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分析报告

股东D诉甲公司、股东C、股东A一案经我所研究,提出以下案情分析报告,供贵单位参考:

一、案件的基本事实。

2005年8月10日乙公司、股东C、股东D共同出资设立甲公司,其中乙公司出资40万元、股东C、股东D各出资5万元。但实际上全部50万资金都由乙公司出具,2006年3月16日帐面显示,48万元的出资返还给乙公司,后来2万元也返还给乙公司。因此全部的50万元注册资本金已全部被几位股东抽逃。2007年6月10日前,公司先后进行了三次股权变更,但股东均没有把注册资本金打入公司的帐户,公司的注册资本金一直是0元。

2007年6月10日股东D以5万元的价格把10%的股权转让给股东A,至此股东D占公司的股份为80%,应付40万元的注册资本金。但股东D没有把一分钱的注册资本金打入公司的帐户。却利用手段骗取了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的资格,公司全部掌握在股东D的手中。2007年8月24日,公司增加注册资本金,按股东会决议,股东D占38%的股份,应增缴注册资本金340万元,股东D向股东A借款340万元,缴纳了注册资本金。在验资完成后立即利用手中的权利,把340万元注册资本金抽回,因此其注册资本金的缴纳仍然为0元。这次增资后,股东A38%的股份,由股东A出任公司的部经理。在清查公司以前帐目的过程中,股东A总经理发现股东D没有出一分钱的注册资本金,却取得了公司的股东资格及法定代表人的资格,并实际地控制着公司。便立即倡议召开全体股东会议,股东D的出资情况及公司的经营情况才为全体股东所知悉。但此时公司正处于土地摘牌的关键时刻,为了不影响大局,使土地能够顺利地摘牌,公司不得已于股东D签订了2007年10月13日的《协议书》,承诺公司分批向股东D支付400万元的补偿金,股东D配合办理了股东的变更登记手续。为迅速地解决股权纠纷,保障土地摘牌盈得了时间。

2008年7月30日股东D向××省××市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支付400万元补偿款,并同时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市人民法院做出裁定,查封了甲公司帐户的420万元现金。

二、案情分析

1、关于注册资本金

注册资本金是企业的生命,任何的股东都必须按合同的约定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按期缴纳注册资本金,未按期缴纳的应补缴并对已足额缴纳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触犯刑法的还应承担刑事责任。

相关法条:

《公司法》第二十八条: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十六条规定: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

第二百零一条 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资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所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

第二百一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七十一条 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出资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所抽逃出资金额5%以上15%以下的罚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一)(征求意见稿)(可供参考) 第十一条 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出资的,公司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判令其返还出资,并按其抽逃出资的数额和时间计付利息。股东因抽逃出资造成公司其他损失的,公司可请求其承担赔偿责任。为抽逃出资提供帮助或者负有直接管理责任的股东、董事、经理应当对返还出资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怠于起诉的,股东可根据本规定第四十三条的规定提起股东代表诉讼。

第十二条 债权人请求公司清偿债务,公司不能清偿的,债权人可以对抽逃出资且未予返还的股东提起诉讼,请求其在抽逃出资的数额及利息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为抽逃出资提供帮助或者负有直接管理责任的股东、董事、经理应当对抽逃出资股东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刑法》第一百五十九条 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虚假出资金额或者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最高检、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虚假出资、抽逃出资案(刑法第159条)追诉标准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给公司、股东、债权人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累计数额在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  

2、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致使公司资不抵债或者无法正常经营的;

2公司发起人、股东合谋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的;

3因虚假出资、抽逃出资,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的;

4利用虚假出资、抽逃出资所得资金进行违法活动的。

二、关于2007年10月13日的《协议书》的效力

要想证明该协议书的无效需要提供以下的证明来进行证明:

1、从主体的角度来讲:

(1)、当时股东D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其所代表的公司与其自己签订了一份协议,依据法律的规定,该合同可能会侵犯到其他股东及公司的合法权益而归于无效。但如果股东D手中的合同中有全体股东签字的,可视为征得了全体股东的认可,应视为有效。如公司章程规定所有的股权转让及处分公司股权纠纷须征得全体股东的同意,而股东D手中的合同只有部分股东的签字,该合同仍为一个无效的合同。

