按照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要求排查治理隐患。
    (2)宾馆、商场、市场等人员密集场所
    ①人员密集场所设置符合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要求情况。
    ②疏散走道、楼梯和安全出口的设置、数量和形式以及保持畅通情况;公共区域及逃生通道的外窗金属护栏符合安全疏散和应急救援要求情况。
    ③防火、防烟分区设置情况。
    ④火灾自动报警、自动灭火系统、消防栓等设施的配备和完好情况。
    ⑤集生产、加工、销售、储存、居住等为一体的“三合一”、“多合一”建筑安全隐患排查整治情况。
    ⑥使用、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电气设备、电源线路的使用维护情况。
    ⑦人员密集场所周围违章建筑、室外广告牌等影响人员逃生和灭火救援问题的整改情况。
    三、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和登记
    (一)安全生产隐患的排查。
    1.企业是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的责任主体,具体负责隐患排查、登记以及整改措施、整改资金的落实。企业法人是隐患排查的第一责任人,对本企业隐患排查负总责。
    2.企业要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明确日常排查、定期排查和分级管理的任务、范围和责任,使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企业主要负责人应当每月至少组织一次由安全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职工等相关人员参加的隐患排查。
    3.企业要建立隐患排查治理报告制度,对排查出的重大隐患及隐患整改情况及时向所在地旗区人民政府、行业主管部门和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报告,重大险情随时报告。
    4.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监管工作按照行业管理和属地管理相结合,以属地管理为主的原则进行。各旗区人民政府和市直各行业主管部门对本地区、本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隐患排查治理监管直接负责,要在督查有关部门和企业做好排查、登记、建档和信息报送工作的基础上,组织专家排查隐患,要求企业落实整治隐患工作。旗区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综合监管企业重大隐患的排查、登记、治理工作,每月组织一次现场核查。查出的一般隐患应责令企业立即整改,重大隐患应责令企业制定治理方案并监督其实施。各旗区人民政府和市直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对列入治理计划的重大隐患的排查、登记、治理工作进行核查,每季度组织一次全面核查。
    (二)安全生产隐患的登记。
    1.在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建立鄂尔多斯市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信息平台,登记、统计和分析全市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情况,实时监督各地区、各部门、各企业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建设市、旗区和企业三级平台,各旗区、市直各部门和各企业也要建立安全生产隐患排查信息平台,将安全生产隐患的各类信息分别登记。市、旗区各行业管理部门和企业要有专职人员负责安全生产隐患信息网的运行和维护,对网上信息定期、定时加以分类和分析。
    2.企业各岗位、班组、工段、车间、厂矿、公司都要设立隐患登记台账。企业应将各部位隐患台账分类统计,经主要负责人核查无误后,录入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网。
    3.各旗区人民政府和市直各行业主管部门检查企业发现的安全生产隐患,其有关信息应由发现者经过详细核实后,连同有关请示和处理结果一并录入信息网站。
    4.规范登记内容。登记分两部分,第一部分包括企业名称、法人代表、联系电话、安全生产许可证号、企业详细地址、企业类型(大、中、小)、从业人数、企业性质、设计能力、生产能力、主要产品等。第二部分包括重大隐患基本情况、发现人、发现时间、等级、治理措施、治理资金、应急防范措施、隐患整改完成时间、督办单位、督办负责人等。
    5.各旗区人民政府和市直各行业主管部门每月5日前将上月本地区、本行业隐患排查治理信息报市隐患排查信息治理平台(市安监局,传真:8378382)。
    四、安全生产隐患治理和督办
    要认真检查我市已经开展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工作,凡过去自查自改不认真、不扎实,对存在重大隐患和问题熟视无睹、轻易放过,甚至边排查治理边发生事故的,要立即纠正。对所有已经查出的隐患,都要登记建档,逐项消号,特别是对2007年经排查并列入治理计划的54处重大隐患,各有关旗区人民政府要挂牌督办,做到治理责任、措施、资金、期限和应急预案“五落实”,确保各类隐患整改到位。要针对排查出来的隐患和问题,认真分析原因,进一步完善安全管理制度,及时堵塞漏洞,防止隐患单位边整改、边生产。
    要采取有效措施督办治理2008年新排查出的安全生产隐患。一是各旗区政府、各有关部门和企业都要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治理档案,“一患一档”、挂牌督办。一般隐患排查治理由企业负责人督办;重大隐患排查治理由旗区行业主管部门会同旗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督办;列入治理计划的重大隐患排查治理由各旗区人民政府和市直各行业部门督办。自治区交办的、举报的或影响特别大的重大隐患治理监督工作,由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二是企业发现一般隐患立即整改,发现重大隐患,能当时组织排除的立即排除,不能立即排除的,要列入治理计划,在发现重大隐患后5个工作日内制定治理方案,做到治理措施、治理资金、完成时间、应急防范措施、治理负责人“五到位”。治理方案要上报旗区以上行业主管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各主管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监督其实施。重大安全隐患治理完成后由督办单位组织验收。在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采取应急防范措施,必要时应停产、停业整改。三是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每季度对各旗区人民政府和市直各部门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监管情况进行一次监督检查,并抽查其所监管企业。监督检查情况要详细记录,建立档案,作为市政府年终目标考核奖惩的依据。
    五、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的职责分工
    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由市人民政府统一部署,坚持“条块结合、属地为主”的原则,各旗区人民政府对本辖区范围内、市直各主管部门对本行业(或领域)范围内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进行“拉网式”排查治理。全市重点行业、系统的安全生产隐患排查职责明确如下。
    (一)各旗区人民政府
    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组织的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落实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总体部署方案,督促、检查安全生产隐患治理工作开展情况,及时发现和协调解决存在的问题,积极推动和促进安全生产隐患治理工作顺利进行。
    (二)市直各部门
    1.市安监局:负责全市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总体协调、督查和危险化学品、非煤矿山、烟花爆竹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的监管工作。
    第一责任人:高林智(市安委办主任、安监局局长)
    2.市煤炭局:负责煤炭行业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的监管工作。
    第一责任人:郭成信(市煤炭局局长)
    3.市公安局:负责道路交通、消防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的监管工作。
    第一责任人:王会师(市公安局局长)
    4.市交通局:负责交通行业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的监管工作。
    第一责任人:袁志刚(市交通局局长)
    5.市质监局: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的监管工作。
    第一责任人:刘建军(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局长)
    6.市建设委员会:负责建筑行业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的监管工作。
    第一责任人:钟子祥(市建设委员会主任)
    7.市文化局:负责文化娱乐行业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的监管工作。
    第一责任人:赵新民(市文化局局长)
    8.市商务局:负责商贸领域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的监管工作。
    第一责任人:张竹彬(市商务局局长)
    9.市教育局:负责教育系统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的监管工作。
    第一责任人:阿拉腾乌拉(市教育局局长)
    10.鄂尔多斯电业局:负责电力系统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的监管工作。
    第一责任人:侯生明(鄂尔多斯电业局局长)
    11.市卫生局:负责卫生系统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的监管工作。
    第一责任人:李永明(市卫生局局长)
    12.市林业局:负责林业系统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的监管工作。
    第一责任人:丁崇明(市林业局局长)
    13.市粮食局:负责粮食系统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的监管工作。
    第一责任人:解学锋(市粮食局局长)
    14.市旅游局:负责旅游行业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的监管工作。
    第一责任人:乔明(市旅游局局长)
    15.市经济委员会:负责经委系统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的监管工作。
    第一责任人:赵文亮(市经济委员会主任)
    16.市气象局:负责气象系统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的监管工作。
    第一责任人:王前(市气象局局长)
    17.市房管局:负责房管系统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的监管工作。
    第一责任人:赵敏(市房管局局长)
    18.市广电局:负责广电系统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的监管工作。
    第一责任人:王恒(市广电局局长)
    19.市环保局:负责环保系统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的监管工作。
    第一责任人:刘恒发(市环保局局长)
    20.市国土局:负责国土系统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的监管工作。
    第一责任人:温建华(市国土局局长)
    21.市司法局:负责司法系统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的监管工作。
    第一责任人:武社平(市司法局局长)
    22.市农牧业局:负责农牧系统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的监管工作。
    第一责任人:杨明(市农牧业局局长)
    23.市水保局:负责水保系统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的监管工作。
    第一责任人:赵国际(市水保局局长)
    24.市水利局:负责水利系统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的监管工作。
    第一责任人:李兴亮(市水利局局长)
  除以上重点行业、部门外,市直其它行业主管部门、直属部门和各事业单位也要认真组织安全生产隐患整治工作,制定工作方案,明确一把手为第一责任人,对本部门、本行业的安全生产隐患进行全面整治。
    六、工作进度安排
    2008年全市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总体上分四个阶段进行。
    (一)安排部署阶段(2008年2月25日—3月10日)。市人民政府下发全市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总体实施方案。各旗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行业主管部门、中、区直企业根据《鄂尔多斯市隐患排查治理总体实施方案》,结合本旗区、本行业(或部门)和企业安全生产的特点,研究制定本旗区、本部门、本企业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实施方案,并认真组织实施。各旗区人民政府和市直各部门、各事业单位将本地区、本系统的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方案于3月10日前报市安委办(设在市安监局,电话:8378382) 。
    (二)企业自查自改阶段(2008年3月10日—11月20日)。各类生产经营单位按照有关要求,深刻吸取本企业和其他同类企业以往发生的事故教训,结合实际制订具体方案,认真开展自查,全面治理事故隐患,当时难以治理的要列入计划,落实资金和责任,限期整改,并制订应急预案,加强监控。企业要将排查治理情况按照监管隶属关系及时上报地方人民政府及安全监管和行业主管部门。企业自查期间,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要对企业的自查自改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检查。
    (三)督促检查阶段(3月10日—11月20日)。在隐患排查治理期间,各旗区人民政府要组织各有关职能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企业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自查自纠情况逐一进行现场检查和执法。在此基础上,市人民政府组织安监等部门不定期对各旗区人民政府和市直部门的隐患排查整治情况进行现场督查。主要包括:一是查职工和管理技术人员的积极性是否充分调动起来,有无思想障碍;二是查企业专项行动工作方案是否存在重点不突出、针对性不强现象;三是查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情况;四是查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到位情况、存在的问题和应急措施制订情况;五是查企业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和重大危险源申报建档监控情况;六是查企业安全生产投入和隐患治理资金落实情况;七是查企业劳动防护用品配备使用情况;八是查企业安全培训工作情况;九是查已发生的事故按照“四不放过”原则处理情况;十是查旗区人民政府组织打击非法建设、非法生产和非法经营情况。
    (四)“回头看”巩固阶段(9月16日—12月10日)。为巩固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成果,确保取得实效,在市级抽查验收完毕后,各单位、各部门要组织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回头看”巩固检查工作。主要检查企业和地方政府对排查出的重大隐患是否治理到位,隐患排查监管机制是否建立健全等。
   七、隐患排查治理的具体要求
    (一)加强领导,精心组织。为加强对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市人民政府决定成立由市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市直各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市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领导小组,组织领导全市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工作。各旗区人民政府和市直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市人民政府的部署和要求,迅速成立由旗(区)长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的安全生产隐患整治工作小组。各旗区、各部门要加强领导,高度重视,把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作为当前的首要任务之一,抓紧抓实。要制定工作方案,组织有关部门,抽调有关人员,立即组织本旗区、本行业、本系统各企业进行全面细致的“拉网式”安全生产隐患整治。行政一把手要负总责,分管领导要按照“谁分管、谁负责”的原则具体抓,对辖区、行业内的事故隐患和重大危险源排查清楚、整改到位。同时要注意协调解决隐患排查整治中的有关问题,加强对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的监督检查,并做好相关情况的汇总和信息反馈。
    (二)狠抓落实,注重实效。各旗区人民政府、市直各部门要把消除隐患、防范事故作为安全生产工作的重中之重,认真落实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工作方案,督促各企业、各单位从规章制度、现场管理和安全设施三个方面,全面排查各种隐患,在治理上狠下功夫,所有的隐患都要做到整改责任、整改时限、整改标准“三落实”。各旗区人民政府和市直各部门要加强对重大隐患治理的跟踪督办,逐项检查,逐项整改,逐项验收,逐项销号,及时进行“回头看”、再检查,切实做到排查认真,整治坚决,成果巩固。坚决反对抓隐患排查停留在文件上、会议上、方案上、布置上,防止隐患排查走形式,治理走过场,确保隐患排查整治收到实效。
    (三)强化监督,严格问责。为做好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确保工作进度和质量,市人民政府要对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进行专项督查,发现各旗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未能认真履行职责的,要给予通报批评;对因安全生产隐患排查不认真,隐患治理不彻底而发生重、特大伤亡事故的,要对有关单位和“一把手”予以责任追究。各旗区人民政府和市直各部门也要适时对重点地区、重点企业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发现问题,限期整改。对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整治工作不力的企业要从重处罚直至停产整顿,绝不姑息迁就。
    (四)互通信息,加大宣传。在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和专项整治期间,各旗区、市直各有关部门要加强信息报送工作。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方案和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登记表经主要负责人签字后,按时报送市安委办。要充分利用新闻媒体广泛宣传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重要性、必要性,发动广大从业人员参与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尊重他们对安全生产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使广大职工能够全面细致地查找各种事故隐患,积极主动地参加隐患治理。要大力宣传隐患排查治理和安全生产工作中的先进典型与经验,加大舆论监督和群众监督力度,对排查治理走过场的单位要予以曝光。
    (五)健全制度,完善机制。各旗区人民政府和市直各部门要以这次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为契机,推动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深入开展,既要切实消除严重威胁安全生产的突出隐患,又要落实治本之策,加强制度建设。要通过专项行动的开展,建立完善重大隐患排查治理机制,使隐患排查治理、事故防范工作规范化、制度化。要建立安全生产重大隐患分级管理、重大危险源分级监控两项制度,建立安全生产隐患排查的长效机制,有效规范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工作。
 
