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拘禁]非法拘禁罪
案情:被告人王某与被害人杜某存在经济纠纷,王某为结算欠款以便索取债务,2007年6月21日上午9时许,王某纠集他人,以强制的方式先后将杜某带至工地和家中,并对杜某进行了殴打,致杜某轻伤,经鉴定构成10级伤残。6月22日20时许,接到报警的公安人员到达王某家中后杜某得以脱身。2007年7月9日,王某被公安机关抓获。案件审理中达成刑事附带民事调解协议,王某赔偿杜某医疗费、残疾赔偿金、误工费等经济损失36000元。
判决: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非法拘禁罪成立。被告人王某有悔罪表现,已就民事赔偿同被害人达成调解协议,犯罪情节轻微,可不判处刑罚。判决被告人王某犯非法拘禁罪,免予刑事处罚。
评析:杜某欠债不还不应当,王某可依法提起民事诉讼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由于王某自力救济的行为超越了法律许可的限度,导致自己触犯了刑法,好在王某能够及时认识自己的错误,有悔罪表现,并能赔偿受害人损失,才得以被免予刑事处罚。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第三款“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第三十七条“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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