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平衡滑板”开发方案的法律建议书
附: 平衡滑板合作、转让信息
董先生联系电话:13009515622
受董先生的委托,内蒙古合德律师事务所指派李勇智、郝凤军律师办理委托事项,现依据《专利法》、《公司法》、《合同法》及相关法律之规定,提出如下建议,供董先生参考。
一、董先生拥有该专利权及该专利权保护的范围
通过核对证书原件,登录国家知识产权局官方网站查询,确认董先生拥有平衡滑板实用新型专利权,证书号第1135747号,专利号:ZL2007201766047,专利权期限为十年,自申请日2007年8月30日至2017年8月29日止。
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技术方案,专利权人有权转让、许可使用专利权受法律保护。
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五十六条
二、董先生对该专利拥有以下权利。
1、独占使用权
专利权人获得专利后,即取得了独占作用的权利,除法律规定的情形外,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专利权人同意都不得非法使用该专利。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十一条
2、许可使用权
专利权人可以自己使用其专利,也可以通过与其他单位和个人签订《专利许可使用合同》的形式,许可其他单位和个人在一定范围内使用该专利。但被许可的单位需要交纳许可使用费。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十二条
3、转让权
专利权人可以将自己的专利的独占使用权一次性全部转让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转让费用后,专利权人丧失独占使用权。如专利权人继续行使使用权即对受让人构成侵权。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十条
4、保护专利不受侵犯的权利
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法律的规定擅自使用该专利,即对专利权人构成侵权,专利权人可以依据《专利法》第七章的规定,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5、强制许可申请权
如果本发明依赖其他的发明创造,该发明已取得专利权,专利权人可以申请国家专利局给予使用前一专利的强制许可。如果以后又有人依托本发明而又创造出新的发明并申请专利,专利权人可以申请国家专利局给予使用后一专利的强制许可。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50条
三、专利权可能存在的风险
1、被宣告无效的可能性
自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公告授予专利权之日起,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认为该专利权的授予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可以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该专利权无效。如果专利权被宣告无效,已经签订的专利权转让合同、使用合同继续有效。但转让人应向被转让人返还全部或者部分转让费用、使用费用。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45条至47条
2、专利权被侵权的可能性
专利权人在取得专利权后,除法律规定外,任何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使用该专利都构成侵权。由于专利能够取得巨大的经济利益,所以被违法使用的可能性无法避免。专利权人可依据《专利法》第七章的规定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但维权的成本很高。
四、实现专利权价值的手段
(一)、新组建公司生产取得专利权的产品
新组建公司来生产取得专利权的产品是实现专利权社会价值的重要手段。依据现有法律的规定,应当组织一个有限责任公司来进行生产和经营。组建有限责任公司应通过以下法定程序:
1、签订入股协议、制定公司章程。
入股协议和公司章程应注意以下问题:
(1)、全体股东可以实物出资,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
(2)、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也就是说该专利占整个股权的比例最高只能为全部股权的70%。
(4)、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帐户;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5)、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法律依据:《公司法》第27条、第28条、第31条
2、办理公司成立登记所需要的全部法律手续
(1)、办理工商登记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股东符合法定人数(2人以上50人以下);(二)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3万元以上);(三)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四)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五)有公司住所。
(2)、办理完毕工商登记后办理税务登记手续。
法律依据:《公司法》第23条
3、这种实现专利权价值方式的优缺点
优点:能够充分地实现专利的价值,获得的利润相对来说是所有手段中最高的。
缺点:投资时间长,承担的市场风险也最大。
(二)、以专利权作价入股其他公司
1、签订《技术入股合同》
这种方式需要找到合适的已经在生产同类产品的企业,同该企业签订《技术入股合同》,成为该公司的股东。
2、优缺点
优点:避免了新成立公司所需要的巨大的时间、人力、物力、财力等的投入,能够以最快的时间使专利产品投入生产。风险较新创立公司要小。
缺点:由于合作方有直接可以利用的公司,在入股时也许会存在该技术所评估的价值,并不能在股权中得到完全的体现。所获得的利润也许会低于新创立公司。
(三)、一次性转让独占使用权
寻找欲购买该专利权的公司,与该公司签订《专利权转让合同》,把该专利的独占使用权转让给该公司。
优点:是所有的实现专利权价值的方式中风险最小的一种,也是获利速度最快的一种。
缺点:可能会成为所有专利权价值实现方式中获利最小的一种。
(四)、许可他人使用该专利
在专利权人新创立公司或者入股其他公司进行生产的同时,专利权人只要没有和该公司签订独占使用权合同,就可以同时许可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该专利。获得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向申请人支付许可使用的费用。
优点:可以实现利益的多元化和最大化。
缺点:可能会影响到新创立公司或者入股公司的市场。
以上意见仅供参考
内蒙古合德律师事务所
李勇智、郝凤军律师
2009年2 月5 日
附: 平衡滑板合作、转让信息
专利名称:平衡滑板
专 利 号:ZL200720176604.7
法律状态:授权
专利权人:董启斌
交易方式:合作、转让
本实用新型克服现有技术中的不足,提供了一种简单实用,功能大,适应性强、便于携带的平衡滑板。
为了解决上述存在的技术问题,本实用新型采用如下技术方案:
一种平衡滑板包括踏板、滚轮、上导轨、下导轨,所述上导轨置于踏板下表面中央,所述下导轨两端与踏板下表面两端连接,所述滚轮两端直径大于中间直径,所述滚轮中间部位置于所述上导轨和所述下导轨之间。
所述踏板两端设有通孔,手环带穿过所述通孔与手环连接。
所述手环带长度可调。
所述踏板下表面两端分别设有活动调节的刹车件。
所述踏板上表面设有防滑纹。
所述滚轮的两端为直径相等的边圆柱形滚轮,中间的连接件为小圆柱形滚轮,所述小圆柱形滚轮直径小于所述边圆柱形滚轮的直径。
本实用新型的优点:该平衡滑板能在室、内外同时使用,不受季节天气的影响,携带方便,可达到全身运动,上至大脑,下至两脚、腰腿均能得锻炼,适用于中老年人、少年儿童任何人群,属于柔性锻炼器材,根据不同的健身人群做调节:可快,可慢,可高,可低,容易掌握;即有娱乐功能,又有健身、健脑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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