 
 
 
 
八、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综合应急预案的通知 
鄂府办发〔2008〕8号
 
 
各旗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各大企事业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编制的综合应急预案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八年二月二十五日
鄂尔多斯市发展改革委综合应急预案
鄂尔多斯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一、总则
    (一)编制目的
    监测分析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进行宏观经济的预测、预警;研究经济与社会协调发展中涉及的重大问题,提出宏观调控的政策建议,保障国民经济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积极协助农业、经贸、科技、环保、国土等部门争取各项资金和项目,及时监测项目进展情况;重点做好水利、环保、公用事业、基础设施的规划工作,防患于未然;及时应对各类突发公共事件和紧急状态,快速有效地开展综合应急协调工作,维护经济秩序和社会稳定,保障国民经济持续发展。
    (二)编制依据
    依据《国务院关于实施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决定》(国发〔2005〕11号)、《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应急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发〔2006〕24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编制突发公共事件相关应急预案的通知》(内政办字〔2005〕390号)、《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鄂尔多斯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通知》(鄂府发〔2006〕21号)等有关法规、文件精神,制定本预案。
    (三)等级划分
    1.Ⅰ级警戒
    适用于达到特别严重程度的突发公共事件以及紧急状态。突发公共事件以及紧急状态未得到有效控制,或者突发性、破坏性很强,严重威胁全市的经济发展和社会生活秩序。
    2.Ⅱ级警戒
    适用于达到严重程度的突发公共事件以及紧急状态。突发公共事件以及紧急状态的影响已经明显扩散。
    3.Ⅲ级警戒
    适用于较重程度的突发公共事件以及紧急状态。突发公共事件以及紧急状态已对个别地方产生较大影响,扩散态势尚不明朗,但领导小组根据有关地方或部门报告或监测预警信息,研究认为有继续扩散的可能性。
    4.Ⅳ级警戒
    适用于一般程度的突发公共事件以及紧急状态。突发公共事件以及紧急状态仅对个别地方产生影响,地方或部门已采取相应措施,但未排除扩散可能性。
    (四)应急工作范围
    1.组织经济领域异常情况的监测预警、应急处置和恢复阶段经济政策的制定;建立宏观经济监测、预警及应急机制;建立市场价格异常波动预警预报及应急机制;负责经济运行的监测、预测和调节,参与搞好煤电油运等生产保障要素及重要原材料的供需衔接和应急调度;监控粮食、棉花、食糖、药品和重要物资等应急储备资源;提出突发公共事件以及紧急状态恢复阶段经济政策建议。
    2.参与应对重大自然灾害、重大事故灾难和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负责协调重要物资的应急生产和应急采购(进口),会同有关部门搞好应急调运等;必要时报请市政府向自治区提出动用自治区级储备建议并按自治区政府决定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保障粮、棉、食用油、糖和煤、电、油、重要原材料以及医药用品等重要物资的有效供应;通过实施价格干预措施或紧急措施,加强价格监管,依法查处价格违法行为,确保市场价格基本稳定。
    3.参加应对突发社会安全事件。组织物资保障和国民经济动员,制定紧急状态或战时保障社会基本生活和经济运行秩序的对策。
    (五)工作原则
    1.统一领导,协同行动。在市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建立健全发展改革工作市长负责制,实行条块结合、部门管理为主的综合应急管理体制。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互通信息,资源共享,协同行动,各负其责。
    2.预防为主,防微杜渐。把事故防范作为主要工作任务,加强对全市经济社会运行的监督、管理工作,增强应对突发事件的责任感,预防突发事件的发生。
    3.科学监测,响应及时。高度重视经济社会安全运行问题,加强对市场的跟踪监测,出现异常情况及时报告并加以调控,做到防患于未然。及时把握国家和自治区的大政方针,做好国家和自治区重大项目的申报和资金争取工作,做好项目前期工作和配套基础设施规划工作。
    4.依法行政,规范运行。发改综合应急工作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政策法规,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办事。
    二、应急机构及职责
    (一)领导机构
    根据自治区党委、自治区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决定,参与应对各类突发公共事件以及紧急状态的处置工作。在应急响应状态下转为“应急协调指挥部”,领导指挥全委开展各项应急工作。综合分析经济领域各类预测预警信息,正确判断有可能发生的突发公共事件以及紧急状态,评价其影响范围、程度以及连锁反应,提出应对措施建议报告市政府,并根据市政府决定组织实施。领导小组组长由发改委主任担任;副组长由副主任担任;成员由有关科室主要负责人组成,成员范围根据应急工作需要实行动态调整。
    (二)工作机构及职责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作为领导小组的办事机构。办公室设立若干“专项工作组”,各有关科室各司其职,分工协作,加强沟通,形成合力。
    办公室职责:主要负责与自治区衔接应急物资储备的综合管理和使用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全市重要应急物资监测网络、预警体系和应急物资生产、储备、调拨及紧急配送体系;主要负责应急机制的基础建设和日常管理;组织制定应急工作预案,根据需要报请市政府向自治区提出动用自治区级储备物资建议;建设并管理应急指挥调度网络;汇总有关突发公共事件以及紧急状态的分析预测、预警信息等,提出应对突发公共事件以及紧急状态的经济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的建议,负责管理应急专项资金。在应急响应状态下转为“应急协调指挥部办公室”。
    “专项工作组”职责:根据委内职能分工和应急工作需要,分别负责制定工作预案,监控协调相关应急资源,服从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的统一指挥。在应急响应状态下,分工负责重要物资和商品储备、市场价格监管、经济政策调控、产业政策协调等有关专项应急工作。
    (三)旗区工作机构
    各旗区发改部门是本行政区域综合应急管理工作的行政领导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应对工作,其办事机构、工作机构及其职责可参照本预案,结合本地实际情况予以确定。
    三、预防监测
    (一)信息监测
    建立和完善各类信息监测预警机制,重点做好宏观经济、市场价格、经济运行动态等监测预警工作,及时发现异常情况,提出监测预警报告。
    (二)应急报告
    1.报告内容
    监测预警范围内异常现象,异常原因初步分析,动态趋势判断(消失、持续、扩大),预防措施建议。如异常情况由突发公共事件以及紧急状态引发,则报告发生的时间地点、主要过程、已产生的影响和损失、有关方面采取的主要措施、当前事态受控制程度和发展态势预测、需要解决的突出问题以及应对措施建议等。
    2.报告程序
    市发展改革委有关科室(专项工作组)按分管领域及时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监测预警情况、突发公共事件以及紧急状态有关重要信息。地方有关部门和行业组织(协会、联合会等)在发现异常情况后,可以直接报告市发展改革委。
     四、应急准备
    (一)预警行动
    1.领导小组办公室在接到关于异常情况报告或预警信息后,立即组织有关专家进一步分析判断,评估措施建议并协调落实;继续跟踪动向,重大情况及时向领导小组报告,并组织提出预防处置的有关措施建议。
    2.领导小组根据监测预警报告以及办公室的建议,综合判定事态性质和程度,确定响应级别,发出预警信息,采取预防、缓解措施。
    (二)异常情况识别
    本预案仅对涉及经济运行调节,动用市物资储备,组织应急生产和采购,采取价格干预和价格紧急措施等可预见的异常情况进行原则性描述。特定异常情况在相关预案中具体规定,不可预见异常情况及时补充提出。
    1.粮食(含食用油)供应
    粮食供应紧张或粮食市场异常波动,涉及全市或几个县、区,在较大范围内出现价格大幅度上涨、群众大量集中购买或粮食脱销等事件的处置,按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粮食应急预案的通知》、《鄂尔多斯市粮食应急预案》和《鄂尔多斯市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有关规定执行。
     2.煤电油运
    按《鄂尔多斯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执行。
    3.市场价格
