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4月1日起,内蒙古呼和浩特市将实施机动车轻微道路交通事故快处快赔。

    据了解,为确保《机动车轻微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自行协商处理办法(试行)》在呼和浩特市的顺利实施,结合
呼和浩特市实际情况,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和内蒙古保险行业协会呼和浩特市分会联合发出《关于机动车轻微道路交通事故快处快赔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公安交警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把机动车交强险列入交管工作的重点,加大查处力度,对未按规定投保交强险的车辆进行处罚。并将原《机动车轻微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自行协商处理协议》中五种责任事故改为三种,即全部责任、同等责任和无责任;设计事故现场责任草图,以便机动车轻微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自行协商处理。在本市道路上,机动车之间发生碰撞,各方均投保交强险,并在有效保险期限内,没有人员伤亡和车外财产损失,且车辆能够行驶的交通事故,双方同意自行协商处理的,到
呼和浩特市保险理赔服务中心自行协商解决;公安交警对符合快处快赔条件,但仍不进行自行协商处理造成道路拥堵的肇事车辆当事人进行处罚。建立机动车轻微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自行协商处理肇事车辆碰撞痕迹比对鉴定机制,驻点交警作出鉴定结论,确认无误后方可进行车辆的定损和维修。

    建立防范欺诈骗保机制,予以坚决打击。

    事故车辆损失超过2000元,确实需要公安交管部门出具事故责任认定书的事故,驻点交警依法提供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视情节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各保险公司选派理赔人员进驻保险理陪服务中心,参加联合查勘,实行联合定损。建立试行办法执行情况考核小组,加大对该项目工作的监督考评,加大社会公众监督。(马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