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洋 留言于 2009/6/27 20:59:17
留言内容: 您好,我想咨询一下。我家的房子是去年拆迁的,说去年11月下房,结果今年年底才下来。更关键的是原本签的回迁认购合同,我家认购的401,在没有经我允许的情况下,私自卖了。现强制我们换房。请问一下,如果要打官司,能胜诉吗?(在认购合同最后一条是“本合同最终解释权归本公司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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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能胜诉,可以主张优先取得补偿安置房屋或主张双倍赔偿。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七条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按照所有权调换形式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明确约定拆迁人以位置、用途特定的房屋对被拆迁人予以补偿安置,如果拆迁人将该补偿安置房屋另行出卖给第三人,被拆迁人请求优先取得补偿安置房屋的,应予支持。

被拆迁人请求解除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按照本解释第八条的规定处理。
第八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

二、开发商逾期交房应承担违约责任。
三、在认购合同最后一条是“本合同最终解释权归本公司所有”属于无效条款。
2009-6-27 22:48:00李律师解答

张威鹏 留言于 2009/6/15 14:21:53
留言内容: 我想了解08年最新的拆迁补偿文件!您这里可否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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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最新拆迁文件: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
城市房屋拆迁工作有 关 事 宜 的 通 知》内政办发〔2008〕66号 2008年10月28日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各旗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城市房屋拆迁工作,规范拆迁行为,确保城镇化战略的顺利实施,切实维护拆迁当事人合法权益和社会稳定,依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内蒙古自治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我区建立城市房屋拆迁住房保障制度和提高房屋拆迁补偿标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建立城市房屋拆迁保障制度,规范城市房屋拆迁行为
  国务院和自治区2001年和2002年修订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实施后,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补偿安置标准,大多数被拆迁群众得到了合理补偿。但是,部分收入低、住房面积小的被拆迁困难群众,依靠现有法律法规,按照市场机制无法解决房屋拆迁后的住房问题。为此,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对城市住宅拆迁建立最低补偿金额、最小还迁面积两个最低保障制度。各地的产权调换最小还迁面积不得低于建筑面积50平方米,货币补偿的最低补偿金额不得低于按照当地同等地段商品住宅平均售价购买建筑面积50平方米住宅的金额。各盟市、旗县要根据当地人均住宅建筑面积和商品住宅平均售价,制定出台本地区住宅房屋拆迁最低货币补偿金额和产权调换最小还迁面积标准,并向社会公布。
  二、提高城市房屋拆迁补偿标准,维护群众合法权益
  为保障建设项目顺利进行,切实维护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适当提高城市房屋拆迁补偿标准,建立同一地段“拆一还一”产权调换或者货币补偿制度。经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对拆迁房屋进行市场价值评估,拆迁当事人双方确定房屋补偿金额后,被拆迁人可以选择“拆一还一”补偿方式,即按照房屋所有权证标明的建筑面积进行补偿。如被拆迁人选择产权调换方式,应还迁同面积的住宅房屋;如选择货币化补偿方式,应按照同等地段的新建商品住宅平均售价乘以被拆迁房屋所有权证标明的建筑面积(包括公摊面积)进行补偿。同时,拆迁人应当根据房地产价格评估结果,对被拆迁人的附属房屋、附属设施、装修部分等方面进行补偿。非住宅房屋的拆迁补偿仍按房地产市场评估确定的被拆迁房屋补偿金额进行补偿、安置。
  三、合理确定房屋拆迁中的搬迁和临时安置补助标准
  各盟市、旗县应根据当地物价水平,合理确定本地区的房屋搬迁补助和临时安置补助标准,每年公布一次。地级城市市区和盟行政公署所在地的市、镇搬迁补助费每平方米不得低于10元,每户不得低于600元;临时安置补助费每月每平方米不得低于8元。县级城市和旗县所在地镇的搬迁补助费每平方米不得低于8元,每户不得低于500元;临时安置补助费每月每平方米不得低于6元。
  四、提高认识,加强领导,进一步做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工作
  做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工作,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城镇化进程的重要组成部分。各地区、各部门要树立科学的发展观和正确的政绩观,深刻认识做好此项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加强领导,依法管理,不断完善相关政策,切实维护拆迁当事人特别是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保持社会和谐稳定。
  自本通知下发后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的拆迁项目,应当严格按照本通知的规定执行。
2009-6-15 15:38:00李律师解答
井宏艳 留言于 2009/6/13 9:22:55
留言内容: 您好,我家的农用三轮车被我老叔借去,我老叔找个人帮他开车去拉水泥,在路上车翻了,我老叔在车祸中去世了.开车的人也受伤了.我想请问一下我家作为车主有没有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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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认为你家应承担补偿责任:车辆被借用,车辆所有人从车辆的使用中不获取经济利益,对交通事故的发生也没有过错,但是车辆所有人必竟对车辆具有运行的支配权,因而,应依据《民法通则》第123条及公平原则确定车辆所有人承担一定的补偿责任。
2009-6-13 16:48:00李律师解答
annie 留言于 2009/6/9 10:12:43
留言内容: 您好!请问贵司代理驰名商标申请业务吗?内蒙古政府对于企业获得驰名商标有什么奖励措施吗?集宁区是否有奖励措施呢?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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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我所是专业律师事务所,不代理驰名商标认定业务,您可以到商标事务所或直接到工商局办理;
二、内蒙古政府是否对于企业获得驰名商标有奖励措施,现不能确定;但包头昆都仑区有相关政策:
<<昆都仑区质量奖励暂行办法》奖励办法规定:对荣获国家质量管理奖、国家驰名商标、中国名牌产品称号的企业,每个(项)奖励企业 10 万元;对获得国家免检产品称号的企业,每个(项)奖励企业 7 万元;对荣获内蒙古质量管理奖、内蒙古名牌产品、内蒙古著名商标称号的企业,每个(项)奖励企业 5 万元;对获得包头市名牌产品的企业,每个(项)奖励 2 万元。
集宁地区可以到工商局或质量监督局咨询。
2009-6-9 21:54:00李律师解答