    当粮食、药品、化肥等重要商品(与群众生活及生产密切相关对价格异常波动具有重要影响的消费品)个别品种价格在短时间内发生突发性大幅度上涨,可能对群众特别是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人群的生活带来严重影响的况,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粮食应急预案的通知》、《鄂尔多斯市粮食应急预案》、《应对市场价格异常波动价格工作预案》等有关规定执行。
    4.医药用品
    市级政府及其卫生部门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生物化学恐怖袭击事件、核与辐射恐怖袭击事件、自然灾害、事故灾难以及突发社会安全事件等,对医药用品提出紧急需求的情况,按照《国家医药储备应急预案》和《鄂尔多斯市医药储备应急预案》执行。
    5.物资储备
    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突发社会安全事件,以及初级产品、成品油料等物资严重短缺或过剩时,按照《鄂尔多斯市物资储备应急预案》执行。
    6.其他方面的异常情况识别原则,根据需要和单项预案内容及时补充提出。
    五、应急响应
    (一)应急响应级别和启动条件
    根据突发公共事件以及紧急状态的紧急程度和影响范围,参照应急响应级别设置,鄂尔多斯市发展改革委应急响应状态设定为四种模式:
    1.Ⅰ级警戒应急响应(全市应急状态)
    地方或部门应急措施已难于控制事态发展;市委、市政府决定启动全市性应急措施(启动总体预案或专项预案),成立统一指挥机构,市发展改革委决定动员全部力量,采取多种综合及专项应急措施。实施I 级警戒应急响应状态时,启动全部应急指挥系统,并视需要增加新的专项工作组。
    2.Ⅱ级警戒应急响应(局部应急状态)
    有关地方或部门的应急措施未能有效控制局面,市里根据有关地方和部门要求做出支援决定(如动用市级储备等)或启动专项预案,市发展改革委领导小组要求办公室、相关专项工作组采取针对性应急措施的情形。实施Ⅱ 级警戒应急响应状态时,启动指挥部、办公室和物资保障、市场稳定等专项工作组,根据需要启动社会和产业等方面的专项工作组。
    3.Ⅲ级警戒应急响应(预警准备状态)
    地方或部门已采取相应措施(启动地方预案或部门预案);但领导小组研究认为有继续扩散的可能性,在市里做出明确决定前,需要办公室和有关专项工作组加强监测预警分析,提前采取预防性措施、应要求采取配合支援措施或准备采取应急措施的情形。实施Ⅲ级警戒应急响应状态时,主要启动办公室及相关专项工作组。
    4.Ⅳ级警戒应急响应(密切关注状态)
    地方或部门已采取相应措施,但未排除扩散可能性;领导小组根据已掌握情况,研究认为有预防扩散的必要性,需要办公室和有关专项工作组加强信息收集、密切关注事态,准备采取预防性措施的情形。实施IV 级警戒应急响应状态时,主要启动办公室及个别专项工作组。
    (二)应急指挥工作流程
    1.应急协调指挥部(领导小组)
    遵照市委、市政府的指示,组织执行交办的重大应急任务;根据应急工作需要,在职责范围内做出具体实施过程中相关重要决策。
    2.指挥部(领导小组)办公室
    根据突发公共事件以及紧急状态的特点,会同有关方面及时向指挥部提供有关背景资料,包括灾害或事态情况,预测影响范围和持续时间、提交相关预案及对策建议等。根据预案迅速启动应急办公和通讯系统,实施24小时值班,建立工作联系网络。提出动用市级储备物资的建议,指挥部研究确定后报市政府批准并组织实施。组织和实施应急物资紧急供应,根据需要组织重要物资应急生产和集中采购(包括进口)。办理有关费用的预算、结算事宜。
    3.专项工作组
    根据指挥部的决策和指令,委内有关科室在指挥部办公室统一组织协调下,结合具体突发公共事件以及紧急状态的特点,按照快速、有序、准确、高效的要求,分别做好职责分工范围内的有关专项任务落实工作。迅速编制储备物资或商品调用方案,落实品种、规格、数量和具体单位;迅速明确市场价格监控的重点地区和重点商品,派出检查或执法队伍,依法果断处理价格违法事件;迅速分析突发事件对宏观经济以及重点产业的直接和间接影响,提出财政、税收、价格、投资、贸易以及产业政策、运行调节等不同层面的调控措施建议;提出群众特别是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人群应急生活保障政策建议。各有关科室必须及时把握和报告专项工作进度动态,保证全委应急协调机制高效运转和应急保障任务如期完成。
    (三)重点专项工作
    1.新闻发布
    按照《 鄂尔多斯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有关规定,在办公室统一组织下,新闻宣传工作组(办公室)负责新闻发布的策划和组织工作,并会同有关科室提出新闻发布方案,报指挥部批准后实施,其他部门工作人员未经批准不得对外接受采访或发布信息。
    2.物资供应保障
    在应急响应状态下,根据应急工作对特定物资的紧急要求,物资保障专项工作组负责重要物资紧急供应的综合协调工作,确保应急物资按要求供应。
    3.市场价格监管
    市场价格专项工作组加强价格监测预警,提出价格管理政策,价格干预措施或紧急措施,并组织实施;依法查处不执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价格干预措施等价格违法行为。
    4.其他专项工作
    根据应急工作需要,指挥部(领导小组)可以要求有关科室参加或组建专项工作组,应对突发公共事件以及紧急状态中的有关特定工作。
    (四)应急岗位实行自动代位制度
    为避免应急响应期间指挥与控制的中断或延误,指挥部(领导小组)、办公室和专项工作组的工作人员,按任命顺序自动代位履行职责;参与应急工作的有关科室按行政任命顺序自动代位履行应急工作职责。
    六、应急工作保障
    (一)应急信息保障
    1.建立应急指挥调度计算机网络平台,整合、衔接现有监测、预警及储备管理等系统,形成精干高效的应急指挥网络,实现信息资源共享。
    2.各科室结合应急工作需要,加强与自治区直属机关和地方有关部门以及有关行业协会、相关重点企业的信息沟通,及时收集、跟踪动态信息。
    (二)应急技术与法律保障
    建立市发展改革委应急工作专家数据库,为各项应急工作提供技术、法律等方面的支撑。
    (三)应急资金与后勤支持保障
    1.将应急工作资金纳入部门预算,实行专款专用,用于应急措施研究,编制应急预案,开展相关应急教育培训、应急物资生产能力储备管理、应急调度系统建设等。
    2.应急响应期间所发生的储备、采购(进口)、征用、补偿和赔偿费用不足时,按实际需要额向财政部门申请特别应急专项经费。对企业在紧急情况下,为服从应急需要而遭受的经济损失,按国家有关法律规定给予适当补偿。
    3.应急响应期间应确保所需物资供应,保证所发生的储备、采购(进口)、征用、补偿和赔偿等费用及时到位。特别紧急时,可行使紧急征用权。
    4.市发展改革委相关科室和直属单位,要及时做好应急指挥相关后勤支持保障工作。
    七、应急结束和后期处置
    (一)应急结束
    突发公共事件以及紧急状态得到有效控制,导致次生、衍生事件隐患得到消除,事态得到平息,各方反映趋于平静,经应急协调领导小组确认和批准,可宣布应急状态结束。
    (二)善后处置
    1.会同有关部门积极制定恢复和重建工作建议,并及时报请市政府批准组织实施。
    2.认真做好总结备案。客观评价接警、反应、实施、指挥执行情况,及时总结经验和教训,为加强和改进应急管理、完善应急预案、健全应急处置和救援体系提供有益的借鉴。
    3.做好事件调查。查明事件经过、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情况,查明事件起因和性质,明确事件责任,提出防止事件再次发生的措施建议,起草并向市政府提交事件调查报告。
    八、附则
    (一)名词术语
    1.本预案所称应急,是指为避免或减少突发公共事件以及紧急状态造成巨大生命财产损失以及冲击社会经济和居民生活的正常秩序,采取有效预防、缓解、应对和恢复措施的全过程。
    2.本预案所称突发公共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重大生态环境破坏和对全市或者一个县区的经济稳定、政治安定构成重大威胁和损害,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涉及公共安全的紧急事件。主要包括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突发社会安全事件。
    3.本预案所称紧急状态,是指突发公共事件及其连锁反应在社会经济领域突然产生的大范围急剧严重损害或严重威胁,已经或极有可能造成经济社会秩序持续紊乱,危及经济社会安全,必须由政府采取非常规措施迅速消除、抑制、缓解全社会所遭受的破坏性影响,全面恢复正常社会经济秩序的情形。
    (二)预案管理与更新
    预案按部门规范性文件管理。综合应急预案由综合科组织起草和修订,单项应急预案由综合科协调有关科室(专项工作组)起草和修订。预案公布后,根据需要组织不定期评审,适时修订部分或全部内容,评审间隔不超过一年。预案每三年更新一次。
    (三)奖励与责任追究
    1.对应急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人员,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2.对应急工作中擅离岗位、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的人员,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四)与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关系
    市发展改革委综合应急预案是我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体系的组成部分,是市应急预案实施的重要基础,有关预警机制、响应程序参照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综合应急预案制定。
    (五)与地方应急预案的关系
    各旗区有关部门根据当地人民政府总体应急预案要求,制定本地区经济领域应急预案时,可以参照市发展改革委有关应急预案,明确衔接关系,完善相关应急机制。
    (六)制定与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市发展改革委组织制定并解释。
    (七)预案实施和生效
    本预案自正式发布之日起实施。 
 
