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指导和规范我市企业知识产权试点工作(以下简称试点企业),引导和推动企业自觉运用知识产权和知识产权制度,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和市场竞争力,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工作实施意见》和《内蒙古自治区专利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市行政区域内各类企业,除已经获得自治区或国家知识产权(专利)试点企业的,均可依照本办法申报呼和浩特知识产权试点企业(以下简称试点企业)。
第三条 主要任务
(一)引导和推动企业建立、完善包括机构设置、人员职责、产权管理、信息利用、战略制定与实施、奖惩和考核评价等方面的知识产权制度。
(二)引导和推动企业构建自主创新知识产权保护机制,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和知识产权的形成能力。
(三)引导和推动企业根据发展战略和发展目标,制定切实可行的知识产权战略,将知识产权工作纳入研发、生产、销售的全过程,建立知识产权跟踪机制和预警应对机制,形成严密配套的战略措施。
(四)引导和推动企业建立以相关领域专利信息数据库、知识产权管理系统和战略分析系统为核心的知识产权信息平台,为运用高新技术和先进实用技术改造传统产业,促进自主创新和实施知识产权战略提供信息支撑。
(五)推动和鼓励企业采取多种形式普及知识产权知识,提高全体员工,特别是管理决策人员和工程技术人员的知识产权业务素质。通过多种途径,着力培养一批具有专业技术背景,能够熟练运用知识产权规则的企业知识产权专门人才。
(六)引导和推动企业建立符合本企业实际的知识产权考核评价体系,把考评指标同本单位职工的职称、职务晋升和奖惩有机结合起来,落实《内蒙古自治区专利管理办法》专利奖酬的有关规定,充分调动职工发明创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营造自主创新环境。
第四条 试点工作的组织
成立呼市知识产权试点工作指导小组,设在市知识产权局,主要职责:研究确立试点工作的标准,制定实施办法和工作方案;建立试点工作考核评价指标体系; 负责承担试点企业的遴选以及组织、协调、指导、服务、督促检查和验收等日常工作。
第五条 试点期限
知识产权试点企业试点期为2年。试点工作期满后,经验收合格的可以推荐申报自治区试点企业。
第六条 试点企业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在本地区和行业中具有代表性、产业特色和优势突出的;
(二)具有自主创新能力和自主知识产权的;
(三)重视知识产权工作,并将其纳入重要工作议程的;
(四)宣传培训措施得力,企业员工知识产权意识普遍较强的;
(五)运用知识产权制度,在知识产权保护、战略研究等方面取得成效的;
(六)专利技术得到有效实施,依靠专利转化赢得一定市场的;
(七)近三年里没有发生侵犯他人专利权行为的。
凡具备上述条件3条以上的企业即可申请呼和浩特市知识产权试点企业
第七条 申报与认定程序
(一)企业按照申报要求向市知识产权局提交书面申请:
(二)市知识产权局根据本办法对申报企业进行初审,选出合格的企业;
(三)由市知识产权局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评审,选出初选企业;
(四)由市知识产权试点工作指导小组组织小组成员、专家评委召开会议研究确定试点企业;
(五)由市知识产权局发文通告,并向试点企业颁发认证牌匾。
第八条 申报试点企业应提交的材料:
(一)呼和浩特市知识产权试点企业申报表;
(二)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企业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工作实施方案;
(四)要求提交的其它材料。
第九条 检查指导
试点工作指导小组根据需要组织有关专家对试点企业进行检查指导。试点企业要及时总结经验,按年度提交试点工作的阶段总结。
第十条 考核验收
试点工作期满,试点工作指导小组将按照《呼和浩特市知识产权试点企业认定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依据试点工作考核评价指标体系,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试点企业进行考核验收。
第十一条 表彰奖励
对试点工作成效显著的企业和成绩突出的个人,将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二条 扶持措施
(一)市专利申请资助和奖励资金将优先资助、奖励试点企业;
(二)优先支持试点企业的专利转化和产业化项目;
(三)提供专家资源、组织专项培训,支持和帮助试点企业开展知识产权宣传教育,培养业务骨干;
(四)提供知识产权政策与战略研究指导,协助试点企业解决难题,为企业知识产权战略的制定与实施提供咨询服务;
(五)提供知识产权信息资源和信息分析服务,帮助企业建立知识产权信息平台;
(六)优先推荐申报国家、自治区知识产权试点企业。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