孔俊义 留言于 2009/6/4 13:43:43
留言内容: 李某让我父亲用我们自己的车给他家亲戚拉土,在拉土过程中出现了意外,致使我父亲身体大面积烫伤,现在医院接受治疗,医疗费用很高,我们家的经济也不好,现在病情随得到控制,但后续的医费用还很高。现在他们家就是答应找钱给我父亲看病,但是他们就是不拿钱也不行动,已经十多天了,花了将近两万钱,他们家就在一开始进医院的时候给交了1000元,后来又在第五天给交了1000元。在后来就不来医院也不说钱的事。
详细经过是:
他们家门前是一个陡坡,第一车我父亲让他们两个人中的一个站在车头上,以防车头立起来,这样第一车没什么事。第二车也让他们站一个人在车头上,但是在门口陡坡车不能上去,后来那个站在车头上的人没有说话就跳下了车,致使车头变轻,并且那个人跑到后面用大石头将车后轮胎顶住了,由于惯性,车在向下滑行的时候碰到大石头,导致车头立了起来,水箱的水浇在我父亲的身上,大面积烫伤。在给他们拉土前我父亲给自己家里已经干了一整天的活,水的温度很高。在给他们拉土的前几天他们就已经叫了好几次,由于家里忙就没有给他们拉,20号那天,他们为了让我父亲给他们拉土,在庄稼地里整整等了我父亲一下午。后来在烫伤后,他们用生理盐水消毒,并找车把我父亲送到县医院,由于烫的较重,县医院不接受,后转到呼和浩特253医院。在送到253医院他们交了1000元押金,后来过了五天他们又给医院交了1000元,现在医药费用已经将近两万了,目前看来等治好病估计的4万左右。他们家现在也就嘴上答应给找钱,已经十多天了,他们也没有具体的回话。他们说钱不是全他们出,现在他们也不知道他们该出多少钱算完,让我们自己家拿钱看病,等看好病两家再商量钱的问题,并且他们还说两家商量肯定商量不好,要不就请人调解或者经法院解决。
在给他们拉土之前,双方一直没有提钱以及任何报酬。
请问:这种情况我父亲可以向他们提些什么赔偿?我们现在该怎么做?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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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根据您叙述的“在给他们拉土之前,双方一直没有提钱以及任何报酬。”的情形,可以推定您父亲是在帮忙,用法律术语说:无偿帮工。依据司法解释李某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3年1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99次会议通过)
法释[2003]20号
第十三条 为他人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在从事帮工活动中致人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帮工人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赔偿权利人请求帮工人和被帮工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赔偿项目
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具体金额可以参照我所编制的【交通事故】2009年内蒙古交通事故赔偿表。
2009-6-4 20:57:00李律师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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