 
 九、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鄂尔多斯市高耗能高污染行业治理整顿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鄂府办发〔2007〕45号
 
 
各旗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各有关企业: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鄂尔多斯市高耗能高污染行业治理整顿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六月十九日
鄂尔多斯市高耗能高污染行业
治理整顿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国家和自治区节能减排工作的安排部署,推动经济社会更好更快向前发展,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决定,对全市高耗能高污染行业进行全面整顿治理,打一场高耗能高污染行业治理整顿攻坚战,力争在一年内取得重大阶段性成果,推进高耗能高污染行业结构优化和产业升级。现将具体实施意见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高耗能高污染行业节能降耗工作的必要性和紧迫性“十五”以来,电石和铁合金行业在我市发展迅速,为拉动地区就业、电力市场和电源项目扩大规模发挥了重要作用,成为我市工业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但由于该行业整体耗能高、排放量大、污染严重,受到国家产业政策的制约,因污染排放问题受到各级环保部门的重点监管。2004年以来,国家治理整顿高耗能高污染行业政策的实施,有效遏制了高耗能高污染行业盲目发展的势头,但发展中始终伴随着生产能力过剩、工艺装备落后、环境污染严重、生产集中度低等问题。近几年,我市在电石、铁合金、焦炭、小火电、小白灰、小炼铁行业虽采取了一系列治理整顿措施,但行业落后面貌始终难以改变。
    一是工艺装备技术落后,环境污染严重。现有电炉生产能力中,全市符合新建项目准入条件的25000千伏安及以上电炉只有16台,仅占261台矿热炉的6.1%,占电炉总生产能力的13.8%。小焦炭、小火电、小白灰、小炼铁行业治污设施落后,有的甚至没有治污设施。
    二是产业集中度较低。高耗能高污染企业数量多、规模小,全市121家电石、铁合金企业中,年产10万吨以上的企业只有3户。
    三是企业布局分散。电石、铁合金和硅钙企业分布于全市8个旗区,焦炭企业虽然集中在准格尔旗,但也是零散分布在各地。
    四是从全国范围看,产能严重过剩,产业层次低,行业价格波动大,市场起伏大,出口政策趋紧,对行业健康发展产生了不利的影响。当前,由于高耗能高污染行业全国性的产能过剩,结构不合理问题进一步凸现,导致了资源环境约束性矛盾进一步加剧,投资风险加大。相当一部分企业退出市场的内在压力增大,市场也有淘汰落后生产能力的有利因素。国家已经明确了高耗能高污染行业市场准入和结构调整的方向重点,出台了差别电价政策和节能减排诸多强制性要求。因此,紧紧抓住当前的有利时机,因势利导,化害为利,加快推进高耗能高污染行业结构调整,既是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的需要,更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转变经济增长方式,做好节能减排工作,保持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的需要。
    二、高耗能高污染行业整顿治理的主要目标及工作重点“十一五”期间,高耗能高污染行业要按照走新型工业化道路的要求,严格行业市场准入管理,推广先进适用技术,加强节能降耗改造,优化产业布局,加大污染治理力度,大力发展循环经济,适应经济发展需求。
    (一)“十一五”期间高耗能高污染行业结构调整的主要目标⒈电石、铁合金行业的生产能力在现有基础上逐步降低,严格控制产能的扩张。⒉工艺装备水平进一步提高。25000千伏安及以上电炉占电炉总生产能力的80%。⒊生产集中度进一步提高。10万吨以上大型企业生产能力占总生产能力的90%以上。⒋生产布局进一步优化,高耗能高污染企业环境污染治理达标率达到100%。
    (二)“十一五”期间高耗能高污染行业结构调整的重点⒈控制生产能力增长,严格行业准入管理。电石、铁合金、焦炭等行业以目前形成的生产能力为限,严禁在现有生产能力基础上重新审批和建设新的项目。整顿整合、关小上大和异地搬迁必须新建的项目,其电炉最低要达到25000千伏安以上,同时要引进建设50000千伏安以上的电炉。⒉推广先进适用技术,加大技术改造力度。以节能降耗、污染治理、综合利用为重点,以高新技术改造高耗能产业,淘汰落后工艺设备,促进工艺装备升级。推进矿热电炉大型化、密闭化、自动化,推广炉外精炼新工艺、原料精料入炉技术、矿热炉低压补偿技术,推行粉尘回收、煤气回收、冶炼炉渣回收及湿法冶炼废渣综合利用技术。⒊发挥比较优势,提高产业集中度。按照市场原则,鼓励有实力的大型企业,以资产、资源、品牌和市场为纽带实施兼并重组,促进产业集中化、大型化、基地化发展。同时,要延伸产业链条,积极开发和建设下游产品,推进高载能产业的健康发展。⒋坚持集中发展,优化产业布局。电石、铁合金的布局按照“东石西铁”进行规划,即电石主要向沙圪堵集中,铁合金主要向棋盘井集中。棋盘井、沙圪堵、友谊工业园区以外的电石、铁合金企业要通过整合的形式分别集中到三地。
    三、抓住高耗能高污染行业整顿治理的重点全面开展攻坚从现在开始,至2008年8月,集中时间,集中力量,重点突破,全力打好淘汰落后产能和整顿优化布局攻坚战。
    (一)淘汰落后产能:⒈84户小焦炭企业在2007年9月底前关停,淘汰产能390万吨;⒉61户小白灰企业在2007年9月底前关停,淘汰产能100万吨;⒊38户硅钙企业在2007年8月1日前全部关停,淘汰产能 7万吨;⒋达拉特旗高头窑电厂2×0.3万千瓦机组2007年关停。
    (二)整顿优化布局:整顿优化布局主要指除鄂托克旗、准格尔旗在工业园区内集中发展外,其它旗区不再发展电石、铁合金产业。对保留企业和整合重组企业全面实施技术改造,园区内8000千伏安以下的电石、铁合金企业要进行技术改造升级,改造后不达标的企业关停取缔,确保2008年7月底前不仅生产规模、工艺设备、污染排放量要符合国家标准,而且要实现产业先进,达到国内先进水平。被关停的电石、铁合金企业,可以通过联合的方式,允许采取关小上大的办法,在保证不突破原产能的基础上,新建25000千伏安以上的电炉;铁合金企业必须到棋盘井地区建厂,电石企业必须到沙圪堵建厂。列入关停范围的电石、铁合金企业,所在旗区分类对待,分步实施,无审批手续、手续不全的企业先行关停;现有生产企业在集中布局的棋盘井、沙圪堵允许关小上大;对关闭而不再上新项目的企业,由所在地的旗区人民政府酌情予以补偿,市人民政府要安排一定数量的资金对整顿整合和淘汰落后产能执行好的地区和企业予以奖励。整顿治理工作要统一在2007年8月1日前完成,分旗区的具体任务是:鄂托克旗:棋盘井工业园区外的电石、铁合金企业全部关停取缔;准格尔旗:沙圪堵、友谊工业园区外的电石、铁合金企业全部关停取缔;沙圪堵、友谊工业园区内的电石、铁合金企业在今年8月1日前各淘汰取缔电炉总数的三分之一;达拉特旗:电石企业4家7台炉,淘汰产能19万吨;硅铁6家14台炉,淘汰产能14万吨;杭锦旗:硅铁企业7家8台炉,淘汰产能9万吨;鄂托克前旗:硅铁企业2家4台炉,淘汰产能5万吨;伊金霍洛旗:电石企业1家2台炉,淘汰产能5.5万吨;硅铁1家4台炉,淘汰产能5万吨。
    四、推进高耗能高污染行业结构调整的政策措施
    (一)要严格执行产业政策。加强信贷、土地、环保、供电等产业政策的协调配合,严格控制投资。对新建25000千伏安以下的电石、铁合金和其它不符合产业政策要求的投资项目,投资管理部门不予审批、核准或备案,金融机构不得提供信贷支持,土地管理部门严禁提供土地,电力部门严禁供电,环境保护部门严禁办理环保审批手续。对违反实施意见审批的电石、铁合金及其它行业的建设项目,要严格追究有关部门责任人员的责任。
    (二)实行严格的差别电价。制定并尽快实施有利于节能减排的用电调度办法,优先安排清洁生产和资源综合利用项目的用电,限制能耗高、污染重的行业用电,继续对电石、铁合金等行业实行差别电价政策,对属于关闭淘汰和整顿优化布局的,按时不能进行整顿整合的,届时电力管理部门要比照执行国家对淘汰类的电价政策,并根据实际情况可适当提高电价上涨幅度。
    (三)加强环保排放的监控管理。建立完善准确的减排监测体系,准确核定污染物减排总量,提高环境监测的装备水平,保证环境监测数据准确、可靠、有效。建立和完善严格的减排考核制度,强化减排责任,严格数据公布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市环境保护部门要制定具体办法,对于偷排偷放的企业,要加大处罚力度,累计偷排三次以上的企业予以彻底关停。
    (四)取消对高耗能高污染行业的优惠政策。严格按照上级有关精神,在全市范围内对过去电石、铁合金行业实行的优惠政策实行摸底清查,除享受国家资源综合利用、西部大开发、少数民族新办企业等优惠政策外,对原来各旗区自行制定的优惠政策坚决予以废止。同时,根据实际情况,出台鼓励清洁生产和能源综合利用项目的扶持政策。
    五、加强领导,明确职责,确保高耗能高污染行业结构调整目标的顺利实现为加强对高耗能高污染行业治理整顿工作的组织领导,市人民政府已经成立市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的主要任务是,部署节能减排工作,协调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节能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经济委员会,减排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环境保护局,负责承担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领导小组要加强对节能降耗工作的领导,定期听取节能减排工作汇报,组织协调节能减排重要事项,研究制定节能减排政策措施,检查和考核节能减排目标责任。市经济委员会、环境保护局要分别下达节能与减排的目标任务,尽快公布淘汰与整顿整合企业名单与时限。各旗区也要加强对本地区节能减排工作的组织领导,切实履行职责,密切协调配合,尽快制定相关配套政策措施和落实意见,妥善化解治理整顿中各种矛盾和问题。要依据本实施意见,安排部署高耗能高污染行业结构调整和节能减排的各项工作,明确责任、分工和进度要求,提出本地区贯彻落实的具体方案,并报市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批准,以确保高耗能高污染行业结构调整目标的顺利实现。
 
