辩护词--非法拘禁案件
审判长、审判员:
内蒙古合德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人王X的委托,指派郝凤军律师担任王X的一审辩护人,根据今天的法庭调查,就本案的事实和法律,辩护人发表以下辩护意见,望合议庭采纳。
王X被小虎叫到水木年华418房间帮助看管被害人,王X帮助看管被害人仅一天的时间,在看管的过程中也没有对被害人实施暴力。王X在归案后,如实地向公安机关交代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在认识到自己的行为是犯罪后,诚心悔过,表示愿意接受法律的制裁,以后努力地做一个对社会有用的人。
王X小学毕业后,就开始工作,其文化水平和法律意识都很低。在此以前从未有过违法犯罪行为,本案王X属于初犯。
因此,王X的犯罪情节轻微、对社会的危害不大,并能够如实地交待自己的罪行,诚心悔过,又是初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的规定可以适用缓刑。
以上辩护意见望合议庭能够采纳。
辩护人:郝凤军
2007年1月2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