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林业局办公室关于采挖树蔸(根)有关问题的复函
办资字〔2008〕91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林业局:
你局《关于采挖树蔸(根)有关问题的请示》(桂林报〔2008〕266号)收悉。经研究,我局认为,采挖树蔸(根)进行经营利用的行为,必须按《国家林业局关于规范树木采挖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林资发〔2003〕41号)精神严格执行。
特此复函。
二OO八年十一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