 
 
 
 
十、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市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和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管理办法的通知
鄂府办发〔2007〕29号
 
 
各旗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部门: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鄂尔多斯市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和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五月十四日

鄂尓多斯市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和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管理办法
    为加强对全市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和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的管理,防御和减轻地震灾害,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内蒙古自治区防震减灾条例》和《内蒙古自治区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和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纳入基本建设管理程序。市地震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市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和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进行监督管理。
    二、全市一般新建、扩建、改建工程,由市地震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国家颁布的地震动参数区划图确定抗震设防要求。对按照规定必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项目,由市地震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地震安全性评价的结果确定抗震设防要求。
    三、市地震行政主管部门要与市发展和改革、规划、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建立工作联系,相互配合,共同做好我市工程建设场地安全性评价和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的监督管理工作。
    四、必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由建设单位或工程业主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地震安全性评价的费用按有关规定列入工程建设预算。
    五、建设工程必须按照抗震设防要求和抗震设计规范进行抗震设计,并按照抗震设计进行施工。
    六、未按规定确定抗震设防标准的建设工程,发展和改革、规划、建设等项目审批部门不得办理与工程建设有关的审批手续。
    七、凡在我市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机构,按照《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的规定,必须取得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证书,并在资质许可的范围内承担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
    八、违反本办法的,由市地震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内蒙古自治区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九、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必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工程项目(略)
 
 
 
 
 
十一、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鄂尔多斯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鄂府发〔2007〕20号
 
 
各旗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各大企事业单位:
    现将《鄂尔多斯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四月六日
鄂尔多斯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实施方案