2、从签订合同背景的角度来讲:

股东D是当时公司登记的大股东和法定代表人,掌着公司的实际权利,而公司当时又处于土地摘牌的关键时刻,如不通过协议的手段来解决股东D的问题,股东D就不会交出手中的权力,就会影响到公司的土地摘牌,公司的根本利益就会遭受到损失,全部股东的投资就会付诸东流。在这种情形下公司及股东与股东D签订了2007年10月13日的《协议书》。依据《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公司及股东在合同签订之日起或者知道之日起应当申请人民法院撤销或者变更该合同。这个案件的管辖权在诸暨。如果我们立起撤销或者变理案,则股东D立起的案就应当终止。

《合同法》第54条  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三、诉讼策略的分析

1、被动应诉

需要提供合同无效和不支付理由的证据,提交证据如下:

合同无效的证据为:

(1)、股东D是自己与自己代表的公司签订了合同,即股东D在签订合同是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证据。但如有全体股东的签字则说明已征得了全体股东的同意,应视为有效。股东A的签字应为担保人的签字,不应视为股东签字。

(2)、如有部分股东签字,则需要配合公司章程,说明这种合同应为全体股东的同意才能签订也可证明其无效。

(3)、股东D没有支付注册资本金,其获得400万元没有法律依据和事实依据。

我方不支付股东D补偿款的证据为:

(1)、股东D欠公司的注册资本金,经公司多次催缴,但股东D拒不支付。已到期的补偿款已经抵顶了股东D应补缴的注册资本金。应付股东D的款已与股东D应补缴的注册资本金相抵销。

《合同法》 第六十七条 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第六十八条 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三)丧失商业信誉;

(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第九十九条 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抵销,但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合同性质不得抵销的除外。

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抵销不得附条件或者附期限。

(2)、股东D主张支付400万元没有法律依据和合同依据,现在200万元的付款期限还没有到期。但在开庭时可能已到期,这个答辩也许会站不住脚。

股东A不承担保证责任的证据为:

合同明确约定只有在公司经营正常不亏损地情况下,如出现了人为的拖延或者不付的现象,股东A才作为支付担保人,否则不承担其支付担保责任。因此约定的担保责任承担的条件还不具备。

这种诉讼的优点:是省时,只应诉即可。

这种诉讼的不足:如合同无效得不到法院的支持,可能会导致败诉。

2、提出反诉

反诉只能是以股东D没有交付注册资本金主张抵销,这一种可能。但与本案的纠纷是不同的法律纠纷,而且注册资本金案件的管辖权是呼和浩特。因此本案中没有提起反诉的可能性。

3、提起变更或者撤销合同的诉讼。

依据《合同法》第54条的规定在呼和浩特市提起变更或者撤销2007年10月13日《协议》的诉讼,该案如立案成功则股东D立的案必须立即中止审理,待我们立的案审结后才能再审理股东D立的案,如我们胜诉合同被变更或者撤销,则股东D只能撤诉。

不足是:一、我们需要举证当时存在欺诈、胁近、乘人之危的情形,举证比较困难。

二、会延长诉讼的时间,案件在××市办理,诉讼成本较高。

4、立即在呼和浩特市提起补足注册资本金的诉讼

依据《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可以在××市提起补足注册资本的诉讼,如该案胜诉而前案败诉,则只需要向股东D支付20万或者60万元即可。

这种诉讼策略的优点:补足注册资本金案的胜诉机率较大,可以抵销应付股东D的补偿款。而股东D如两案都败诉,可不向其支付一分钱。

这种诉讼策略的不足:两个案子都需要投入较大的经力,费用较大。就要通过技术手段人为地延长股东D立的案子的审理时间,使我们立的补足注册资本金的案子先出生效的判决。这样就可在另一案中提出与股东D的补偿款相抵销的答辩。我们认为这种做法还是最可取的做法。

5、在呼和浩特市立诈骗或者抽逃出资刑事案

通过刑事手段来解决问题是速度最快也非常有效的办法,我们可以用诈骗立案,在审查的过程中他们就会审查出来抽逃出资的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