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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取消短消息业务网内网间差别定价有关问题的通知
工信部联通[2008]34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发展改革委、物价局,中国电信集团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中国卫星通信集团公司: 为进一步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电信市场公平公正、有效有序的竞争环境,促进电信行业健康协调发展,经研究,决定取消短消息(含多媒体短消息,以下同)业务网内网间差别定价,现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自2008年12月1日起,各级电信企业停止推出涉及短消息业务网内网间差别定价的资费方案。 自2009年1月1日起,目前已存在的上述网内网间差别定价的资费方案,各级电信企业停止发展新用户。 二、对现有的涉及短消息业务网内网间差别定价的资费方案,电信企业要认真清理,建议按照就低不就高的原则,于2009年1月15日前实行网内网间统一定价。确有困难暂不能实行网内网间统一定价的,各电信企业集团公司要提出稳妥可行的处理方案,于2009年1月15日前将清理结果及处理方案报工业和信息化部。 三、资费清理过程中涉及资费方案变更,应按照电信资费审批备案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和价格主管部门要切实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加强对相关电信企业的指导和监督,遇到新情况、新问题及时报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二〇〇八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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