    为规范我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促进鄂尔多斯市经济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的总体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总体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提出的关于“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体系”的方针政策,严格执行《内蒙古自治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坚持制度创新、体制创新和机制创新,遵循市场经济规则,按照“加强整治、完善制度、优化环境、分步推进”的原则,一手抓整顿和规范信用秩序,一手抓建立和健全信用体系,加快“信用鄂尔多斯”建设步伐。以建设鄂尔多斯市社会信用体系为契机,建立良好的社会信用环境,不断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基本原则:一是政府推动,市场运作,全社会广泛参与。建立和完善信用规章和制度体系,发挥市场力量,通过市场运作,依法建立开放的诚信体系,培育有序的信用市场。二是统筹规划,统一标准,分工合作。在全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的基础上,抓紧制定信用信息采集技术标准和信用报告标准文本,逐步实现信用建设的专业化、标准化。各级各部门要通力协作,共同参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三是突出重点,分层推进,分步实施。以企业信用体系建设为重点,分阶段实施,先试点后铺开,逐步形成覆盖全市的联合征信网络和监管体系。四是注重实效。信用体系建设要结合鄂尔多斯市实际,注重可操作性和有效性,同时要有战略性和前瞻性,便于与全自治区乃至全国信用体系建设系统接轨联通。
    (三)总体目标:社会公民的道德水准、企业信用管理水平和政府部门的公信力显著提高,诚实守信的社会环境基本形成;信用建设制度体系基本完善;建立统一的信用信息发布平台;制定统一的企业、个人信用评估标准和办法;对各种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的违规违法行为形成有效的社会联防和制约惩戒机制相结合的长效机制;信用服务行业监督管理体制基本形成;面向企业和个人、覆盖经济社会生活各个方面的社会信用体系基本建立。
    二、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主要任务和实施步骤
    (一)加强机构建设,成立鄂尔多斯市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保证信用体系建设工作落到实处。市金融办公室作为地方信用体系建设的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的征信工作并对信用服务活动进行监督管理。旗区相应成立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通过机构建设有效地对信用体系建设工作进行协调、指导、决策。
    (二)制定方案,完善制度。制定出台《鄂尔多斯市社会信用信息征集、披露管理暂行办法》。建立健全信用制度和信用相关标准,出台信用征集、信用评估、信用查询、信用公示、信用监管等管理制度。推动人民银行已制定的征信数据元标准等一系列征信标准的实施。
    (三)做好全市中小企业信用评级工作。首先通过引进国内知名的信用评级中介机构对全市拟进入自治区“千户百亿”成长计划的中小企业进行评级,然后逐步辐射到所有有融资贷款需求的中小企业,将评估数据统一汇总形成地区的信用平台。一方面对中小企业的信用等级实施动态管理,另一方面积极向各金融机构推荐质量优良的中小企业,使其尽快得到信贷支持。
    (四)建立和完善企业信用体系。作为全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中小企业信用评级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企业信用数据库,建立个体工商户信用体系,改进和完善企业信用公示系统。具体分六步走:一是考察调研,完善企业信用管理体系的框架,研究企业信用信息发布披露、社会咨询、网络链接、信息共享的法律依据和基本要求。二是建立工商系统企业信用管理体系。建立和完善对企业的登记行为、交易行为、市场运作、广告发布、合同管理及著名企业、知名商品保护等的信用管理体系。三是整合相关部门企业信用信息。研究解决与涉及企业信用管理和评价的政府其他部门、金融机构、中介机构的信息沟通、数据共享、网络链接等事宜,逐步拓展企业信用信息数据平台。四是抓好企业信用数据系统的应用。安装并推广使用企业信用数据系统应用软件,对外开展企业信用信息咨询业务。五是建立企业信用评价体系。制定科学、规范的企业信用评价体系及评价标准,开展企业信用评估业务。六是依照《中国人民银行信用评级管理指导意见》,制定科学规范的企业信用法规体系。
    (五)建立全面的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开展对个人信用体系的征集工作。市金融办公室协调市档案局和人民银行建立贯通旗区的用于识别企业、个人身份,全面反映企业及个人经济状况、履约能力、商业信誉等信用记录和信用状况的信用信息基本数据库。要将分散在工商、税务、公安、司法、财政、审计、质检、建设、环保等部门的非信贷信用信息集中起来建立非信贷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逐步和人民银行的信贷信用基础数据库实现共享,并逐步实现和自治区信用信息数据库的纵向联通及和其他各盟市信用信息数据库的横向连接,最终实现全区信用信息的资源共享。
    (六)做好在我市东胜区的农村信用体系建设试点工作。为了改善农村社会整体信用环境,从根本上解决我市农牧区信贷难、融资难的问题,为自治区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提供借鉴,自治区金融办公室拟选择我市东胜区作为农村信用体系建设的试点地区。试点地区主要是对乡镇企业、个人及村、镇的信用状况评定等级,并建立征信系统,向银行及有关部门提供可靠的信用服务,最终在我市建立农村信用体系。
    三、市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职责
    市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负责向市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供企业信用信息,市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汇总分析,形成企业信用评级、信用信息发布及信用查询服务的基础材料。各行政机关和有关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积极配合,按照信用信息目录及时向市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供有关信息。
    工商部门提供企业工商注册基本资料(包括变更登记、年检情况等)、争创著名商标及中国驰名商标、重合同守信用以及查处违法案件等信息。
    统计部门提供企业资产负债、财务经营、统计违法及其他奖惩记录等信息。
    质监部门提供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质量认证、产品许可证、执行标准、国家免检、原产地保护、监督抽查、质量违法处理及其他奖惩记录等信息。
    经贸部门提供企业技术创新、技术改造、经营管理信息。
    税务部门提供企业税收征管信息(包括企业税务登记、欠税、纳税信用等级等)、稽查信息(包括偷税、逃税、抗税、骗税等)及其他奖惩记录等信息。
    环保部门提供企业清洁生产、环境保护、污染排放、环保执法及其他奖惩记录等信息。
    民政部门提供福利企业年检年审及其他奖惩记录等信息。
    劳动保障部门提供劳动技能培训机构、劳务中介组织、企业与劳动者签订和履行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费以及其他奖惩记录等信息。
    建设部门提供有关企业资质、质量安全事故责任、工程款结算及其他奖惩记录;有关企业及个人招投标违规记录等信息。
    通信部门提供有关业务资质认定、专项技术认定、话费缴纳及其他奖惩记录等信息。
    电力部门提供电费缴纳及其他奖惩记录等信息。
    科技部门提供技术鉴定、知识产权保护及其他奖惩记录等信息。
    农、林等部门提供农产品生产经营企业执行质量安全标准及其他奖惩记录等信息。
    商务部门提供进出口企业代码、核定经营商品经营资格及进出口许可证、资格证书年审及其他奖惩记录等信息。
    物价部门提供价格信得过单位、价格违法及其他奖惩记录等信息。
    交通部门提供道路、水路运输经营业务运输许可证及资质、营运证、规费缴纳、运输服务质量及其他奖惩记录等信息。
    食品药品监督部门提供企业经营许可证、批准文号、广告失实或非法及其他奖惩记录等信息。
    文化部门提供有关企业经营许可证及其他奖惩记录等信息。
    人民银行提供企业信贷业务、金融资信等级等信息。
    人民法院提供逃废金融债务和金融违法等信息。
    其他行政机关以及负有行政管理职能的机构提供相关企业、中介机构的信用信息。
    四、工作要求
    (一)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实施企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意义,明确专人负责,制定具体方案,抓好工作落实。在充分利用现有资源和调动各方面积极性的基础上,以建立信用中心和开发网络征信平台及数据库系统为重点。要加强调查研究,制定切合我市实际的企业信用建设、监管等方面的规范制度。
    (二)各级各部门要制定宣传计划,广泛开展企业信用建设宣传活动。各新闻媒体要积极参与信用建设工作,开辟信用宣传专栏和新闻窗口,宣传报道信用建设的目的和意义、主要目标任务和措施等,广泛报道诚实守信的优秀企业,剖析失信现象。要努力增强全市企业信用意识,发动社会各界积极关心、支持和参与企业信用体系建设,营造全市建设诚信企业的浓厚氛围。
    (三)各级各部门要积极开拓和培育信用市场,适时吸纳社会法人和民营资本参与我市企业信用建设,组建征信公司,进行市场化运作和企业化经营。要积极推动信用中介服务机构建设,逐步培育以清晰完备的信用记录、信用评级、信用信息网络为基础的面向社会的征信服务市场。要不断培育企业信用产品的市场需求,扩大信用调查、信用评估等终端信用产品范围,逐步由行政手段转为市场手段推动企业信用体系建设。要加强监管,逐步建立企业失信惩罚机制,发挥行业协会作用,强化企业信用自律。 
 
 
 
 
 
 
 
 
十二、中共鄂尔多斯市委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鄂尔多斯市预防和处置群体性事件实施细则》的通知
厅发[2005]91号
 
