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状
原告:李×,男,47岁,蒙古族。
住址:内蒙古凉城县岱海镇胜利街二居委四组(原项目办后),个体。
被告: 王×,男,约40岁,汉族。
住址:包头市昆区香港花园 电话:13304721053。
被告: 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土木工程公司。
法定代表人: 安永亮,工基职务:经理
诉讼请求
1、依法判令二被告连带支付拖欠原告的工程款。(具体数额以人民法院委托鉴定确认的总工程款扣除甲方供给材料款和已付工程款的余额为准。)
2、判令二被告连带支付拖欠工程款的利息。(具体数额为拖欠总额的同期银行贷款利息,计算到被告履行日。)
3、判决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第二被告中建六局土木工程公司承包内蒙古永安公司承建的呼阳公路杨树湾至丰镇段第四标段。第一被告受第二被告指派,实际进行施工。
第一被告让原告负责修建从西厢加油站至鸡场门前段的涵洞,以及花家窑子村口三米宽石拱涵洞。原告要求被告签订合同。但第一被告说:“你先干吧,亏不了你,过两天和你签订合同。”但到完工后,被告也没有和原告签订合同。
在施工的过程中,被告的生产经理现场对工程施工过程进行了监督,所有原材料的使用、施工工艺都需要何丽红同意后方可实施。在何丽红的监督下,原告按工程的要求完成了全部工程。在施工的过程中光原告采购的沙子款和块石款就超过8万元,所需工人工资10余万元。完工后何丽红对原告完成的工程量(包括量内和量外)进行了确认,原告要求被告按何丽红确认的工程量和永安公司招投标确定的工程单价支付原告工程款。但被告至今为止仅向原告支付了6万多元的工程款,其余工程款拒不支付。
由于被告拒不支付拖欠的工程款,原告掂付了一部分后,再也支付不起。致使原告雇佣的人工和购买材料的供应方天天上门追讨。呼阳公路已交工一年零半以上,由于被告恶意拖欠工程款,原告现在连日常的生活都无法维持,更不用说支付拖欠的工人工资。为了早日付清全部欠款,维护社会的稳定,原告无耐只好诉至人民法院,请人民法院依法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此致
凉城县人民法院
具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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