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言于 2008/11/4 16:14:45
留言内容: 律师您好,我想咨询一下关于骚扰的问题,最近几个月我一共接到两个陌生手机号码给我发来的信息和打来的电话,大致的意思就是说问我结婚幸不幸福,如果不幸福就跟他在一起,喜欢我之类的话,我听了很生气,觉得不但骚扰了我,而且也侮辱了我的人格,好像我是一个不安分守己的女人一样。那些短信还保存在我的手机里。所以我想咨询一下律师,这样的行为构不构成骚扰?我该怎样维护我的合法权益?

版主回复: 一、根据留言内容,依据下列法律条款,律师认为这样的行为构成侵犯人格权和名誉权。骚扰是俗语,法律上未有相关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一百零一条 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
第一百二十条 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法人的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适用前款规定。
第一百三十四条 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一)停止侵害;
  (二)排除妨碍;
  (三)消除危险;
  (四)返还财产;
  (五)恢复原状;
  (六)修理、重作、更换;
  (七)赔偿损失;
  (八)支付违约金;
  (九)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十)赔礼道歉。
  以上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适用上述规定外,还可以予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收缴进行非法活动的财物和非法所得,并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处以罚款、拘留。

2、《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

  (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二、律师建议通过以下方式维护你的合法权益:
1、首先要确定两个陌生手机号码的使用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陌生人”违反了该规定,应当受到治安处罚。 所以可以向辖区公安派出所报案,请公安民警查实并为下一步的民事赔偿做准备。
2、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诉讼请求可以主张:停止侵害、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赔偿损失;若损害严重,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八条第二款: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人民法院除判令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外,可以根据受害人一方的请求判令其赔偿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李律师解答 仅供参考
2008年11月4日


路过蜻蜓 留言于 2008/11/3 23:40:30
留言内容: 公司法律秘书主要有那些服务,如何收费?

版主回复: 合德律师事务所现阶段的法律秘书服务范围:
一、代为草拟、修改各类合同文本;
二、审阅、草拟、修改企业对外法律文书;
三、企业经营中所涉法律事务的分析建议报告;
四、根据企业要求可代为进行上述服务的档案管理服务;
五、根据企业需求并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服务。
收费标准:
依据律师服务收费标准,采用下线为收费依据。具体标准为:企业注册资金在50万元以下,每年按5000元收取;企业注册资金在50万元以上,按基数5000元+(注册资金—50)*1%计算;新项目服务、诉讼服务另行协商确定。
李律师回复
啊宝 留言于 2008/10/15 12:01:07
留言内容: 中国讲法吗,为什么说的和实际不一样。

版主回复: 中国的法制建设是不断推进的,但理想和现实永远是有差距的,这种差距就是发展的原动力。
李律师回复,仅供参考。
系统 留言于 2006/4/26 17:39:39
留言内容: 为了让网站留言更安全,避免乱发信息而扰乱正常秩序!
本站更新了留言薄程序~~!要是给你带来不便,尽请原谅。
留言薄里只有回复的信息才显示出来!请留言的朋友(客户)请您耐心等待,我们会尽快跟您联系。给您一个满意的答复。
谢谢。

版主回复: 让我们做的更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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