 
各旗区党委、人民政府,市直各部门及各人民团体:
    《鄂尔多斯市预防和处置群体性事件实施细则》已经市委、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以印发,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鄂尔多斯市委办公厅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5年12月30日
    鄂尔多斯市预防和处置群体性事件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积极预防和妥善处置由人民内部矛盾引发的群体性事件,确保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大局,按照《内蒙古自治区预防和处置群体性事件实施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积极预防和妥善处置群体性事件,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正确处理新形势下的人民内部矛盾,依法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做到对群体性事件及其苗头发现得早、化解得了、控制得住、处置得好,切实把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解决在基层,全力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
    第三条 预防和处置群体性事件遵循以下工作原则:
    (一)坚持预防为主的原则;
    (二)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三)坚持疏导和依法行政的原则;
    (四)坚持慎用警力和果断处置原则。
    第二章  职责任务
    第四条  各级党委、政府的职责:
    (一)坚持科学的发展观和正确的政绩观,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关系,努力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二)在重大政策出台前,要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确保政策措施切合实际,符合人民群众的利益,避免因决策不当或者失误而侵害群众利益,导致群体性事件发生。|
    (三)加强工作指导和督促检查,确保各有关部门严格依法行政,正确有效执法,避免因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不落实或执行中存在违法违纪行为而侵害群众利益,引发群体性事件。
    (四)加强对社会矛盾纠纷排查,确定重大疑难及特殊信访案件,落实党政领导包案责任制,研究制定解决问题办法及措施,确保依法、及时、妥善处理群众反映的问题。|
    (五)建立健全防处群体性事件工作机制,指定责任部门分类制定有关工作预案,对存在重大隐患的地区、单位和群体要指派包保责任,落实各项防控措施,控制事态发展,及时平息事件。
    (六)对发生的重大群体性事件,应迅速启动工作预案,并指派一名党政领导亲临现场指挥处置工作,控制事态发展,及时平息事件。|
    第五条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的职责:
    (一)加强信息收集、传递,重点收集掌握已经发生、正在发生或可能发生的较大规模的群众上访、越级集体上访、赴京上访事件的动态情况。重要情报信息必须在2小时以内报告,重大事件必须在1小时以内报告。
    (二)按照上级部署,积极开展不稳定因素日常排查、专项排查和集中排查工作。对排查出的不稳定因素和群体性事件苗头,要分析研究存在的主要问题,形成原因、解决办法,应落实包保责任制,跟踪调查、积极化解,准确及时报告动态情况。
    (三)健全和完善防处群体性事件工作预案,凡因本部‘门、本单位问题引发或本部门、本单位人员参与的群体性事件,在按照规定上报情况的同时,主要领导要迅速赴现场对群众开展面对面的劝解疏导工作。(四)群体性事件结束后,对党委、政府要求限期解决的涉及群众利益的问题,要采取有效措施,指定专人负责,确保按时解决。
    第六条  公安机关的职责:
    (一)积极收集群体性事件动态信息,研究分析案情,迅速向当地党委、政府和上级公安机关报告,并通报涉事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及时判明事件的性质,把握处置原则。
    (二)制定群体性事件处置工作预案,明确落实责任领导和处置警力。维护群体性事件现场治安秩序、交通秩序,保障党政机关等重点部位及现场工作人员的人身安全。
    (三)适时依法采取相应的强制措施,控制群体性事件局势,尽快平息事态。搜集并固定群体性事件发生现场违法犯罪行为证据。依法打击违法犯罪人员以及插手群体性事件的敌对分子。
    第三章  防控工作
    第一节 防范
    第七条 各地各部门各单位必须重视思想政治工作, 加强维护稳定宣传教育。应当定期组织开展宣传教育活动,有针对性地宣传相关政策、法律法规,做好教育疏导工作,从思想上防止不稳定问题的发生。
    (一)在普及宪法和其它基本法律的基础上,重点宣传学习国家安全法、集会游行示威法、人民警察法、信访条例等有关维护稳定方面的法律法规。
    (二)针对不同的群体,开展相关政策、法律法规的宣传学习,重点是劳动、就业、社会保障、企业破产、土地草场、林木承包、税费改革、城市拆迁改造、治安管理及安全生产等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政策、法律法规。
    (三)针对特定的群体,开展深入细致的学习教育活动。
    第八条 各地各部门各单位必须慎重出台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政策法规,应当在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依照法定程序或行政报批、备案审查等程序制定,从制度上减少不稳定问题的发生。
    (一)涉及特定群体切身利益的重要政策、规定,应当征求党委政府信访办的意见。
    (二)涉及广大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政策、法规,应当依法实行听证。
    (三)地方性法规的制定,应当征求信访和维稳工作机构的意见。
    第九条 各地各有关职能部门必须依法行政、严格执法、公正司法,从行动上遏制不稳定问题的发生。
    (一)各部门各单位应严格依法办事,不得实施无法律依据的行为和超越法律规定的权力。
    (二)各执法部门应严格执法,对应该发现的违法现象和已经发生的违法行为,必须及时制止、纠正并依法予以处理,不得漠视和放纵。
    (三)各司法机关必须客观公正、高效司法,对涉及影响稳定的重特大案件应组织专案组快侦、快诉、快判,不得久拖不决。
    第二节 化解
    第十条 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对发现和掌握的不稳定因素,及时落实责任,主动协调有关职能部门共同排除干扰、解决问题、消除隐患。
    第十一条 应按照“谁的人谁负责”、“谁的事谁负责”、“谁引发的问题谁负责”和“涉及谁谁负责’’的原则明确责任。责任内容包括:
    (一)了解掌握群体性事件产生原因、涉及人数、目的要求,动态信息等基本情况。
    (二)收集掌握相关法律政策依据,制定工作措施,明确答复意见,统一口径。
    (三)做好思想教育和对重点人员的监控,做好劝阻、劝导和耐心细致的说服工作。
    (四)确保不发生影响本地社会稳定的事件,不发生重大越级群体赴京上访事件,不闹事滋事。
    第十二条 各地及相关部门的负责人对下列群体性行为,要及时、主动深入基层做好工作,化解矛盾,力争把问题解决在内部、把矛盾化解在基层。
    (一)出现不稳定事端和群体越级上访苗头,群体性事件尚处在酝酿之中的。
    (二)在本单位、本系统内反映情况的,尚未发生到党委、政府上访的。
    (三)其它由人民内部矛盾引起,尚未出现过激行为的。
    第三节 控制
    第十三条 各地必须建立和完善防范、控制群体性事件工作机制,把各项防控措施落实到有关职能部门。凡是发现违反信访条例组织大规模集体上访的,必须依法采取一切有效措施控制在当地。
    第十四条 市驻京联络处、驻呼办事处负有接待、劝返进京和到自治区上访人员的职责任务,责任人为驻京联络处、驻呼办事处主任。并统一听从自治区信访局和市信访办的协调指挥。
    第十五条 各地及有关部门在重要会议、重大节庆日、特殊敏感期,根据需要要适时启动工作预案,务必实现“五防止、一确保”的工作目标。
    第四章  处置工作
    第一节 工作程序
    第十六条 处置群体性事件,一般按照先期处理、现场处置和善后工作等程序依次进行。
    第十七条 先期处理。指公安机关、信访部门发现群体性事件后,及时到达现场,了解掌握群体性事件参与人数、引发原因、矛盾性质、目的要求、责任地区(部位、单位),立即向当地党委、政府及主管部门通报情况,同时通知责任地区(部门、单位)责任人和有关部门负责人及时赶到现场,并根据需要使用警戒带、划定警戒区域。
    第十八条 现场处置。指在党政主要领导、分管领导或现场负责人的指挥下,有关部门按照工作预案化解矛盾、控制事态的过程。
    (一)引导劝离。对发生大规模群众聚集上访的,各有关部门、单位要在党委和政府的领导下,分工负责、相互配合,共同做好信访人员的思想工作,防止矛盾激化,影响社会稳定。
    (二)宣告规定。公安机关要根据《集会游行示威法》、《信访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录制宣传提纲,现场播放,并要求违反规定的上访人员在通告后10分钟内主动离开现场,否则将依法清理现场,维护治安秩序。上访人数较少或有紧急情形,可采取口头宣告和命令的方式。
    (三)强行带离。在劝离无效的情况下,对严重妨碍正常生产、生活和工作秩序的群体性事件,以公安机关为主,信访及其它有关部门协助,强行将参与群体性事件的人员带离现场。遇有紧急情形,可不经上述程序。立即采取强制性措施带离现场。
    (四)强行驱散。在特殊情况下,对严重扰乱社会治安秩序、危害社会政治稳定的群体性事件,由公安、武警等专门机关依法采取必要的措施,强行将参与群体性事件的人员驱散、驱离现场。
    第十九条 善后工作。指群体性事件现场事态平稳后,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解决处理群众信访反映问题,依法处理相关人员,总结经验教训等后续工作。
    (一)对已经承诺解决的问题,必须尽快解决到位,对法律法规和政策有明确规定而没有落实到位的,要加以落实;对群众不了解有关政策规定的,要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对有关规定不够完善的,要及时修改完善;对工作亟需而尚未出台的措施、办法,要抓紧研究,本级无权制定或者修订的,应向上级提出有关建议。要坚决避免违背承诺、失信于民,重新引发群体性事件的发生。
    (二)对负有重要责任的国家工作人员应严肃处理,并公之于众;对从现场带离的人员,应进行必要的法制教育;对违法人员应查清事实,依法处理。
    (三)重大群体性事件处置工作结束后,有关地方的党委、政府和维稳办、公安机关应分别进行总结并向上级写出书面报告。
    第二节 工作方法
    第二十条 处置群体性事件必须正确适用法律法规,灵活运用政策和策略,采取领导出面、平息事态,教育疏导、解决问题,揭露分化、重点控制,依法行政、依法打击等方法分类妥善处置。
    第二十一条 领导出面,平息事态。群体性事件一旦发生,事件发生地的党委、政府有关负责人和涉事单位及主管部门负责人要迅速赶赴现场进行处置。必要时,党委、政府主要负责人要直接指挥现场处置工作,及时疏导化解矛盾和冲突,尽快平息事态。
    第二十二条 教育疏导,解决问题。参与处置群体性事件的党政领导、部门负责人及工作人员,必须面对面地做好群众工作。对群众提出的要求,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要当场表明解决问题的态度;无法当场明确表态的,要责成相关部门或者单位限期研究解决;对确因决策失误或者工作不力而侵害群众利益的,要据实向群众讲明情况,公开承认,尽快纠正;对群众提出的不合理要求,要讲清道理,耐心细致地做好说服教育工作。教育疏导无效时,可以宣布通告或命令,限令参与人员在指定时间内离开现场。
    第二十三条 揭露分化,重点控制。在处理群体性事件工作中,可根据及时揭露极少数不法分子的阴谋企图,最大限度教育争取不明真相的群众。必须做好重点控制工作,对酝酿闹事的组织者、挑头者,要及时找其谈话,晓之以理,晓之以法,予以严肃警告,使其丧失组织指挥作用;对于群众性自发组织,应及时会同有关部门采取措施令其解散。
    第二十四条 依法行政,依法打击。对在限定时间内仍拒不离开现场的,根据现场形势,把握时机,由公安机关依法采取强行带离现场、强行驱散、行政拘留等强制性行政措施。对被强行带离现场以及被先行拘留的人员,应当在24小时内进行询问,并分别情况依法作出处理。对进行渗透、煽动破坏的境内外敌对分子和挑拨制造事端,闻风而动的违法犯罪人员以及打砸抢烧事件的组织策划者、骨干分子,必须依法法予以坚决打击。
    第二十五条 重大群体性事件处置现场,应配备必要的医护人员和救护设施;对处置过程中的受伤人员,应及时救治。
    第二十六条 在处置群体性事件中,必要时可邀请人大、政协委员、社会知名人士、新闻记者参加,以征求意见和采集证据。未征得宣传部门同意,不得公开的报道。如有外国人参与,应要求其立即离开现场,并禁止拍照、录音、录相。对已经拍照、录音和进行采访的,要予以收缴。
    第三节 工作措施
    第二十七条 处置群体性事件,应当依据事件的性质和危害程度,采取相应措施妥善解决。
    第二十八条 发生下列尚未危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一般性群体性事件,应当采取宣传教育、化解疏导等方法平稳处置,公安机关不得使用处置性警力采取强制性措施,可派出部分民警维护治安秩序。
    (一)发生在部门、单位内部,尚未发生行凶伤人或打砸抡烧等事件的。
    (二)发生因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具体问题到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上访、请愿、静坐等事件,尚未出现过激行为,尚未影响党政机关办公秩序和周边交通、治安秩序的。
