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解协议
甲方:A公司
乙方:B公司
丙方:C公司
丙方诉甲方、乙方建筑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经三方协商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案情简介:
2007年4月13日,甲方与D公司订立《A公司厂区轻钢工程承包合同书》,约定由D公司承建厂区轻钢工程项目,甲方现已使用该工程;2007年4月26日,乙方与D公司订立《B公司锅炉房轻钢工程承包合同书》,约定由D公司承建B公司锅炉房扩建工程轻钢项目,乙方现已使用该工程。但工程完工后甲方、乙方未按合同约定付清全部工程款。2008年10月,D公司把甲方、乙方拖欠的工程款的全部债权转让给丙方,并向甲方和乙方发出了《债权转让通知》。
二、甲方尚欠工程款755137.75元(柒拾伍万伍千壹佰叁拾柒元柒角伍分),甲方以一辆牌照为新B34068的黑色上海大人帕萨特1.8T型轿车抵款协议有效,但在原抵款的基础上返给丙方10万元,即共付款项为855137.75(捌拾伍万伍千壹佰叁拾柒元柒角伍分),于本协议签订之日起十日内(领取人民法院调解书前)打到丙方帐户,于本协议签订之日起十日内甲方配合乙方办理完毕车辆过户手续。
三、乙方向丙方支付锅炉房扩建工程轻钢工程项目剩余款项95.3万元(玖拾伍点叁万元),于本协议签订之日起十日内(领取人民法院调解书前)打入丙方帐户。丙方帐户为:
四、丙方保证本次债权转让没有瑕疵,保证D公司不会再向甲方和乙方主张此两项债权。如D公司向甲方、乙方再主张此两项债权,丙方需退还甲方和乙方支付的全部款项及抵顶的车辆,并依照本协议涉及项目总金额的30%向甲方或乙方支付违约金,并承担甲方或乙方追索已付款项及车辆产生的诉讼费、律师代理费、交通费等。
五、本次诉讼过程中发生的诉讼费、保全费由丙方承担。
六、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盖章后成立,自领取人民法院出具的调解书之日起生效,本一式五份,甲、乙、丙三方各执一份,五原县法院、乌拉特前旗法院各留存一份,用于由人民法院出具调解书。
甲方:
乙方:
丙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