    (三)发生因民族、宗教问题引发的上访、请愿、静坐等事件,尚未对社会治安秩序造成危害的。
    (四)发生其它因人民内部矛盾引发的群体性事件,矛盾尚未激化,尚未对社会造成危害的。
    第二十九条 发生或即将发生下列严重违法情形的,公安机关应当立即出动处置性警力进入现场,并根据现场情况依法采取相应的强制性措施、使用必要的警械,尽快平息事态,恢复正常秩序,防止因警力、警械和强制措施当用不用而使事态失去控制。
    (一)进入城市中心区段非法集会、游行、示威;
    (二)围堵、冲击党政机关和重点要害地区、部位;
    (三)卧轨拦车、堵桥堵路、阻断交通要道;
    (四)打、砸、抢、烧、械斗、骚乱;
    (五)呼喊、张挂诽谤口号、标语;
    (六)其他严重违法情形。
    第三十条 发生政治性群体事件,必须立即逐级上报,在自治区、中央及有关部门的指导下,可采用政治的、行政的、法律的等多种手段予以处置。
    第三十一条 处置群体性事件应慎用处置警力、强制措施和警械武器,防止因使用不当而激化矛盾、扩大事态。
    (一)群体性事件现场执勤民警,应当及时制止违法行为,但要避免与群众发生直接冲突,防止激化矛盾。
    (二)动用处置性警力,公安机关应严格履行报批和备案程序,现场指挥员应事先对公安民警进行动员,通报情况,严肃纪律,交代任务,提出要求。
    (三)采用强制性措施时,人民警察应向现场人员明示告知。确有必要现场采取强制性措施的,应选择有利时机,充分做好前期工作和后续准备。
    (四)拟对群体性事件的组织者和骨干分子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各级公安机关逐级上报,待自治区公安厅批准后,方可采取强制措施。
    (五)在处置群体性事件现场的一线民警,经批准可携带非致命性武器,但不得携带枪支。执勤民警必须服从命令。
    第四节 组织领导
    第三十二条 群体性事件处置工作,在发生地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和上级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的指导下进行,一般性上访请愿等群体性事件,由信访部门牵头,主管及相关部门负责调处,公安部门配合;治安性群体性事件,由政法委牵头,公安机关负责处置,信访及其他有关部门配合;政治性群体事件,请示自治区党委、政府并在自治区委、政府指导下,由市党委、政府办公厅牵头,公安、武警及其他有关部门负责处置。
    第三十三条 重大群体性事件发生后,各地维护稳定工作领导小组负责人可根据实际情况,迅速决定成立临时联合指挥机构,统一指挥参加行动的公安民警、武警部队及其他有关力量。参与处置工作的有关部门和单位领导参加联合指挥部,参与指挥。公安机关、武警部队内部应建立独立的指挥体系,实行分级指挥。根据需要也可设立驻地指挥所、现场指挥组或现场联络员。
    第三十四条 处置群体性事件,应当根据事件的性质和任务确定处置力量。发生严重群体性事件或政治性事件,应当迅速调集公安、武警、民兵等力量,快速到位,梯坎配置,留有机动。处置力量一般应两倍于参与群体性事件人数,主要力量用于事件中心地区、重要目标和关键部位,用于处置行动的关键环节。各警种力量必须密切配合,协同作战,有条件的要制定协同计划。
    第三十五条 各地及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制订和完善各类群体性事件处置工作预案,落实处置力量和物资装备。要搞好日常训练和实战演习,建设一支高素质的公安防暴队伍,不断提高处置水平。
    第三十六条 各地各部门必须积极稳妥、坚决果断地处置群体性事件,不得推诿扯皮、失职渎职。各地在处置重大群体性事件时,党政主要领导干部首先要出面做群众工作,不能搞分层次出动,久拖不决。
    第五章 奖励与处罚
    第三十七条 各级党委、政府要将预防和处置群体性事件情况作为党政领导干部实绩考核的重要内容,采取定期考核与年终考核相结合的办法,把考核结果与领导班子调整、干部的升降、奖惩相结合。
    第三十八条 对在积极预防和妥善处置群体性事件工作中,发挥重要作用和做出贡献者,各级党委、政府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第三十九条 在预防和处置群体性事件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党中央、国务院,自治区党委、政府和市委、政府关于维护稳定和预防处置群体性事件的有关规定不执行或者贯彻不力,侵害群众利益,作出错误决策,引发群体性事件或使群体性事件升级的。
    (二)对本地区、本部门和本单位存在的各类人民内部矛盾纠纷不认真排查调处,重大隐患问题没有落实党政领导包案责任制,防控措施不力,甚至怂恿群众到上级机关集体上访,致使群众越级上访屡有发生或发生有影响的重大群体性事件。
    (三)群体性事件发生后不及时报告,不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处置失当,甚至压制有关部门、单位及时如实上报情况和及时果断处置,致使可以避免的影响和损失而未能避免的。
    (四)违反规定指令公安机关参与非警务活动或违反规定派出警力处置群体性事件,或者滥用警械、强制措施,或者违反规定携带、使用武器,造成矛盾升级、事态扩大的。
    (五)在预防和处置群体性事件过程中有其它违法违纪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四十条 实施预防和处置群体性事件工作领导责任查究,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需要进行责任查究的,由旗区以上维稳办向同级维护稳定工作领导小组汇报情况,提出建议。
    (二)查究建议,经维护稳定工作领导小组研究确定,需追究领导责任的,按照管辖权限由维护稳定工作领导小组向有关地方或主管部门下达《重大问题领导责任查究通知书》。
    (三)有关地方或主管部门接到查究通知书后,应在规定时间内作出查究,并将查究结果报告下达查究通知书的维护稳定工作领导小组。
    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党纪、政纪处分,由纪检、组织、监察、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追究刑事责任,由司法机关依照法律程序进行。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由人民内部矛盾引发,群众认为自身权益受到侵害,通过非法聚集、围堵等方式,向有关机关或单位表达意愿、提出要求和施加压力等群体性行为事件的预防和处置工作。
    第四十二条  各旗区、市直各有关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十三、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鄂尔多斯市契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旗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各大企事业单位:
    《鄂尔多斯市契税征收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2004年第12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公布。
                                        二○○四年十一月三十日
鄂尔多斯市契税征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我市契税征收管理,确保应收尽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内蒙古自治区契税实施办法(暂行)》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我市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企业单位、事业单位、国家机关、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和其它组织以及个体经营者、其它个人为契税纳税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转移土地、房屋权属,包括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出售、赠与、交换)和房屋买卖、房屋增与、房屋交换。
    以土地、房屋权属作价投资、八股,以土地、房屋权属抵债,以获奖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权属,以预购方式或预付集资建房款方;承受土地、房屋权属,以委托代建方式取得土地、房屋权属,均视同土地使用权转让、房屋买卖或赠与征收契税。
    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包括农村、牧区集体土地、草原承包经营权的转移。
    第四条 纳税人应当如实申报。对纳税人申报的计祝依据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征收机关有权参照市场价格核定其应纳税额。
    第五条  纳税人按规定范围享受减税免税照顾。凡符合减或免征契税规定的,应当在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后10日内,向土地、房屋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供有关资料,主管税务机关依法审核并办理减征或免征契税事宜。
    纳税人经批准办理了减免契税手续后改变用途且不属于减免税范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10日内到主管税务机关补缴已减免税款。否则,一经查出,除依法追缴应补税款外,按税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六条  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向土地、房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在规定的期限缴纳税款。纳税人在办理契税征税事宜时必须提供合法有效的凭证作为依据。
    纳税人办理纳税事宜后,征收机关应当向纳税人开具完税凭证。如属于土地、房屋混合交易的,征收机关应当同时向纳税人开具完税凭证(契税专用完税证或通用缴款书)和纳税证明。土地、房地产管理部门可分别凭纳税人出具的契税已纳税证明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和《房屋所有权证》。
    第七条 纳税人在办理《国地土地使用证》和《房屋所有权证》时,必须提供取得房屋、土地权属的发票和契税完税凭证(或免税证明)以及其它规定的文件材料。
    房地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在办结《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后,应将销售不动产或转让无形资产专用发票(或建筑安装业专用发票)和契税完税凭证或免税证明的复印件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签字盖章后存入办证档案保管。
    凡不能同时出具发票和契税完税凭证(或免税证明)的,土地部门、房地产管理部门一律不予办理土地、房屋权属变更登记手续。否则,因此造成少缴税款或偷逃税款的,由直接责任部门负责,并由有关机关追究其责任。
    第八条 销售不动产或转让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有义务为购买方出具合法有效的销售不动产或转让无形资产专用发票,发票上必须写明房屋、土地的具体地址及名称(如xx路xx街坊xx号楼xx单元xx房间或xx小区xx号楼xx单元xx房间)、平方米售价、具体平方米数等。
    第九条 全市各级地方税务机关为契税的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契税的征收、管理、检查。
    契税的征收管理以地方税务机关直接征收为主。征收机关根据征收管理需要,可以派专人驻土地管理部门、房地产管理部门征收契税。
    第十条  土地部门、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向契税征收机关提供有关土地、房屋权属、土地出让费用、成交价格和已公布的土地、房屋基准价格以及权属变更等方面的资料,协助征收机关依法征收契税。
    第十一条  土地管理部门和房地产管理部门在进行土地证书和房屋产权证书的定期查验时,可联合税务机关对契税完税情况一并进行清理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逃避纳税和不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的,依照有关规定一并进行处罚。
    第十二条 税务机关和房地产、土地部门要进一步建立健全部门联系制度,以召开联席会议、微机联网、信息共享等形式加强交流和沟通。
    第十三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税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鄂尔多斯市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各基层局可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1999年伊克昭盟地方税务局、土地管理局、房地产管理局联合下发的《契税征收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附件:1.契税减(免)税证明(样式)
     2.契税已纳税证明(样式)
     3.鄂尔多斯市地方税务局契税减(免)税申请表(样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